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演示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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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要求与目的 使学生了解与掌握国际货运保险的内容及保险的险别。 本章重点: 国际货运保险的内容 海上损失的种类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国际贸易中的保险业务 本章难点: 海上损失的种类、国际运输保险的险别,2020/8/21,青岛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3,第一节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保 险 的 基 本 原 则,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补偿原则,事实申报,保 证,不能超过实际损失 和保险金额,海洋运输货物风险,海上风险,外来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一、风 险,2020/8/21,青岛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6,(一)

2、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 海上风险也称海难,是指海上航行中发生以及海上与陆 上、内河或船舶相连接的地方所发生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1.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 是指自然界的力量所造成的灾害,它一般是人力无法抗拒 的自然力造成的。,中国海上货物保险条款 (China Insurance Clause-CIC) (1981.01.01)规定:自然灾害仅 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 洪水等不可抗拒的灾害。,英国伦敦保险协会1982年颁布 的伦敦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ICC)规定:属于自然 灾害的风险有雷电、地震、火山爆发、

3、 浪击落海,以及海水、河水、湖水进入 船舱、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 海运箱或储存所等。,2020/8/21,青岛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7,2. 意外事故(Accident)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外来的、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 造成的事故。如搁浅、触礁、沉没、倾覆、碰撞、失火、爆 炸等。但海上运输保险所承保的不是海上所有的意外事故。,ICC规定:除了船舶、驳船 的触礁、搁浅、沉没、爆炸、 倾覆、火灾属意外事故外,尚 有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 也属意外事故范围。,CIC规定:承保人承 保的意外事故是指运输 工具搁浅、触礁、沉没、 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 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2020/8/21

4、,青岛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8,(二)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带来的风 险。外来风险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难以预防的,而且 必须是外部因素导致的。 1、一般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一般外来的因数所致的损失,通常包 括偷窃、短量、提货不着、淡水雨淋、混杂、沾污、渗漏、 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和锈损风险 等。 2、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一般外来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因素所 致的货物损失,它往往是与政治、军事、社会动荡以及国际 行政措施、政策法令等有关的风险。如战争、罢工、交货不 到、进口国当局拒绝进口、没收等所造成

5、的风险。,2020/8/21,青岛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9,二、损 失,损 失,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共同海损,单独海损,海上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途中,因遭遇各 种风险所引起的货物损失或灭失,按照国际海运保险业的 惯例,海上损失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上运输和内河运输 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产生的货物损坏或 灭失。 (一)全部损失(Total Loss)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保险货 物全部灭失或可视同全部灭失的损失。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也称绝对全损, 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 全失

6、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用。 如:船舶触礁后船货同时沉入海底;大豆被海水浸泡后 变质;船舶失踪半年后仍未找到等。,2020/8/21,青岛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11,构成全部损失的几种情况: 保险标的物已经完全灭失; 保险标的物遭到严重损坏,已失去原有用途或价值; 保险标的物的丧失已无法挽回; 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期限,仍无音信。,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是指被保险标的物发生事故后,虽然没有完全灭失,但 对其进行救助或修理的费用、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 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港的费用之和合计超过了保险价 值,对此货物推定为全损。 推定全损

7、情况下,被保险人要向保险公司办理“委付”手续,2020/8/21,青岛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12,委付(Abandonment)是指被保险人将被保险货物的一切权 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按全部损失给予被保险人 赔偿的行为。 如:运输途中,遇台风海水进入船舱,将整批“布料”浸 泡。布料经过重新漂洗、印染后,再运抵目的港,所花总费用 远远超过该批布料的合同价格,于是可以作为推定全损处理。,构成推定全损的几种情况: 保险标的物遭受严重损坏,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 保险标的物遭受严重损坏后,修理费用要超过修复后的货物价值 保险标的物遭受严重损坏后,继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价值 投保人丧失货物所

