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执行模式的改革---以民事执行威慑机制为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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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绪言1一、执行威慑机制的基本理论2(一)执行威慑机制的概念2(二)执行威慑机制的法理基础31.执行威慑机制的必要性32.执行威慑机制的合理性43.执行威慑机制的可行性5(三)执行威慑机制的特征61.作用地域的广泛性62.以有效监管为前提73.作用主体的多样性74.作用对象的特殊性7二、执行威慑机制的意义8(一)解决“执行难”问题8(二)再构社会信用体系8三、我国现行的执行威慑机制9(一)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规定9(二)执行威慑机制之司法实践101.初步建成执行威慑网络平台102.地方各级法院积极创新探索新方式11(三)我国现有执行威慑机制存在的问题121.执行威慑机制立法存在缺陷12

2、2.执行联动机制落实效果不佳133.缺乏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13四、比较法上的执行威慑机制14(一)发达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141.以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为制度保障142.以良好的信用意识为思想保障153.以发达的信用中介机构为组织保障154.以强大的信用管理为实施保障15(二)完备的执行威慑法律制度151.完备的财产调查制度152.严厉的惩罚性威慑措施173.全方位的限制性威慑手段17(三)对被执行人的保护制度171.自然人破产制度182.隐私权的保护18五、我国执行威慑机制的完善18(一)加快民事执行单独立法的进程19(二)完善现有民事执行威慑措施19(三)健全社会信用体系20(四)加强执行联动

3、机制20结语21参考文献2223绪言2016年4月29日,针对我国当前民事执行领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通知,通知第三部分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主要任务中提出要实现执行模式改革,即通过全力推进执行信息化进程,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畅通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发现渠道,基本改变“登门临柜”查找人物的传统模式,真正破解查人找物传统执行难题,其主要内容包括实现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覆盖、强力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和拓宽被执行人财产发现渠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纲要,实现执行模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即为加快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机制,

4、不断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机制的范围和程度,逐渐形成多部门、多领域、多手段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新常态,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逃遁,迫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从而促进我国当前面临的“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关于何谓“执行模式”,当前我国学界及实务届对此问题的研究和探讨鲜有资料可查。笔者认为,执行模式从语义的角度而言应当是一个宏观的概念,其可以理解为民事执行权配置、运行及监督制度等具体制度设置的总体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和制度方向的选择的综合的结果。从微观的角度来看,执行模式体现在民事执行权配置、运行及监督的众多具体制度中,如民事执行当事人制度、民事执行救济、民事执行威慑制度以及民事

5、执行监督制度等。根据上述文件以及当前我国民事执行工作中仍然存在的重重困难可见,我国现行执行工作存在着许多尚待完善之处。本文将以民事执行威慑机制为切入点,探讨分析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我国执行威慑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同时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剖析,以期为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进而促进“执行难”问题的克服。一、执行威慑机制的基本理论(一) 执行威慑机制的概念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举行的“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构筑社会信用体系”研讨会上,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概念首次被提出,但其当时并未对执行威慑机制的概念进行定义。2005年,我国正式制定出台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首

6、次从国家层面以党的重要文件形式对“执行威慑机制”这一制度内容进行了明确。当前学界及实务届对于执行威慑机制的概念之定义仍然处于莫衷一是的状态。较早提出该制度的胡志超法官认为,民事执行威慑机制是指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通过加重被执行人的责任和执行成本等途径,加大执行力度压迫尚未进入和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人,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终解决执行难的一种法律机制。 胡志超.执行威慑机制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该观点将立法机关纳入执行威慑机制的主体略有不妥,因其只是为威慑机制提供了立法基础,但任何机制都有立法环节,却并不能认为立法机关是一切机制的主体。黄年法官则在其论国家威慑机制一文中将执行威慑

7、机制定义为一种社会运作形式,它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其债务,并在整个社会中营造一种尊法守信的氛围,其主体是国家有关职权部门和社会公众,通过共享被执行人的各类信息,加强对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和设置各种限制,从而达到威慑的目的。 黄年.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J.载人民司法,2007,(1)该观点将威慑机制上升到社会机制的层面,通过一种更加全局性的视角分析问题,但其对于主体之界定稍显模糊,并未强调人民法院的主导作用。笔者认为,民事执行威慑机制应当是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同时由其他国家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协助和参与的,基于对被执行人各种信息的共享,通过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社会生活乃至名誉、人身自由的严格限制和严

8、厉制裁,造成强大的社会威慑效应,进而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一种社会机制。(二) 执行威慑机制的法理基础1.执行威慑机制的必要性首先,执行威慑机制符合民事执行效益优先的价值目标。强制执行效益原则强调最大限度的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和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利益。 郭姝妤:对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威慑机制构建中的几点思考结合域外立法探究J,载法制博览,2015年4月(下)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使得大多数债务人迫于心理压力而主动履行义务,甚至在强制程序未启动前就能完成,进而能够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实现民事执行效益优先的价值。其次,执行威慑机制是强化司法权威的要求。如前所述,由于法制

