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20年7月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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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 海 无 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1993 年 11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617 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5 年 12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 员会第 1673 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 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 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 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

2、案件 的专门场所。 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 第三条 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 进行隔离。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 特点设置区域和席位。 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 门的媒体记者席。 第四条 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 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 学 海 无 涯 2 作证时使用。 第五条 法庭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根据需要配 备合议庭合议室, 检察人员、 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休息室, 被告人羁押室等附属场所。 第六条 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 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3、 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 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 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第七条 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 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 (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 病病原体; (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 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 量等信息。 学 海 无

4、涯 3 第九条 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 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 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 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 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 得旁听。 第十条 人民法

5、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或录 音。 第十一条 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 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 (一)公众关注度较高; (二)社会影响较大; 学 海 无 涯 4 (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 第十二条 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 装。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着正装: (一)没有职业着装规定;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三)所在单位系案件当事人。 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 第十三条 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 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

6、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 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第十四条 庭审活动开始前,书记员应当宣布本规则第 十七条规定的法庭纪律。 第十五条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 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 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 学 海 无 涯 5 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

7、动通信 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 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 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 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第十八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庭审活动时,依照 规定使用法槌。 第十九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 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 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 行带出法庭。 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 法院

8、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学 海 无 涯 6 第二十条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 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 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 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 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 令维持法庭秩序。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

9、秩序 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强 行带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审判人员违反本规则的, 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建议。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 学 海 无 涯 7 察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 第二十三条 检察人员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 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律师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 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听证、国家

10、赔偿案件质 证、网络视频远程审理以及在法院以外的场所巡回审判等, 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旁听庭审活动,外国媒 体记者报道庭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最高 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 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2016 版)权威解 读与说明 2016年4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将于今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这 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唯一一件直接冠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 导小组办

11、公室主任胡仕浩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 学 海 无 涯 8 者提问。 本次修订后的法庭规则共计 27 条,比 1993 年法 庭规则 多 12 条。 其中直接修改原条文 11 条, 删除原条文, 将其内容分解调整的 1 条,合并原条文 3 条,新增 15 条。 此次修改,体现了以下六大变化: 变化一:更加注重权利保障。 一是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庭审活动中的各项 诉讼权利。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 诉讼程序进行。二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予以特别保护。规 定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 点进行特殊设置。三是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刑事在押 被告人或上诉

12、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 的识别服;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 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四是加强证人人身安全和个人信息安 全的保护。规定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 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 审作证时使用。五是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关爱。要求法庭设置 残疾人无障碍设施,为特殊群体参与庭审活动提供方便。 变化二:更加注重庭审规则公平。 一是诉讼权利行使受到平等保护。要求审判人员在庭审 学 海 无 涯 9 活动中平等对待诉讼各方,不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二是庭 审活动充分接受监督。 人民检察院或诉讼参与人、 旁听人员, 认为审判人员违反法庭

13、规则的,均可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 民法院反映或直接提出处理建议。三是规则面前人人平等。 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都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 员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司法礼仪。任何人违反法庭 规则,都应受到追究。 变化三:更加注重保障法庭安全。 一是加强法庭安全检查。要求进入法庭的人员出示有效 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二是密织法 庭安全防护网。明确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在法庭上出示的 证据外,不得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法律明确规定的 违禁物品,以及性质不明的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进入法 庭。三是严厉处罚危及法庭安全的行为。规定对危及法庭安 全的行为,视情节分别予以罚款、拘

14、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发挥法律的惩罚、威慑和预防功能。 变化四:更加注重规范法庭秩序。 一是规定法庭内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吸烟、进食,拨 打或接听电话,确保正常的庭审秩序。二是规定非经法院许 可,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 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防止片面化、 碎片化的信息误导舆论, 干扰审判。三是规定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 学 海 无 涯 10 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不 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要求行使权利需依法、 有序。四是规定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携带标语、条幅、 传单进入法庭。要求当事人通过理性方式表达诉求。五

15、是规 定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 员或诉讼参与人,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 据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变化五:更加注重庭审活动公开。 一是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 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 量等信息。要求法院在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时,选择与旁听人 数相适应的审判法庭,满足公众旁听需求。二是明确公众关 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的依法公 开进行的庭审活动,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者其 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让更多的人 民群众通过便捷方式旁听庭审活动。三是规

16、定旁听区可以设 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媒体记者经许可,可以在指定的时间 及区域,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 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通过允许媒体报道庭审活动,进一步 拓宽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监督司法的渠道。 变化六:更加注重司法礼仪。 一是规定全体人员在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 学 海 无 涯 11 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应当起立,体现公众对 法律的敬畏和对司法的尊重。二是要求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 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没有职业着装规定的,着正装,其 他人员应当文明着装,彰显司法文明。三是明确审判长或独 任审判员主持庭审活动时,要立场公正、平等对待,依照规 定使用法槌,理性指挥司法警察维持秩序,确保庭审活动的 权威、有序和文明。 法庭规则的修改全面贯彻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 “保证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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