8、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花费估计要超过收 回后标的物的剩余价值。,2020/8/21,青岛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13,(二)部分损失(Particular Loss) 是指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按照 造成损失的原因由船方或/和保险公司承担,分为两种: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运载货物的船舶在运途 中遭到危险,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人为采取 措施而做出的牺牲或支出的某些特殊费用,这种牺牲和额外开支就叫共 同海损。,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确实发生危击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 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故意的、合理的; 所做出的牺牲和费用支出必须

9、是特殊的、额外的; 所作出的牺牲和费用支出必须是最终有效的。 如:船舶搁浅,为使搁浅船舶重新浮起,船长下令抛弃船上部 分货物。被抛弃的货物即属于共同海损;船舶甲板上的货物被 海浪冲入大海,造成轮船有发生倾覆的危险,于是船长下令将 另一侧的同等数量货物推入大海,这部分损失即为共同海损。,共同 海损 由各 方分 摊!,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 是指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 险所导致的保险标的物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单独海 损由受损方单独承担(即单独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构成单独海损的条件: 一般指货物或船舶本身的 损失,不包括由此而引起 的费用

10、损失; 必须是承保风险直接导致 的损失; 必须是单独利益方的损失, 不涉及其它方的损失。,与共同海损的区别: 造成损失的原因不 同:G/A是船方人为造 成的损失;P/A是非船方 有意造成的,是承保 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 损失的承担不同: G/A由各方分摊;P/A 由受损方自担,三、费 用,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遇险时,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而采取 抢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1、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Charges) 是指保险货物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 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各 种抢救、保护、整理措施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一般由保险人 支付。 2、救助费

11、用(Salvage charge) 当船舶遇到海难,虽然经船上人员尽力采取办法亦不能 使船舶脱离危险时,必须由他人来救助,由此支付的报酬就 是救助费用。由保险人支付,但是“无效果、无赔偿”。,2020/8/21,青岛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16,3、额外费用 (Extra Charges) 是指保险标的受损后,对其进行查堪、公正、理算或拍 卖等支付的费用以及运输在中途中止时,所支付的货物卸 下、存仓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等。 额外费用一般只有在索赔成立时,保险人才对这部分费 用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另有约 定,这部分费用保险人要负责赔偿。,海运货物保险承保范围全图,第二节 我国海

12、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一、CIC条款,附加险,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如战争险、罢工险等,,如TPND等,共11种,包含在一切险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特别附加险,交货不到险 进口关税险 舱面险、拒收险 黄曲霉素险 出口港澳存舱火险责任扩展(共6种),2020/8/21,青岛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20,(一)CIC基本险,基本险是指被保险人可以单独进行投保的险别。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原意是“单独海损不赔”,即保险人只对全部损失和共同

13、 海损负责赔偿。当前,平安险的保险责任已经超出了这一范 围,保险人对于特定原因引起的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但对 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FPA的承保范围有:,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 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和 推定全损。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 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 物全部或部分损失。,2020/8/21,青岛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21,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 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 部分损失。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

14、全部 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 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抢 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 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舱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 特别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 方偿还船方的损失。,2020/8/21,青岛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22,3、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导致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但这些“外来原因”仅指“一般外

15、来风险的原因”,即“一般附加险”中的11种风险引起的损失,不包括“特殊附加险”。,一切险= WPA一般附加险 = FPA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一般附加险,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WA) 意思是“单独海损负责赔偿”。即对FPA不负责赔偿的自 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其承保范围是:,FPA由于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 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而造成的部分损失,2020/8/21,青岛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23,(二)CIC附加险,1、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s) 一般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它必须附属于

16、主要险别下。 (1)偷窃及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2)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 /or Rain Damage) (3)短量险(Shortage) (4)混杂、沾污险(Intermixture & Contamination) (5)渗漏险(Leakage) (6)碰损及破碎险(Clash & Breakage) (7)串味险(Taint of Odor) (8)受潮受热险(Sweat & Heating) (9) 钩损险(Hook Damage) (10)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11)锈损险(Rust),2020/8/21,青岛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24,2、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s) 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别有: (1)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 risk)(2)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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