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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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的里程碑国家标准城市 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解读林 鹰摘要:我国 园林 行业一个非常重要的国家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即将出台,这个标准对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具有怎样的意义?如何使用这个标准?这个标准与目前正在使用的相关 “标准 ”有什么区别?本文从本标准编写者的视角,对这几个方面加以阐述,希望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个标准。关键词: 国家标准 意义 使用 区别1 概述2008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注: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列入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编制计划,标志着我国的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正式走上了标准化之路。2009 年 12 月,由城市建设研

2、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的“评价标准”通过了专家评审。目前,“评价标准”正在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有望于 2010 年颁布执行。“评价标准”对我国城市园林绿化乃至更广域的城市环境建设来说; 都具有深远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评价标准”是我国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所以,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好这个标准就成为广大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者关注的问题。2 “评价标准”编制的意义2.0.1 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目标、行动指南“评价标准”包括了城市 园林绿化以及城市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多个领域,涵盖了管理、规划、建设等多个层面,总结了我国城市园林绿化多年来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相关的国际标准,采纳成熟的

3、科研成果,归纳了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的不同发展水平,体现了现代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方向。可以说“评价标准”将成为各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的行动指南,也阐明了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各阶段的目标。2.0.2 实现城市园林绿化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目前,包括城市容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一些国家标准陆续出台,包括城市道路、建筑、公共场所、广告设施与标识、公共设施、环境照明、噪音与水环境等方面都有了可用于评价的国家标准,唯独对于城市环境起到重要作用的园林绿化评价还是空白。现行我国各城市执行或依据的与城市环境相关、冠以“国”字头的评价方法或“标准”很多,如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生

4、态园林城市标准、宜居城市科学评价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等等,应该说这些“标准”对于促进城市环境建设都起到了积极的意义,特别是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已经成为许多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纲领”,但这些“标准”都是相关主管部门下发的通知和文件,有些是研究课题,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标准。我们在“评价标准”编制调研的过程中发现,目前各城市在执行一些“标准”中,存在着定义模糊、统计口径及标准不统一、操作困难等问题,所以在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今天,建立一套科学评价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正确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健康发展、全国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已成为当务之急。“评价标准”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园林绿化评价将

5、从部门的“评比活动”向行业的“等级评价”转化。2.0.3 实现城市园林绿化评价的全等级覆盖国内现行的相关“标准”,仅针对某一发展阶段和水平,没有形成系统化的层级标准或者说没有形成全国各级城市的准确覆盖,不能反映出园林绿化发展的持续过程。在全国 660 多个城市中,目前执行的“标准”仅仅可以把城市分成两类,达到标准的和不达到标准的,这就造成没有达到“标准”的城市在同类城市中找不到自己的准确位置,看不到差距,也就不能明确努力方向。即使是达到“标准”的城市之间差异也是较大的,而以前的“标准”无法体现出这种差异,这样就不利于园林绿化建设的持续发展。“评价标准”建立了城市园林绿化的分级,全国所有的设市城

6、市均可找到自己的位置。同时,建立“评价标准”将实现由原来的“要评比所以评价”向“不评比也可以评价”的本质转变,全面促进城市园林绿化行业持续发展。2. 0. 4 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向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发展。正如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样,我国园林绿化行业发展也必将由“快中求好”向“好中求快”的发展模式转变。绿地面积及比例受城市建设用地规模限制不可能无限扩大,在“评价标准”的调研中我们发现,许多城市绿地面积的增长主体,大多借助于一些滨河绿带、郊野公园和山地公园等一些与城市建设用地临界的用地。所以,城市的绿地面积增长到一定数量后将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提高绿地质量、如何提高绿地系统均衡性、如何完善

7、绿地系统综合功能等,从某种意义上讲,城市园林绿化质量的提升往往比数量增长难度更大、情况更复杂,意义也更重大而深远。一些城市虽然绿地指标较高,但是在绿地的品质方面距离生态、景观、文化、艺术的要求以及日益提高的城市居民文化娱乐、情操陶冶等诸方面都具有较大差距。所以建立一套涵盖园林绿化“质”与“量”评价体系的“评价标准”,对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向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发展具有突出意义。3 “评价标准”的使用对象我们在“评价标准”编制时的任务要求非常明确:“评价标准”不能等同一般的技术标准或管理标准,是包含有技术与管理要素的综合标准,其使用对象主要是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首先,“评价标准”是为城市

8、 园林绿化的管理者乃至城市的管理者而制定,它是管理者评价一个城市的园林绿化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也可以以某种形式成为管理者行使管理职能和评价管理职能是否到位的重要依据。其次,“评价标准”是为规划者而制定,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规划者可以依据“评价标准”要求合理优化城市环境格局,确定一个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目标和环境品质。最后,“评价标准”可以引导设计者把握城市园林绿地的设计导向,为科研工作者研究城市环境问题提供目标和方法。4 “评价标准”的适用范围4.0.1 设市城市“评价标准”主要针对国务院确定的设市城市,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县城)和县以下的建制镇(即县辖建制镇)的评

9、价将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实施。4.0.2 城市市域、规划区和建成区“评价标准”涉及城市的市域(市区)、规划区和建成区三个层面,以建成区为主。三个层面的划分既考虑到了城乡一体化的园林绿化发展趋势,又考虑到与目前的城乡建设统计年鉴所采用的方法和口径对应衔接。在“评价标准”编制过程中,曾经有专家提出是否能够突破建成区这样的一个概念,主要理由除了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外,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国内的建成区划定和面积统计尚无一个具体的执行办法。“评价标准”最终仍选取建成区作为主要评价的范围,主要原因是:(1)作为国家标准编制的原则是应对现行较为成熟的方法和技术作统一规定,而目前仍处于探索阶

