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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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 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设计和施工单 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 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 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 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第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

2、、乙、丙 三个等级。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 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 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 程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 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白万元以上;2. 技术

3、人员总数不少丁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 技术人员不少丁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丁十名;3. 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4. 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 计算机等设备。(二)乙级资质1.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白万元以上;2. 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 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3. 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 绩;4. 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 计算机等设

4、备。(三)丙级资质1.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白万元以上;2. 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3. 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 计算机等设备。第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白万元以上;2. 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八名;3. 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的工 作业绩;4. 具有与

5、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 档整理设备。(二)乙级资质1.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白万元以上;2. 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3. 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4. 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 档整理设备。(三)丙级资质1.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2. 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 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3.

6、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 档整理设备。第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 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白万元以上;2. 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 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3. 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 的工作业绩;4. 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 与质量检测设备。(二)乙级资质1. 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白万元以上;2. 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 施工员、安全员

7、、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3. 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 的工作业绩;4. 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 与质量检测设备。(三)丙级资质1. 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白万元以上;2. 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3. 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 与质量检测设备。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 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的法

8、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白分之十。第十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 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 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1.

9、 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 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2. 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五白人以上;3. 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1. 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五白万元以上、 二千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 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2. 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一白人以上、五白人以下;3. 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白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届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

10、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 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 由审批 机关确定并公告。第十三条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 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申请表;(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 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

11、务书、委 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活单;(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第十四条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 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第十五条 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国 土资源部申请。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第十六条

12、 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十日。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 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 间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 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

13、和副 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 向原 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发现达不到原资质 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 同时,申请升级。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 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第二

14、十条 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 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 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 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 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

15、中发现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其资质等 级不符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 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十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 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 工程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 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并由原审批机关对 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定。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地质灾害 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培训。第二十七条 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 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 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 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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