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人文地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国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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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蒙古国人文地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国必备 作者: 日期:第一篇:蒙古国相关法律法规一、 蒙古国宪法1第一章 蒙古国主权1第二章 人权、自由3第三章 蒙古国国家制度5第四章 蒙古国行政区划单位及其领导13第五章 蒙古国宪法法庭14第六章 蒙古国宪法的增补、修改15二、 蒙古国矿产资源法 (新编)19第一章 总则19第二章 国家对开采资源行业的协调21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勘探25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采29第五章 保留勘探和开采许可证持有权的条件34第六章 许可证持有者承担的义务34第七章 转让和抵押许可证41第八章 许可证的终结44第九章 信息,资源补偿费分配,资源补偿费,财务统计的特点46第十章

2、 解决与许可证相关发生的争议47第十一章 承担的责任48三、 蒙古国环境保护法相关条文解释50第一章 总则50第二章 自然环境评估、信息库、研究、科研50第三章 环境保护方面国家机构职权51第四章 环境保护、开发自然资源、进行再生的总体措施51第五章 自然环境监督52第六章 企业、机构在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中的义务52第七章 其他53四、 蒙古国劳动法54第一章 总则54第二章 集体合同、协议56第三章 劳动合同60第四章 工资、所得64第五章 工作,休息时间67第六章 劳动条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70第七章 妇女劳动73第八章 未成年人、残疾人、侏儒人、老年人的劳动74第九章 外国公民和在

3、外国企事业单位工作公民的劳动75第十章 集体劳动争议的调解75第十一章 个别劳动争议的调解78第十二章 内部劳动规章、劳动纪律、财产责任79第十三章 劳动领导的结构、组织81第十四章 劳动监督81第十五章 其他82五、 蒙古国签证制度85第一章 总则85第二章 签证及其等级、类别、用途、区别、期限85第三章 签证机构的权力和义务87第四章 签证的制发89第五章 签证延期、类别变更、签证作废89第六章 签证发放人的责任90六、 蒙古国国有和地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及服务法律法规92第一章 总则宗旨92第二章 公开招投标规则98第三章 招投标特别规则103第四章 筛选咨询顾问规则104第五章 货物、

4、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合同107第六章 采购活动的管理108七、 蒙古国企业法117第一章 总则117第二章 私营企业119第三章 合作企业120第四章 公司123第五章 国有工业企业129八、 蒙古国外国投资法131第一章 总则131第二章 外国投资的保护132第三章 外国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133第四章 其他137九、 蒙古国税务总法(新)138第一章 总则138第二章 蒙古国税收139第三章 纳税人及其权利义务142第四章 蒙古国国家税务局145第五章 课税、缴税与报税153第六章 税务监察154第七章 税务统计及欠税157第八章 收缴未按时缴纳的欠税159第九章 其他机关的义

5、务162十、 蒙古国关税法166第一章 总则166第二章 关税税率体系166第三章 定税率税额的方式及增补关税的征收167第四章 完税价格168第五章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169第六章 关税及其他税收的缴纳171第七章 货物的原产地172第八章 关税的减免和退还173十一、 蒙古国会计统计法174第一章 总则174第二章 会计统计的编制175第三章 财务报表工作的组织176第四章 会计统计的组织管理177第五章 其它179十二、 蒙古国建筑法180第一章 总则180第二章 国家建筑主管机构的权力180第三章 对建筑设施、建筑工程预案和合同的要求182第四章 建筑预订者、施工者、建材生产者、预

6、案制订者权利和义务183第五章 建筑设施的使用184第六章 对建筑设施的技术监督185第七章 其它186十三、 蒙古国食品法187第一章 总则187第二章 中央及地方领导机构的权力187第三章 食品质量与卫生安全189第四章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及其体制190第五章 其它192十四、 蒙古国石油法194第一章 总则194第二章 开发石油的业务194十五、 蒙古关税的免征、减征与返还条例197第一章总则197第二章不课税197第三章减税198第四章退税198十六、 蒙古国公路运输工具和自行交通工具税法200十七、 蒙古国汽油柴油税法202十八、 蒙古政府关于免征增值税的规定204第二篇:蒙古国基本概

7、况和中蒙贸易协定一、 蒙古国概况206第一章 蒙古国国旗、国徽206第二章 蒙古国重大节日206第三章 蒙古国国家政要207第四章 蒙古国自然地理位置207第五章 蒙古国人口、宗教、首都与行政区划207第六章 蒙古国政治、经济、军事与货币208第七章 蒙古国文化、旅游、教育与新闻出版208二、 中国与蒙古国合作交流与相关贸易协定211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联合声明211第二章 中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海关互助与合作的协定213第三章 中国政府和蒙古国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215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220第五章 中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主要双边条约协

8、议222第三篇:中国员工赴蒙古国工作期间注意事项一、 在蒙古国施工特别提醒269二、 签证、入境与海关269三、 安全形势与治安状况271四、 常见疾病与医疗状况271五、 蒙古当地的风俗与法规271六、 物价与供应273七、 交通与出行273八、 工作与学习274九、 移民及国籍政策276十、 使馆及其它联系方式276第一篇:蒙古国相关法律法规一、 蒙古国宪法我们蒙古人民以巩固国家的独立、主权,崇尚人权、自由、正义和国家统一,珍惜和继承立国典章、历史与文化传统,尊重人类文明成果,在我国建立和发展人道的、公民民主的社会为崇高目标,谨向大众宣布蒙古国宪法。第一章 蒙古国主权第一条一、蒙古国为独立

