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与理财规划综合实训》课件-08税收规划D复习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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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八,税收规划,所得税规划不是逃税、漏税 考虑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延期申报税、 延期纳税权、 依法申请减税、 免税权 、 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索取完税凭证权、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取诉讼权。 义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义务、纳税申请义务、按时纳税义务 合理合法进行所得税规划 充分考虑应纳税额的影响因素 充分应用税法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对收入期间正确划分,第九章 个人税收规划,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 第二节 个人税收筹划原则与方法 第三节 税收筹划实务,第一节 基础知识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

2、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应该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境内的所得: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由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一节

3、 基础知识征税范围及依据,工资、薪金所得3500元 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成本、费用、损失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费用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第一节 基础知识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资薪金所得税税率表,第一节 基础知识税率,个体工商户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适用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第一节 基础知识税

4、率,稿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每次收入不超过20000元的,减除费用2000元,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稿酬收入-2000)20%(1-30%) 每次收入超过50000元的,减除20%费用,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稿酬收入(1-20%)20%(1-30%),第一节 基础知识税率,一次性收入不超过4000元 应纳税额=(纳税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800元)20% 一次性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纳税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1-20%)20% 一次性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费用以后,其余额超过20000元,应加成征收。 超过20000元至50000

5、元的部分,加征5成,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纳税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1-20%)20%+纳税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1-20%)-2000020%5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纳税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1-20%)20%+(50000-20000)20%50%+纳税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1-20%)-5000020%10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第一节 基础知识税率,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

6、除20%费用。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第一节 基础知识税率,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该项所得适用的比例税率,但根据税法规定,在计算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用转让财产的收入减除财产原什和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 =(转让财产的收入-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这5类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均无减除费用的规定,故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一样。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银行利息所得税为5%;上市公司红利所得税为10%),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税规定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

7、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福利券、抚恤金、救济金。其中,福利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

8、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休工资、离退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馆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 免税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第二节 个人税收筹划原则与方法,一、税收筹划的原则 合法性 规范性 财务利益最大化 稳健性 综合性 便利性 节约性,第二节 个人税收筹划原则与方法,二、税收筹划

9、的方法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二)递延纳税时间 (三)缩小计税依据 (四)利用避税的降低税负,最大化税收减免 合适的扣除时机 最小化税率,递延收入实现时机、加速费用摊销、 选择合理的预缴方式,不开抵扣的费用最小化 扩大税前可扣除范围,避税地 虚构避税地营业 虚构避税地信托财产,第三节税收规划实务,一、纳税人身份设计筹划 二、从征税范围角度筹划 三、从计税依据角度的筹划 四、税率筹划 五、税收优惠利用 六、合理安排预缴税款,一、纳税人身份设计筹划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转换,转移住所 纳税人把自己的居所迁出某一国,但又不在任何地方取得住所,从而躲过所在国对其纳税身份的确认,进而免除个人

10、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将个人住所真正迁出高税国,或者利用有关国家居民身份界限的不同规定或模糊不清实现虚假迁出,即仅在法律上不再成为高税国的居民,或者通过短暂迁出和成为别国临时居民的办法,以求得对方国家的特殊税收优惠。 通常采用住所迁移的人多是已离退休的纳税人和在一国居住而在另一国工作的纳税人。 离退休的纳税人从高税国居住地搬迁至低税国居住地,以便在支付退休金和财产、遗产税收方面获得好处,如将住所迁移到避税港或自由贸易区、经济开发区等; 在一国居住而在另一国工作的纳税人以躲避高税赋为目的。以住所转移或移民方式实现节税的纳税人必须使自己成为“真正”的移民,避免给政府一个虚假移民或部分迁移的印象。,一、

11、纳税人身份设计筹划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转换,税收流亡 纳税人可以不停地从这个国家向哪个国家流动,确定自己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既能从这些国家取得收入,又可以避免承担其中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纳税义务。上述行为,在国家税收领域里通常称为“税收流亡”或“税收难民”。 甲国规定凡在该国连续或累计逗留时间达1年以上者,为其居民。而乙国对这一居住时间的规定也为1年。丙国则规定为半年。这样,纳税人就可以通过在这些国家之间调整居住时间,即把在这些国家停留的时间压缩到短于征税规定的天数,在甲国居住10个月,在乙国居住9个月,然后再到丙国逗留5个月或更短的时间,从而可以合法地避免成为这些国家的居民。甚至

12、有些纳税人根本不购置住所,而通过旅游的方式,如在旅馆、船舶、游艇等场所,以躲避成为有关国家的居民,一、纳税人身份设计筹划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转换,合理安排居住时间 在实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国家,对临时入境者和非居民大多提供税收优惠。 中国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于缴纳所得税。 通过流动来降低税负还有一种方式,是在取得适当的收入之后,将财产或收入留在低税负地区,人则到高税负但生活费用较低的地方生活

13、,以取得低税负、低费用的双重好处。如香港的收入高,税收负担低,生活费用高,于是有的香港人在取得收入后,就到内地来消费,既不承担内地的高税收负担,又躲避了香港的高消费费用。,合理安排居住时间 案例,美国公民A从02年1月在中国境内合资企业甲任工程师。02年他在中国境内停留310天;02年4月和12月在美国休假共25天;于3.1-3.21和10.1-10.11分别到合资企业甲的香港公司和日本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在以下两种情况,分析A的纳税义务。由美国总部支付A工薪,中国合资企业甲不负担任何费用;由美国总部支付A工薪,其报酬成本最终由中国合资企业负担。 分析:中国境内企业雇佣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实际

14、工作期间”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所度过的法定公共假期、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度过的年度休假,或是培训的时间。因此,02年在中国实际工作时间是335天(即310+25)。按照一年居住时间算,在一个日历年内累积少于90天的离境忽略不计。因此02年在日本和中国香港的30天时间忽略不计。即02年整个年度都视为在中国居住。 ,他在中国境内的实际工作期间(即335天)内所获工薪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临时离境期间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而获得的收入无须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他应就所有工薪所得(即来自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及临时离境期间所获得的收入)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纳税人身份设计筹划针对经营所得的纳税

15、人身份规划,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2000年1月1日起,中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上述几种企业组织形式中,一般来讲,同等收入水平下,有限责任制企业的税负最重,投资经营者只承担有限责任,风险相对较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企业是法人单位,在发票领购、纳税人认定等方面占有优势,比较容易开展业务,经营的业务范围较广,并且可以享受国家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和合伙制企业由于要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较大 企业承包方式的选择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

16、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纳税人在承包、承租经营中否变更营业执照直接决定其税负轻重,若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则要多征收一道企业所得税,如果变更为个体经营执照,则只征一道个人所得税。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承包、租赁经营者按合同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针对经营所得的纳税人身份规划案例,张先生欲承包一企业,承包期为2001年3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2001年3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固定资产折旧5000元,上交租赁费50000元,预计实现会计利润53000元(已扣除租赁费,未扣除折旧费),张先生不领取工资。已知该地区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元。有两个方案: 方案一: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 方案二:仍用原有企业的营业执照 分析 方案一、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这样,经营所得就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税发1997第43号文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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