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学习生产安全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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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生产安全法总结8月 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对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议案。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 一件大事。新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 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对原法进行 了修改 , 涉及修改的条款达 70 多条。修改力度之大 , 前所未 有。在对新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中 , 以下几点对笔者启迪深刻。一、坚持以人为本 , 生命至上 安全生产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人。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进 一步完善了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 , 把原法“为了促进经济发 展, 制定本法。”修改为“为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

2、落脚 点 , 经济发展高于安全生产 , 这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要求 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义。修改后的表述为“促进经济社会 持续健康发展”就克服了这一问题。新法增加了“安全生产 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的规定 , 使立法理念得以提升 , 更加科学、 更加人性。总之 , 这部法律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更为重 要的位置 , 使其成为一切工作的根本 , 也是立法的根本。二、确立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 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 , 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 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 , 不能以牺牲

3、人的生命、 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 “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 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 , 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 打非治违 , 从源 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综合治理”要求运 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 , 充分发挥社会、职 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 , 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字 方针”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安全生产职责。三、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 (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 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要求 ,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有关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

4、作实施监 督管理。并将其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 ,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工作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明确了乡镇基层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 在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事例 : 一些违法的企业 总是躲在小街小巷里 , 只靠安监部门很难发现 , 而乡、村和居 委会能搞得清楚哪个地方有违法企业。只有强化乡、村一级 的责任 ,才能第一时间发现、制止、报告 ,及时消除隐患。为 此, 新法明确规定 :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管理机构等地

5、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 , 加强对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协助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五、明确了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 容: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并向从 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 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 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 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 , 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 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

6、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 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 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五是 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 , 建立全国统一的应 急救援信息系统。六、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 作出四个 方面的重要规定 : 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 术、管理服务的 ,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 ; 二 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 , 规定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 , 加强对安全生

7、产责任制落实情 况的监督考核 ;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 四是规定矿山、金 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 验收。七、创新工作 , 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 , 通过引入保险机制 , 促进 安全生产 , 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 险。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 ( 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 外的事故受害人 ) 赔付的资金来源 , 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 , 维 护社会稳定 ; 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 展;

8、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 理, 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八、大幅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违法成本低被认为是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修 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 , 将行 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 , 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 故等级 , 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 处罚明文。第二 , 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第 三 , 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 的,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

9、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 业规模等实际 , 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 , 将罚款上限提 高了 2 至 5 倍, 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 件。这样规定充分反映了“打非治违” 、“重典治乱”的现实 需要, 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这些修改突破了现行法律的很多 处罚规定。笔者认为 , 法律的强制性在于其严厉性。新法的出台 , 有 力地解决了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本该严厉的法律责任不严厉 的问题 , 它的贯彻执行一定能大幅度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 从而有效缓解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 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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