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仓储合同教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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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管合同,一、概念及特征,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特征: 保管合同的目的是寄物托管。; 保管合同是继续性合同 ; 保管合同是要物合同,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 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双务、无偿合同; 保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二、对于保管人的效力,保管人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危险通知的义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留置权; 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四、保管合同的负险负担,无偿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仅在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偿的保管合同:保管人有过错(包括故意、过失)即应承担损害

2、赔偿责任。,注意,保管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这与委托合同相同,而与一般合同有所区别。 法定保管合同:法定保管合同不是依当事人的意思所成立,而是在具备法定要件时,当事人一方即须承担保管责任。 归责原则:法定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负严格责任。只要顾客携带的物品发生毁损、灭失,无论其是否交其保管,也不论保管人有无过错,保管人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免责:不可抗力;保管物自身的原因或顾客自身的原因;顾客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未特别交付保管者,保管人只按一般物品承担赔偿责任;法定其他事由。,仓储合同,一、概念及特征,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

3、。 特征: 仓储合同是商事保管合同,因而凡有关仓储合同的法律没规定的事项,应当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成立于保管人与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仓储合同自成立之时生效。 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二、对保管人的效力,验收仓储物的义务。 保管仓储物的义务。 危险通知的义务。遇有下列情况,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 第三人就仓储物主张权利起诉或扣押的; 保管人发现仓储物变质或其他损坏的; 货物临近失效的。,货物的保全。 返还仓储物的义务。 允许检查仓储物的义务。 出具仓单的义务。,三、对存货人的效力,交付仓储物的义务。 支付报酬的义务。 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瑕疵担保的责任。 提取仓储物的义务。,四、仓单,仓单是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要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包括: 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储存场所;,储存期间; 仓储费; 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 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性质:仓单是物权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自付证券。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仓储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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