9、观念的缺失,我国公民在解决问题上缺乏对法律的信任和畏惧,表现之一即为对法律判决结果拒不执行,这一现象极大地损害了我国司法的权威性。 李烨:关于强制执行威慑机制的研究,载法制与社会J,2014年1月(中)因而通过执行威慑机制迫使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强化司法权威的基本要求。最后,执行威慑机制体现了信用惩戒功能的作用。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实际上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而这一同时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制裁。执行威慑机制即是通过这一原理实现了信用惩戒之功能。2.执行威慑机制的合理性首先,其是民事执行的权力性的体现和要求。债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

10、定的义务,不仅是对债权人私权的侵害,也破坏了包括国家法律制度权威性在内的公法秩序。为了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尤其是确保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经债权人申请,国家公权力即民事执行权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私权纠纷,债权的实现因此具有了权力性。而权力的重要特征是其具有合法的侵害能力,作为国家公权力的民事执行权自不待言。因此,民事执行机关依法可以实施与债务人的意志或者利益相对立的行为,且债务人不得以原有权利作为抗辩。基于此,民事执行机关对债务人实施的各种威慑措施是民事执行权权力性的体现,也是公权力介入私权实现程序的必然要求,从法理上来说完全具有正当性。 谭秋桂:论限制债务人高消费的法理基础及其制度完善J,载时代

11、法学,2011年第6期其次,从公益相对于私益的优越性角度来说,执行威慑机制通过迫使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方面能够维护国家司法和法律的权威,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主义诚信社会。基于前述法理,对债务人私益的保护应当让位于公共利益之维护,由此也就赋予了执行威慑机制适当侵害债务人私益的措施以合理性。3.执行威慑机制的可行性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人作为一种社会动物,其需要通过与其他社会成员的交往,建立起正常的社会关系网络以实现自我价值。而当其违反社会规范被贴上“越轨”之标签而被其他社会成员所排挤时,其生活空间将因此受到挤压,生活质量也可能因此下降。违反法

12、律规范则是一种严重的越轨行为,具体到民事强制执行领域,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立法者通过规定一系列措施将“司法失信者”的标签渗透至其日常生活中,使得其日常生活和与他人的交往因此而发生不利益,进而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是否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并非是对法律道德情感的使然,而是对守法成本与收益综合考量后的必然反应。当违法成本大于守法成本时,守法就成为顺理成章的选择。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法律可能被看成是一种约束机制,当守法比违法有利可图,或者违法比守法损失更大时,他会考虑选择接受法律对行为模式的指引。执行威慑机制发挥作用的机理就在于加大债务人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成本。

13、具体来说该成本包括法律成本与社会成本两方面,首先执行威慑机制要发挥作用,离不开法律规定的各种具体措施,使债务人在出境、财产、消费方面受到诸多限制,感受因不履行义务而带来的种种不便或者财产的额外损失;同时当逃避债务的信息超越司法部门而被其他生产、生活领域共享时,债务人将不再只是司法失信者,更是社会失信者,其将面临来自社会的巨大压力,信誉、机会、社会尊重度都可能遭到贬损或者降低。法律通过预告这些违法成本,使潜在的被执行人能够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就能充分地进行经济利益上的权衡,不愿因债务履行问题而“冒天下之大不韪”,从而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倪娜:民事执行威慑机制基础理论分析,载福建法学J,

14、2015年第4期(三) 执行威慑机制的特征民事执行威慑机制是一种辅助执行的机制,其对被执行人的权利限制从财产方面逐渐扩张到人格身份,通过社会各界联合起来监督,最大程度地挤压“老赖”们的生存空间,阻碍其生产甚至生活活动。该机制有如下特征: 李卫国:论国家民事执行威慑机制J.河北法学.2010,(12):128-1331.作用地域的广泛性民事执行威慑机制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政策和工作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构建的法制机制与工作机制。如果只是在部分区域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在这些地方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虽然受到了挤压,但被执行人在国内其他区域的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却不会受到影响,他们依然可以自如地生活,进而无法实

15、现威慑机制之目的。2.以有效监管为前提民事执行威慑机制是建立在国家对人们的经济生活进行有效监管的基础上。执行威慑机制往往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融资、置产、投资、消费进行限制来达到迫使被执行人就范的目的,因此如果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在银行信贷、房地产登记、车辆过户、工商管理等方面无法实现有效监管,威慑机制可能将成为一纸空文。就此而言,国家对人们经济生活的有效监管是执行威慑机制作用的重要前提条件。3.作用主体的多样性民事执行威慑机制是依靠国家有关机关、社会组织、公众的联动配合、协调一致才能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仅靠法院一家,执行威慑机制是无法正常运行的,只有通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众的联动配合、形成合力,才能促成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产生强大的威力。事实上,近年来“执行联动机制”的说法正在逐渐取代“执行威慑机制”这一现象也从侧面反映出执行威慑机制的此特征。4.作用对象的特殊性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作用对象具有特定性和不特定性。就特定性而言,执行威慑机制明确指向的对象就是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通过该制度对其心理上施加压力以迫使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执行威慑机制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各种强制,对其他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以及其他不特定的民事主体也将起到震慑和警戒作用。二、执行威慑机制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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