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刑事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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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足检察职能 加强刑事立案监督 作者: 日期:立足检察职能 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刑事诉讼程序中,立案活动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也是刑事诉讼的正式启动和开始,因此,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往往从立案活动开始。目前对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只有刑诉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就立案监督而言,仅有这一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规定本身很笼统和不完善,检察

2、院在开展立案监督活动时,会产生不少具体问题而无法解决,难以达到立案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制定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保障制度势在必行。一、刑事立案监督的概述及现状(一)立案监督的概念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一种手段。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对立案工作的正常、合法、有序的进行,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以实现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保护社会的价值。根据刑诉法第87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简称“刑诉规则”)的有关规定,

3、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案件实施监督;二是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案件实施监督;三是对本院自侦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的案件实施制约。从立案监督内容的性质看,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实质上是放纵犯罪的问题;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实质上是枉法追诉的问题。两种表现都是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但由于刑诉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行为实施监督,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而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刑诉法并没有规定要实施监督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撤案。诉讼规则第378条也只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

4、,人民检察院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这一规定显然是个软规定,公安机关往往以刑诉法没有相应规定而不认为有约束力。即使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也不太被重视。事实上,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滥用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通过立案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的并不多。(三)立案监督工作的现状近年来,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了“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强化法律监督”的工作方针,积极地开展了立案监督工作,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绩合法性。据统计,全国检察机关2004 年、2005年、2006年分别监督公安机关撤销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2699件、3737 件、4649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要求公

5、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8551件,公安机关经监督后立案16662件,起诉4541 件,判决3752件5422人。数字差距如此之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安机关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监督力度较大,而对公安机关立案前的活动和立案后降格处理、撤案活动的监督力度较小,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不该立而立的现象仍然存在。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相对滞后原因分析与其他检察工作相比,立案监督权仍处于相对滞后状态,其本身在刑事诉讼中所应当发挥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却不能令人满意,其原因主要有:第一,立案监督意识不强。有的检察人员存在单纯办案观点,把检察院的其它职责看得更为重要,认为办案才是

6、检察机关的工作中心,搞不搞立案监督无关紧要,或者因为对有关业务不够熟悉,对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缺乏信心,不愿在这方面下大功夫,也或者认为立案监督的不断发展会引起公安机关的不满,害怕影响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造成工作上的摩擦。重视办案,轻视监督,在实际工作中顾此失彼,使立案监督工作失去稳定性。第二,立案监督工作方式比较单一,缺少主动性。立案监督的案源过分依赖于控告、申诉和举报,或者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中去发现,有的干警存在“等米下锅,等案上门”的思想,不主动出击开辟案源,难以发现案源、线索,案件来源的匮乏严重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第三,立案监督的范围过窄。刑诉法第87条只规定对公安机关的

7、立案监督,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未做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启动经济犯罪案件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途径,却只受权力机关的立法监督与行政监察机关的行政监察,缺乏刑事立案监督,导致一些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受利益趋动,将部分经济犯罪案件以罚代刑,作行政处罚处理了事。第四,对立案监督缺乏全社会的正确认识。当前,人们对立案监督工作缺乏了解,很多人不知道检察机关有立案监督的职能,因而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未能解决的情况下,以为再无其他法定救济途径,导致立案监督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五,立案监督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检察院立案

8、监督工作的一般程序是:立案监督案件受理,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法律规定的立案监督操作方法不够明确,规定不够具体,实施起来难免令人无所适从。三、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机制的建议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是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机制,强化刑事立案职能,是塑造检察监督形象、提高检察机关权威、整体推进检察监督的重要环节。(一)强化立案监督意识,提高监督工作能力。立案监督的内容和对象是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其对象具有特殊性,立案监督要求标准较高,即通过监督后所立的案件要做到“能捕、够诉、能判”。这些都要求检察干警在思想上必须坚定

9、信心,克服畏难情绪,要充分认识到立案监督工作是依法办案,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对公安机关违法活动进行纠正不是找茬刁难,而是促进公安队伍反腐倡廉,树 立公安机关形象的一个重要途径,从而自觉地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主动、大胆地进行监督。此外,要加强检察干警业务素质的提高,我们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做好监督。(二)拓宽立案监督渠道,增加案件来源。1、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权。检察院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侦查的,或被害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说明不移送理由。检察院认为行政执法机

10、关不移送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执法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移送。2、通过立法将立案后作撤案或降格处理的案件纳入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立案后作降格处理不当的,或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立案后降格处理不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检察机关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3、检察机关在实践工作中要主动出击,坚持动态监督与静态监督相结合。在审查公安机关报捕的案件过程中积极收集案件线索,仔细审核案中案、案牵案及犯罪嫌疑人揭发、检举的案件证据,细致审查,深挖案件线索。4、充分利用“检务公开”等形式及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

11、传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使群众勇于监督,被害人敢于举报。在审查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及时反馈立案结果,通知举报人或被害人,让群众看到立案监督的成效,做到用成效做宣传。(三)加强与执法机关的沟通与交流,确保立案监督工作开展的顺畅。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要理顺关系,要正确处理好同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的关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讲究工作方法,原则问题不让步,出现分歧多协商,尤其不能以监督都自居,注意监督效果,促进严格执法。(四)建立立案监督案件跟踪制度。为使立案监督工作及时、有效、防止流于形式,必须加强立案监督的跟踪考察工作:一是对检察机关变更和纠正违法通知的执行纠正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是对公

12、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全程跟踪,以确保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合乎法定程序,所做出的决定真实、公正。(五)确立权力保障机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违法或不恰当行使立案权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处分权,这样可以大大提高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也能保障“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得以贯彻执行。(作者系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检察院检察长)强化刑事立案监督 保障依法追究犯罪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纠正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问题的有力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有权

13、进行监督。近年来,检察机关立足职能,强化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当前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尽管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立法以及执法思想、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实践中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思想认识存在误区。例如,有的对立案监督工作心存疑虑,认为如果监督不准可能会造成工作被动,影响检察机关的权威。有的担心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会伤害与其他机关的关系,不利于以后开展工作。二是立案监督范围较窄,不够全面。法律仅规定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没有明确规定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进行监督。三是立案

14、监督的线索来源不畅。当前,立案监督线索主要来自于被害人控告或者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由于现阶段我国公民的整体法律水平不高,有的不懂得及时报案,有的不敢报案,因而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较少。四是立案监督的手段单一,不够有力。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检察机关除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或者通知侦查机关立案之外,没有其他的监督手段。五是立案监督的效力有限,刚性不足。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或者通知侦查机关立案,而侦查机关不说明理由或者不立案、立案后不及时进行侦查的,没有具体的措施予以救济。司法实践中,曾有检察机关因同一案件多次发出立案通知书而侦查机关仍不立案的情况。 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

15、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因此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同时不断推动立法的修改完善。 进一步依法加强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加强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有利于及时有力地揭露犯罪、惩治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要站在国家法治建设全局的高度,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提高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转变执法思想,增强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监督的意识,依法正确行使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职责。 要建立健全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发现机制,解决立案监督案件的来源问题。近几年来,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案源少,检察机关知悉案源渠道狭窄,是制约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原因之一。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建立与侦查机关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刑事发案和侦查机关立案情况。建立和完善方便群众举报、申诉、听取律师意见以及从新闻媒介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的制度。同时,健全完善与有关部门的案件移送机制,以及时发现线索开展立案监督工作。 要健全完善对立案监督案件的跟踪机制。针对实践中有的侦查机关收到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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