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宪法学》考研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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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试复习重点资料(最新版)考试复习重点资料(最新版) 封封 面面 第1页 资料见第二页资料见第二页 第一章 宪法原理第一章 宪法原理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 二、宪法的特征 (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从社 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是一切国家 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制定和修改

2、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的特别成立的;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 于普通法律, 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才能颁布施行。 (2)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历史上, 宪法是资产阶级及无产阶级对已经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的结果, 资本主义和社会 主义宪法都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内容上,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 的。 社会

3、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三、宪法的定义 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统治阶级力量比被统治阶级力量强大,有权制定宪法。 宪法随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2)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存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 (3)宪法集中全面地表现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分类 一、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

4、宪法分类 (一)外在表现形式: 成文宪法:用统一、特定的书面文件形式(宪法典形式)规定国家根本制度。Eg.美国宪 法 不成文宪法: 散见于各个不同时期颁布的法律文件或形成的宪法惯例的有关国家根本制度 的规定。Eg.英国宪法 (二)修改过程: 刚性宪法:由特定制宪机关制定、修改程序严于普通法律的宪法。Eg.美国宪法特点是稳 定性、可维护宪法尊严;缺乏适应性成文法 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程序与普通法相同的宪法。英国宪法特点是弹性大、适应性强;缺乏 稳定性不成文法 (三)制宪主体: 钦定宪法:以君主名义制定。 民定宪法: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公民直接投票制定或通过。 协定宪法:君主与人民双方进行协商

5、制定。 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的宪法分类 国家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宪法的制定 宪法的制定 宪法制定权 宪法制定权 一、概念 宪法制定权: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二、性质与基本特征 性质:最高决定权的表现 特征:正当性 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 统一性 自律性 三、界限 (1)受制宪目的制约 (2)受法的理念制约 (3)受自然法制约 (4)受国际法制约 宪法制定机关 宪法制定机关 一、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 (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 制宪权。 (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机关

6、;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 (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宪法起草机关则并无权批准宪法。 (4)制宪机关一般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宪法起草机关则一般通过任命 的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二、制宪机关与制宪权主体 制宪权主体是指在根本上享有制宪权的人或组织。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 素。近代以来,在主权在民思想的指导下,人们一般都认为国民才能享有制宪权。国民作为 制宪权主体,表明了制宪权的来源与权力的享有主体。制宪机关是指依据民意行使制宪权, 从而具体负责宪法制定的机关。它是制宪权的具体化,它不同于一般的国会和民意机关,可 以不受旧宪法的约

7、束,因而具有政治性。 宪法制定程序 宪法制定程序 一、设立制宪机关; 全国人大 二、提出宪法草案; 主席团、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代表团、30 名代表联名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为人大常委) 三、讨论宪法草案; 对国家机关提案,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交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 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表决; 对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案,由主席团交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 议程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直接由主席团决定。 四、通过宪法草案; 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五、公布宪法。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概

8、述 宪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概念 宪法的基本原则:人们制定、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贯穿立宪、行宪的 基本精神。 二、特征 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稳定性 三、作用 宏观指导、整合协调、补充 四、内容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一、历史发展 (一)概念: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最高权利。 (二)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学说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意义 (1)局限性:在“人民”的范围问题上,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 人民主权的论证是唯心主义的。 人民主权,仅仅涉及政治权力方面,而没有涉及更为重要的社会经济领域。 (2)历史意义:主权属

9、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同 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 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 二、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明确规定 (2)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 (3)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 1、资:规定人民主权,是资产阶级民主的首要原则。私有制构成人民主权的障碍。 2、社: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发展,实质上就是主权在民。 基本人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一、历史发展 概念: 人权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 是一个人为满足生存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 利。 二、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既明确规定

10、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 (2)并不明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规定公民基本权利 (3)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规定较少 1、资:称天赋人权,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财产、追求幸福的权利,以财产权为核心, 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 2、社:称公民基本权利,是对基本人权的确定。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以 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 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一、历史发展 概念:国家权力部分之间的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 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 二、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资:表现为分

