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服装贸易术语-1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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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国际贸易术语,开篇导读,所谓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贸易条件或价格术语,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的有关手续、费用、风险及责任的划分界限等问题,从而简化了交易磋商的内容,缩短了成交过程,节省了业务费用。 在当今国际贸易实践中,国际贸易术语已成为交易磋商必不可少的交易工具。,引导案例,国外某公司(简称买方)与我国一公司(简称卖方)签订一笔纺织品出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大连,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随后,卖方收到了买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即备妥货物,办好出口手续,按期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并向买方发出了装船通知。 装船于凌晨2时结

2、束,半小时后载货船舱出现火情,船长立即组织救火,先启用二氧化碳系统灭火,但发现该系统失灵,只好使用消防水系统灭火,才将火扑灭。,经商检部门鉴定,该批货物因火灾和严重泡湿而完全丧失商业价值。 卖方立即通知买方,征求处理意见。买方来电称,卖方应负责卸下毁坏的货物,重新备货装船,并声称将指示银行撤销已开出的信用证。 卖方则认为,货物已装船,合同义务已履行,没有义务卸下损坏的货物和重新备货装船,并认为买方应该支付已装船货物的货款。 船方则因货物已毁损而拒绝签发提单,并以火灾免责为由拒绝承担赔偿。,本案的复杂之处在于,货物刚上船后不久即发生了火灾,当事人三方均陷入了麻烦之中。 卖方欲去银行支取货款但却没

3、有船方签发的提单;买方已开出信用证,一旦卖方议付货款则钱货两空;船方则因货物已毁,无法开出提单。因此,三方均想推卸责任,为己辩护。 如何理解本案?,分析 (1)买方不应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 按照相关的国际惯例,FOB合同项下的风险划分线是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之后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上船,已完成了交货的义务,当货物越过船舷的瞬间,风险也已转移到买方一边,卖方对货物出现的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买方不能拒绝付款。 按照国际惯例和相关的法律,以FOB等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上船,并提交

4、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就履行了交货的义务,而无须保证货物是否实际到达对方手里。买方不能以货物已被毁坏为由拒绝付款。,事实上,本案中买方声称将通知银行撤消信用证是不可能的,因为,买方开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证,未经受益人的同意,开证行根本无权撤销,根据信用证的惯例来看,信用证一旦开立,只要提供了合乎要求的单据,银行就必须向受益人(本案中即卖方)付款。当然本案对卖方来说,主要是不能从船方那里得到签发的提单,故无法进行议付。,(3)本案中货物遭到损坏的责任应由船方即承运人承担。 货物刚上船后即遭遇火灾,但火灾的确也并非承运人造成的。船方本来可援引“火灾除外”条款来免除赔偿责任,但由于船上的二氧化碳系统失

5、灵,最终不得不用消防水来灭火,这导致了货物被全部损毁。而该系统的失灵属于船舶在开航前的不适航,是承运人管理疏忽造成的。因此,承运人就丧失了申请免除赔偿的权利。,总之,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在执行FOB合同时,当事人要特别注意运输的保险问题,卖方要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买方要及时办理货运保险。 本案中如果买方及早办理了保险,那么出现意外后,买方可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转移自己所应承担的风险。如果本案中不是因为承运人出现问题,则买方将要承担所有的损失。,进出口商签订合同要考虑的几个基本问题,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 货物发生损害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以

6、及通关过境的手续? 由谁承担办理上述事项时所需的各种费用? 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有关的单据?,在每笔进出口交易中,使用贸易术语,可以明确买卖双方在责任、风险及费用的划分,促进交易的达成。 因此,贸易术语的两重性(作用): 1、表示交货条件 2、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因素,例如: 1.Price:USD 500 per M/T CIF SanFrancisco. 其构成为:计量单位 单位金额 货币名称 价格术语 2.Amount: 总值,第一节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作用和内容,1、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1)贸易术语表明一定的交易条件。 所谓交易条件是指交易得以确立和顺利进行

7、的基本条件,即交易中的每一个环节将由谁来完成,每一项责任将由谁来承担。 (2)贸易术语表示一定的价格构成。 由于采用贸易术语就可确定双方在交易中所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因此,与之相应的交易价格也可以在此基础上得以确定。,2、贸易术语的作用,在国际贸易中,贸易术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 (1)简化贸易程序与合同内容,缩短谈判时间,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2)可以表示商品价格的构成,有利于买卖双方推算价格和成本。 (3)明确表明商品风险和所有权转移的界限,有利于解决贸易过程中出现的争议。,3、 国际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 (1)交货地点 (2)交货方式 (3)适用的运输方式 (4)风险转移

