第10章 国际税收协定幻灯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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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做法中,必须通过国家之间签订税收协定方式加以规定的是( )。 A.免税法 B.税收饶让 C.税收抵免 D.扣除法,B,第10章 国际税收协定,目录,产生与发展,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可以追溯到1843年法国与比利时及1845年比利时与荷兰签订的税务合作和税收情报交换协定。1899年奥匈帝国与德国也缔结了双边税收条约。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垄断资本争夺世界市场、原材料产地和投资场所的斗争愈演愈烈,新独立的第三世界国家也纷纷出现,成为国际政治和经济上的一股重要抗衡力量。税收管辖权交错重叠所导致的国家间税收权益的矛盾也愈来愈复杂,它已经不能由各个国家通过国内税法单方面解决,因而需要谋求国际税收

2、协定加以调整。,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演变 1928年双边税收协定范本、1935年的协定草案、 1943年墨西哥范本和1946年伦敦范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联合国范本 。,目前国际上最重要、影响力最大的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OECD协定范本; 联合国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UN协定范本。,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主要作用: 为各国签订相互间税收协定树立一个规范性样本,保证各国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程序的规范化和内容的标准化; 为解决各国在税收协定谈判签订中遇到的一些技术性困难提供有效的帮助,为各国在

3、处理税收协定谈判签订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提供协调性意见和办法。,解决问题,(1)处理国家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 (2)实行平等负担,避免税收歧视 (3)互相交换情报,防止或减少国际间偷漏税,法律地位,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法二者都属于法律范畴,体现国家意志,并且相互依存相互渗透。 国内法协调的是一国内部的税收关系; 国际税收协定协调的是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的税收关系,并且二者法律强制力的程度和表现形式是不同的。,法律地位,如果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发生矛盾和冲突时: 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来看,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时,国际税收协定处于优先执行的地位。我国是主张税收协定应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国家 。 但

4、是,也有国际税收协定在少数国家并不具有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地位,例如美国。,法律地位,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例子1: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90日,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就应向中国纳税;而中日协定有关条款规定,只有当日本国居民在一个日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在我国居住超过183天,才可以征税。,法律地位,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例子2: 按照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等投资所得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而中日协定规定,对这类所得征收的预提税税率不能超过10%。再如,对建筑工地等常设机构,我国

5、涉外税法中没有规定时间期限,而协定规定了6个月以上才构成常设机构。 。,两个范本协定条款各章内容简要如下: 第一章, 协定范围。包括两条,说明协定所适用的纳税人、税种的范围。 第二章, 定义。包括三条。 第三章, 对所得征税。包括16条,分别对各种所得的征税权给予确定。 第四章, 对财产的征税。两个范本都只有一条,是缔约国双方对财产征税的管辖权的划分。 第五章, 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两个范本都包括一条,指出缔约国双方对对方已征税款,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可以选择免税法和抵免法,并对如何使用这两种方法作了说明。 第六章, 特别规定。OECD协定范本包括条,UN协定范本包括6条。 第七章, 最后规定。

6、是关于协定生效和终止的规定。,一、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 1.涉及的人 2.涉及税种,双方居民,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外交豁免权除外,所得税&一般财产税,例如,我国与日本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包括了日本的三种所得税:一是中央政府课征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二是市县政府课征的居民税,税率为6.21%;三是市县政府课征的企业税,税率为10.08%(应税所得超过700万日元),总的实际有效税率为42.05%(企业税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可以作为费用扣除,所以实际有效税率低于三种税率之和)。如果日本签订的税收协定只适用于公司所得税,不涵盖居民税和企业税,那么仍可能存在双重课税问题。,二、基本用语定义 经双方协

7、议保证对协定正确理解和执行 1.一般用语的定义解释。一般用语的定义解释主要包括“人”、“缔约国”、“缔约国另一方”、“缔约国一方企业”、“公司”、“国际运输”和“国民”等。 2.特定用语的定义解释。特定用语对协定的签订和执行具有直接的制约作用,必须对特定用语的内涵和外延做出解释和限定。如“居民”、“常设机构”等。 3.专项用语的定义解释。国际税收协定中有一些只涉及专门条文的用语解释,如“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一般放在相关的条款中附带给定义或说明。,三、对所得和财产课税 明确所得的概念和各类所得的内容和范围,特别是经营所得 明确各方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领域范围、哪些所得优先或限制

