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教培讲座王瑞22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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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及集体合同规定,二OO七年九月,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6个方面),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和要求 用人单位建立规章制度的要求 劳动合同的内容(期限、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以及经济补偿 特别规定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讲四个问题,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关于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 关于集体合同,(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定解除: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

2、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的; 因单位欺诈、胁迫、规避法律责任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条件,(1)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劳

3、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者欺诈行为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附加义务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与劳动法一致),(1)劳动者医疗期满情形;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情形;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 企业需承担的责任: 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变更一次岗位,支付经济补偿。并受禁止解除条件的限制。,经济性裁员的情形,法律规定允许企业经

4、济性裁员的情形:(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济性裁员的人数规模和程序,明确了裁员的人数规模和比例: 裁减20人以上,或 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确定裁减人员方案;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实施裁员,办理相关手续。,经济性裁员需优先留用的人员,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优先留用人

5、员: 订立较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需抚养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优先招用被裁人员的义务: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人员。,禁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形,接触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尚未诊断结论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已开始享受

6、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 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及支付办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38); 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6); 用人单位(非因职工过失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40);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41条第一款)。,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用人单位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单位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 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

7、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支付办法,支付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封顶),每満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考虑企业月平均工资)。,经济补偿支付办法,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人月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按3倍的数额支付,支付补偿的最高年限不超过12年(标准和总量双限)。,经济补偿规定的衔接,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

8、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经济性裁员、客观情况变化等情形解除,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被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经济补偿规定的衔接,以2008年1月1日为界,3种补偿计算方式: 对于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工作年限分段计算); 对于职工医疗期满、企业经济性裁员、客观情况变化等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标准分段计算); 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收入的员工,(月工资标准和工作年限分段计算)。,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单位办理解除(终止)手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工会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

9、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证明应当写明:工作内容、劳动合同期限、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间)。 未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办理解除(终止)手续,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对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劳动者办理解除(终止)手续,劳动者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责任: 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在办结工作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两种处理方式: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10、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2倍的赔偿金后,劳动合同的解除有效。,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集体合同与集体谈判,(一)集体合同概念及特征,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点,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或集体协议,是工会(或依法产生的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或企业方面代表之间经过集体谈判、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的特征: 主体是特定的;内容主要集

11、中于劳动条件、劳动标准方面;效力覆盖范围广;效力方式带有基准性质。,(二)中国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实践,劳动法实施以来我国集体协商制度的实践,集体合同制度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工资集体协商稳步发展。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开始试点。地方在开展区域和行业集体合同试点方面进行了重要探索。 集体合同的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 劳动合同法在特别规定中作专节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协商程序及集体合同签订作出规定。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要求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及办法。,(三)劳动合同法关于集体合同的主要规定,关于集体合同形式,综合性协议。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

12、、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也称一揽子协议) 。 专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协议):工会与企业就集体合同的某一项具体内容,达成协议。劳动合同法: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订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集体合同。,关于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协商代表的来源、产生方式、任期及保护等做出规定。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方式需要规定。,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和

13、效力,集体合同的生效: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的效力: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关于集体争议的处理,劳动法规定的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区分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对相应处理方式作出了规定。 一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权利争议,当事人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二是因订立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即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属于利益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各方进行协调处理。,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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