8、 (5)责任承担 (6)费用承担,二 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简称W. O. Rules 1932)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 这一规则对于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产生背景: 19世纪末20世纪初,CIF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运用。但对使用这一

9、术语时买卖双方需要承担的具体义务没有统一的规定。 1928年:制定1928年华沙规则 1932年牛津会议上改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主要内容:共21条,卖方必须备妥合同规定的货物,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在规定的时间,按港口习惯方式将货物装到该港口的船上,并用“已装船”提单作为证明; 卖方有责任自担费用向信誉良好的保险商或保险公司投保,取得海运保险单,以作为有效和确实存在的保险合同的证明; 卖方应发送各种单据,并有责任尽速提交买方。 当正当的单据被提供时,买方有责任接受此种单据,并按买卖合同条款支付货款。买方有权要求检查单据的合理机会和进行检查的合理时间; 风险

10、自卖方将货物装到船上或交给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华沙牛津规则的重要贡献是规定了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第六条: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是卖方将有关单据交到买方掌握的时刻。 讨论: 在我国台湾高雄的一则案例中,债务人乙欠甲100万美元,当甲得知乙与美商丙签订CIF合同,交易的货物正在装运港装船中,于是甲申请对这批货物查封以偿还乙所欠债务。当执行人员赶到码头,货物已经装船。如按华沙牛津规则的规定,是否可以查封该批货物?,按照W.O.Rules 1932的解释,只有当卖方乙将单据交付银行时,才发生这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这时货物虽已装上船,但未完成交单,所有权尚未转移,可以查封。,(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

11、1年修正本,1919年纽约由美国9大商业团体制定 1941年在美国第三产业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作了修订,改为现名。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正本解释的贸易术语有6种: Ex Point of Origin-EX(产地交货) Free on Board-FOB(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Free along Side-FAS(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Cost A2;A10;买方义务(10项):B1;B2;B10。,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INCOTERMS 2010的11种贸易术语,(主运费未付),(主运费已付),(到达),第二节六种主要贸易术语,一、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在国际贸

12、易中使用最为广泛和最频繁的3种术语是FOB、CFR和CIF。这3种术语都只适用于水上运输,交货地点均为货物装运的港口。,(一)FOB(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本术语只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出口方,码头,进口方,FOB+指定装运港(装运港船上交货),Free on Board,FOB离岸价,1.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FOB术语买卖双方责任划分一览表,2.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

13、题,首先是“船舷为界”的含义。 第二是船货衔接。 第三是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对FOB术语的特殊解释。 第四是装船费用的确定。,首先,“以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 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风险的界限是FOB、CFR和CIF同其他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 “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包括在起航前和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第二,关于船货衔接问题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即租船订舱,所

14、以,这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 如果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和延迟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卖方增加的仓储费等,均由买方负担。,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那么,由此产生的上述费用则由卖方承担。有时双方按FOB价格成交,而后来买方又委托卖方办理租船定舱,卖方也可酌情接受。但这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就是说运费和手续费由买方支付,而且如果卖方租不到船,他不承担责任,买方无权撤消合同或索赔。 总之,按FOB术语成交,对于装

15、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签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也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第三,注意各国对FOB的不同解释。典型的是美国1941年修订的对外贸易定义,该定义把FOB术语分为六种,其中只有FOBVESSEL(namedportof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与国际商会规定的FOB术语含义相类似。 所以在对美贸易中,如用FOB术语成交,则要注明是采用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是适用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如采用后者,则需要在FOB后面加上“VESSEL”(船舶)字样,以免引起误解。,第四,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按照FOB(free o

16、n Board)的字面意思(船上交货)来看,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 但由于该术语历史悠久,各个国家和地区在使用时对于“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明确的解释,在装船作业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各项具体费用,如将货物运至船边的费用、吊装上船的费用、理舱和平舱的费用等,究竟由谁来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买卖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形成了FOB的变形。,FOB的变形:装船费,1、FOB Liner Term (FOB班轮条件) 船方(即买方) 2、 FOB under tackle (吊钩下交货) 3、 FOB stowed (FOB理舱费在内) 卖方+理舱费(包装货物) 4、 FOB trimmed (FOB平舱费在内) 卖方+平舱费(散装货物) 5、 FOB stowed and trimmed 卖方+平+理,(二)CFR(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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