8、行使地域管辖权),四、避免双重征税方法 采取哪些方法和条件 同一给予饶让抵免的范围和程度,国籍无差别条款。即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同或者比其更重,禁止缔约国基于国籍原因实行税收歧视。 常设机构无差别条款。即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 不应高于缔约国另一方进行同样业务活动的企业。 扣除无差别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本国居民一样,准予列为支出。 所有权无差别条款。即资本无差别条款,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不

9、论是全部还是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所拥有或控制,该企业税负或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其他同类企业不同或比其更重要。,五、税收无差别待遇,六、防止国际偷、漏税和国际避税 情报交换 转让定价,协商解决协议实施中的异议 给予对方外交官应有的财政特权 协定生效和终止日期,七,签订前的准备 签订程序,谈签税收协定的原则 对外税收协定的内容 税收协定的执行和管理,1、国际税收协定网络不断发展,2、两个国际性税收协定范本向趋同方向发展,3、所得税负担趋于基本稳定状态,4、财产税在发达国家有下降趋势,5、区域性税收一体化进程加快,发展 趋势,6、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日益重要,1下列协定

10、中,属于国际税收协定主要形式的是( )。 特定税收协定 专项税收协定 双边税收协定 多边税收协定,C,练习题,2.OECD范本与UN范本在划分征税权上的不同之处是( )。 前者承认收入来源国拥有优先征税权,后者承认收入来源国拥有独占征税权 前者主张居住国实行税收抵免法,后者主张居住国实行免税法 前者主张扩大居民管辖权并限制地域管辖权,后者注重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前者主张扩大公民管辖权,后者主张扩大居民管辖权,C,练习题,3OECD范本与UN范本在划分征税权上的共同之处有( )。(多选) 居住国实行税收抵免方法 居住国实行免税方法 收入来源国拥有优先征税权 收入来源国拥有独占征税权 扩大居民管辖权

11、,ABC,练习题,总标题不同 OECD协定范本的总标题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主要用于指导经合组织成员国签订相互间的税收协定; UN协定范本总标题是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主要指导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处理好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税收分配关系。,目前经合组织共有34个成员国: 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韩国、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美国、智利、爱沙尼亚、以色列、斯洛文尼

12、亚。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或OECD)常被称作“智囊团”、“监督机构”、“富人俱乐部”或“非学术性大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旨在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府治理等方面的挑战,并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联合国(the United Nations) 是一个统一的世界性综合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截止2011年有193个会员国。其中亚洲47个,非洲53个,欧洲45个,南美洲12个,北美洲23个、大洋洲14个。 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缓和国际紧张局势,解决地区冲突方面,在协调国际经济关系,促进世界各国经济、科学、文化的合作与交流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

13、国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常设机构理解的区别 UN协定范本规定的范围更大一些,如对一些机构在一国经营活动时间的缩短,对一些活动范围的扩大等。,营业利润征税的区别 两个范本除对常设机构营业利润是否采用“引力原则”的区别外,还在计算法人缴税利润中的各种费用的扣除上有所区别。UN协定范本明确了常设机构由于使用专利或其他权利而支付的特许使用费、手续费、某些利息等,不允许从总利润中扣除,相应也不考虑取得的这些收入。另外,对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取得的利润是否归属到常设机构利润中去,OECD协定范本持否定态度,而UN协定范本则认为由双方谈判去解决。,关于预提所得税税率限定的区别 OECD协定范本对各项预提所得税税率都作了严格限制,目的是限制收入来源国行使管辖权。 UN协定范本则确定由缔约国双方协商解决,总的原则是,收入来源国对各种投资税收都有权行使税收管辖权。,关于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征税的区别 OECD协定范本采用了有关常设机构的做法,认为对个人在收入来源国所提供的专业性和其他独立劳务所得课税,在收入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为限。 发展中国家认为这种固定基地的限制不合理,因此,UN协定范本提出几条可选的条件,像对非独立劳务所得征税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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