11、权原则 2、社:表现为监督原则,全国人大和人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 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 一、历史发展 概念: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 理论。 二、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资: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律之外特权,是资本特权的法治。 2、社:宪法至上性,立法权属于人民代表机关;以消灭特权为目的的法治。 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宪法形式 宪法形式 一、概念 宪法形式包括宪法渊源形式和宪法结构形式 宪法渊源形式:宪法基于不同的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 宪法结构形式:包括宪法体系和成文宪法典的结构形式。 二、宪法渊源形式

12、1. 成文宪法典 2. 宪法性法律 3. 宪法惯例 4. 宪法判例 5. 宪法解释 6.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7. 权威性宪法著作 宪法结构 宪法结构 一、概述 渊源形式角度:宪法体系 (一)宪法结构 成文宪法典角度:宪法典的形式结构、宪法典的内容 结构 (二)宪法结构 VS 宪法形式 宪法形式: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 宪法结构:构筑宪法的各要素的组合和排列。 (1)内涵和外延:宪法结构的内涵包括宪法的内容要素、形式要素及其排列组合的方式和 方法等问题,侧重于宪法内容的内部组合方式。 宪法形式不仅包括宪法的结构形式, 还包括宪法的渊源形式, 侧重于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 式。 (2)作用和功能

13、:内容要素相同的宪法,由于组合方式、方法不同,宪法的表现形式也不 一样,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等级自然存在差别。 二、宪法的序言 (一)分类 (1)目的性 (2)原则性 (3)纲领性 (4)综合性 (二)作用 (1)宪法序言是国家的宣言书,它不仅宣告一国民主政治的建立,而且宣布该国公民基本 权利和自由的原则和精神。 (2)宪法序言是国家的总纲领,它明确规定一国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从而有利于 组织动员全国人民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 (3)宪法序言规定一国的基本原则,对具体宪法规范、普通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制定及其实 施具有指导作用。 宪法的价值与作用 宪法的价值与作用 宪法的价值 宪法的价值 一、

14、宪法价值概说 二、宪法的基本价值 (一)人民主权 宪法对人民主权的实践作用 (1)宪法确认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赋予人民以最高法律地位 (2)宪法将人民主权外化和个体化为公民权利 (3)宪法构建起宪政制度、民主机制及其运行模式,为人民参与政治提供制度化途径 (4)宪法从一种类型想另一种类型、从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推动 (二)宪政秩序 (三)社会发展 (四)社会正义 三、民主和人权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追求 (1) 人权和民主是宪政社会区别于专制社会、 宪法区别于前立宪社会各种法律的本质特征。 这种区别体现在, 宪法前所未有地提高了人在政治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将严格保护人权作 为立宪社会的基础和立

15、宪社会所公认的宪法基本精神。 虽然一部宪法可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 缺陷,但如果失去了对人权与民主的价值追求,也就丧失了宪法的核心原则,从而也就不能 称其为宪法。 (2)宪法其他各项价值的实现必须以人权、民主为基础。宪法的诸多价值在宪法的体现和 保护上分属不同层次,而人权、民主则是这一体系中最基本的价值。表现在:宪法所促进的 人民主权、宪政秩序、社会发展和社会正义等价值,无不以人权和民主作为自己的核心内容 和根本指引。 如果宪法不能保护公民的人权与国家的民主, 那么它所建立的政治秩序只能是 以暴力为基础的专制统治秩序, 社会发展就失去了根本动力和实际意义, 人民主权和社会正 义也必然成为空谈。只有在确保人权和民主实现的情况下,才能真正促进其他价值的实现。 (3)宪法以人权和民主为最终归宿。从宪政社会的实践看,宪法建立一定的政治制度,维 护一定的宪政秩序,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在这种制度和秩序下,通过社会的全面发展,不断 提高人在政治和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丰富人权和民主的内容和形式, 实现人自身的解 放。 因而宪法归根结底是人们争取自己的权利、 实现自身价值的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 一种重要法律形式,是为人权、民主这一核心价值,以及人们自身价值的实现服务的。 (4)宪法对人权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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