9、、主权的共和国家。二、保障民主、正义、自由、平等和国家统一,崇尚法制,是国家事务的基本原则。第二条一、蒙古国在国家体制上是统一的国家。二、蒙古国领土只分为行政区划单位。第三条一、蒙古国的全部政权属于劳动人民。蒙古人民通过直接参与国家事务以及由他们选举执政的代表机构行使其权力。二、禁止非法篡夺或企图篡夺国家权力。第四条一、蒙古国的领土完整和边界,神圣不可侵犯。二、蒙古国的边界,依法巩固之。三、在蒙古领土上如未立法,禁止部署外国军事力量以及经过蒙古领土而跨越边界。第五条一、蒙古国的经济为符合世界发展总趋势,具有多种成分的经济。二、国家承认公有制和私有的一切形式,依法保护所有者的权利。三、所有者的权

10、利,只能根据法律规定加以限制。四、国家以保障国民经济安全、一切产业模式和全民的社会发展为目的调节经济。五、畜群是国家财富,受国家保护。第六条一、蒙古国的土地及地下矿藏、森林、水流、动物、植物以及其它自然资源只属于人民,受国家保护。二、除分给蒙古国公民占有外的土地,以及地下矿藏及其财富、森林、水资源、野生动物,均为国家财产。三、除草场、公用和国家特需外的土地,只能分给蒙古国公民所有,但不包括地下矿藏。禁止公民以出售、交易、赠送、抵押等方式将私有土地移交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所有,并且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让他人占有和利用。四、国家可使用土地所在者承担与其占有地相适应的义务,根据特殊需要有偿更换

11、或收回土地。该地的使用如与人民健康、自然保护和国家安全的利益相抵触,国家可没收之。五、国家允许外国公民、法人、无国籍人士有偿、定期和按法律其它规定条件占用土地。第七条一、蒙古人民的历史与文化古迹、科学与精神遗产,受国家保护。二、公民创作的精神珍品是作者的财产,是蒙古国的民族财富。第八条一、蒙古语言是国家官方语言。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触犯操使其它语言的少数民族用本民族语言学习、交往,从事文化、艺术、科学活动的权利。第九条一、在蒙古国,国家尊重宗教,宗教崇尚国家。二、国家机关不得从事宗教活动,寺庙不得从事政治活动。三、国家与寺庙的关系,以法律协调之。第十条一、蒙古国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奉行和平

12、外交政策。二、蒙古国诚实的遵守和履行国际公约中承担的义务。三、蒙古国恩准或加入国际公约的法律一旦生效,具有与国内法律同等的效力。四、蒙古国不遵循与本国宪法相抵触的国际条约及其它文件。第十一条一、捍卫祖国独立,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是国家的职责。二、蒙古国拥有自卫武装力量。武装力量的结构、组织、服役制,以法律规定之。第十二条一、蒙古国的国徽、国纛、国旗、国玺和国歌是本国独立、主权的象征。二、国徽、国纛、国旗、国歌是蒙古人民历史传统、向往、团结、正义和朝气的体现。三、国徽以圣洁的白莲为座,无极的万寿纹章为边,以象征长生天的圆形蔚蓝色为底。国徽的中央绘有体现蒙古国独立、主权和朝气,彼此结为一体的金色

13、索云博和宝骏马。国徽边缘的顶端和底端依次绘有象征过去、现在、未来三个时代的如意宝和代表大地的绿色山岳纹章、蕴含永世昌盛的吉祥时轮。时轮以哈达作绶。四、蒙古统一后所建开国政权的传统大白纛为蒙古国崇敬国家的象征。五、蒙古国国旗为红、兰、红颜色并列的旗,占其三分之一长度的中部为象征长寿生天的兰色,两侧为象征兴盛的红色,在其内侧红底的中央镶有金色索云博。国旗的宽长之比为1:2.六、国玺为正方形,其中部刻有国徽,国徽两侧有蒙古国字样,国玺具有狮形印纽,由蒙古国总统执掌。七、国家象征物的使用规则,国歌的词、曲,均由法律规定。第十三条一、蒙古国最高国家机关的常驻城市为国家首都。蒙古国首都为乌兰巴托市。二、蒙

14、古国首都的权限依据法律规定。第二章 人权、自由第十四条一、在蒙古国居住的每一个人,在法律与法庭面前一律平等。二、对于人,不得以其民族、种族、语言、肤色、年龄、性别、社会出身和地位、财产的多寡、职业、职务、宗教信仰、思想观点、文化程度加以区分和歧视。每个人均享有法人资格。第十五条一、蒙古国公民的国籍以及入籍、销籍的依据和规则,由法律规定。二、禁止取销蒙古国公民的国籍,禁止将蒙古国公民驱逐出境,引渡他国。第十六条 蒙古国公民有保障的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和自由:1.拥有生存权。除非因犯有蒙古国刑法条文所指特大刑事罪,依据法院充分有效的判决施以极刑,严禁伤害人的性命。2.有权要求在清洁、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当环境受到污染、自然失去平衡时要求得到保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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