10、段的方法不宜纳入标准。全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和城建相关统计都是把建成区作为一个很重要的界定。(2)建成区的名称和范围划定是具有法律依据的。城乡规划法中第二条将建成区纳入到规划区的阐述:“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划定。” 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中要求:“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建成区的划定及其范围确认不仅仅是对“评价标准”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还将影响到城市规划管理等诸多方面,因此有必要配合“评价标准”出台建成区划定及其范围确定的管理办法。4.0.3 深

11、度到各类绿地“评价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外大量有关环境评价的方法。在欧盟的 URGE(Urban Green Environment 城市绿色环境)研究项目中,针对城市范围的绿地系统和小范围的绿地空间分别提供了两套标准。“评价标准”评价制定深度上基于整个城市规划的层面,对应的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该达到的深度,具体来说就是对城市绿地系统及城市生态环境的评价,是对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中确定的各类绿地的评价,原则上不单独评价绿地地块。5 “评价标准”的评价内容简单地说,“评价标准”主要评价城市园林绿化及相关城市基础设施的管理(含规划)、数量和质量等三个方面,具体包括综合管理、绿地建

12、设、建设管控、生态环境和市政设施等五个类型共 55 项评价内容。5.1 园林绿化的管理主要评价综合管理,包括组织管理、资金投入、规划编制、制度建设和公众参与。5.2 园林绿化的数量主要评价城市绿地系统建设,包括城市总体绿地数量、城市各类绿地数量等。5.3 园林绿化及相关基础设施的质量主要评价绿地质量(建设管控),环境质量(生态环境)和设施质量(市政设施)等三部分。绿地质量(建设管控)主要评价绿地的功能、养护、景观、文化和使用等方面,还包括资源保护与利用以及节约型园林建设等。环境质量(生态环境)主要评价城市环境中的水、大气、噪音、温度、生物多样性和生物栖息地等方面。设施质量(市政设施)主要评价城

13、市容貌、城市的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道路交通等方面。6 “评价标准”的使用方法6.1 确定评价目标“评价标准”将城市园林绿化从高到低分成四个标准等级:城市 园林绿化级、城市园林绿化级、城市园林绿化级和城市园林绿化级。各城市自我评价时,首先应该选择本城市需要实现的标准等级目标,也就是说采取“先目标后过程”的评价程序,这样有利于各城市通过自我评价明确自身存在的不足,确知需要努力的发展方向。6.2 明确评价要求确定标准等级目标后,应了解该等级的评价项目和要求。55 项评价内容在各标准等级中都分成基本项、一般项和附加项。各标准等级的“基本项”为该等级中必须纳入评价的内容,有任意一项“基本项”未达到

14、该等级要求,均视为不能达到该等级标准。各标准等级的“一般项”应为该等级中适宜纳入评价的内容,各标准等级的“一般项”不一定全部满足要求,但对满足要求的“一般项”有数量要求。如果满足要求的“一般项”数量达不到该等级要求,均视为不能达到该等级标准。但是,在本等级绿地建设和建设管控评价中,如果不能满足“一般项”数量要求,可以通过评价同类型的“附加项”予以替代,满足任意两项“附加项”可等同于满足一项同类型的“一般项”,但不得重复选择。附加项的设置体现了“评价标准”对特色建设内容的鼓励,同时也保证“评价标准”具更好的适用性。6.3 对照评价标准确定本等级的基本项、一般项和附加项后,就可以对照标准要求对“基

15、本项”和拟选择的“一般项”进行评价,满足的“基本项”和“一般项”数量符合本等级要求时即为达到该“评价标准”等级,否则就应选择更低等级的目标进行评价。7 “评价标准”的主要特点7.0.1 采用选项评价从国内现行的一些评价标准来看,大多采用选项或打分的方法。选项方法是建立在先定目标的基础上,其优点就是更强调准确性和严格性,非此即彼。选项法的主要缺点就是对于一些不易量化的内容,无法以“是”或者“非”来判断。打分法则是先过程后目标(也就是结论),更强调综合性和互补性。打分的缺点就是容易受人为因素干扰,评价时需要有一个群体参与,而结论往往因参与群体的不同而不同,目标需要复杂的计算才能得到,如何建立一个科

16、学合理的数学模型也是个问题。“评价标准”将选项评价与打分评价相结合,总体以选项为主,局部评价采用打分法,并赋予不同的权重。这种方法有如下好处:(1)操作简便,理解直观,目标明确。(2)有利于城市综合环境的严格管理和全面提升。(3)对于标准中条款的删减和增加都较为便利。(4)有利于一些不易量化、需要人为判断的内容评价。7.0.2 减少人为因素影响在整个评价体系的设计上,“评价标准”特别注意了尽量少用需要人工判读和统计的程序,尽量减少专家或地方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如绿地建设、生态环境可借助卫星遥感数据进行查验或以专业性测试单位提供的监测报告为依据。当然,目前对一些数据的采集还存在经费、技术能力和周期等问题,但从长远看,现代化的信息获取手段必将最大限度地代替人工数据采集与统计分析。综合管理、市政设施等方面的信息可以经各级政府盖章的报送资料为依据,以专家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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