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公证案例选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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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漫谈公证案例选材 作者: 日期:漫谈公证案例文学的选材 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肖文公证案例文学写作在创作素材的选定方面有一定技巧。作家魏军的法制文学与创作一书强调法治文学写作要:“对社会生活观察和感受,有分析的选择和提炼,乃至加工和改造,客观地反应出来,不能机械地撷取和自然主义描写。”浙江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法官刘德生的 案例评析写作的几点体会强调:“不是每一个真实的案件都能写成精品案例,这有一个发现和选择的过程。要善于发现、选择好的案源,善于找准发现的渠道。”案例选材是公证案例创作的基础。一、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案例关于案例选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规定选择:“(一)社会广泛关注的;(二)

2、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刘德生法官认为要善于发现选择好的具备如下六种情形的案件:“一是新类型案件;二是疑难复杂、适用法律困难的案件;三是社会效果突出的案件;四是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五是社会公众关注的案件;六是上述多种情形交叉的案件。按照这一思路去找,有可能事半功倍。”公证案例选材与法院案例选材大道相通,但有自身的特点。 (一)具有历史史料价值的案例是公证案例的重要选材之一。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说过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案例对中国公证文化的传承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中国公证的历史通过案例得以

3、薪火相传。如果没有公证案例的历史记载,中国古代公证活动将会无声地侵淫泯灭在历史的岁月里。 西周时期的青铜器“三年卫盉”盉盖内铸铭文132字,记述了官员裘卫用玉器及礼服向贵族矩伯换取田地的经过。恭王三年(公元前919年),裘卫作了一件铜盉(即温酒器),铭文记述了裘卫与贵族矩伯进行土地交换的全过程。因为涉及土地转让,事情重大,裘卫便把此事向周王的执政大臣汇报,官方派司法官员司徒、司马、司空出席现场,实地踏勘,主持田地移交仪式。这是已知并被法史专家公认的中国最早的国家公证活动记录,孔庆明等主编的中国民法史称:“官方的出席,有公证的意义。”南宋时期的诉讼判例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为研究南宋中后期的法制史提

4、供了珍贵史料。历史学家戴建国博士通过对名公书判清明集等宋史资料研究,发现书铺的公证证明行为在宋代司法审判中作用重要,即书铺是宋代的公证机构。他在宋代的公证机构书铺一书中指出这是:“宋代书铺可视为我国现代公证制度的雏形。”中国最早的民间公证机构活动通过古代司法案例的形式得到了保全。(二)具有新颖性、学术性、疑难性特点的案例是公证案例另一重要选材。具有新颖性、学术性、疑难性特点的公证案例都是公证实务中的复杂案例,经办公证员如果具备敏锐的创作感觉,将公证实务经验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将会对整个行业产生积极的业务指导意义。这样的案例会受到当事人的称赞,能树立公证的公信力、反映公证员的职业素养、经得起历史检验

5、,是公证宣传活生生的实例,是公证理论研究的生动素材,是公证实务领域应当参考的模范案例,是体现公证员智慧与积淀的经验载体。(三)服务民生、关注民生的案例,体现了公证机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社会价值,也是公证案例选材的重要内容。服务民生、关注民生的案例能体现党的司法为民理念,是讲政治的好案例,是公证案例中永恒的经典。涉及民生的案例都是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例,凡涉及维护重大公共利益、保障弱势群体权利或者普通利益群体众多的案例都与基本民生相关联。比如公证参与重大事故善后处理的案例。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死亡人数众多,会在国际及国内社会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事故的妥善处理问题。又如对特殊弱势群众实施

6、法律援助的案例。法律援助制度考问的是一个社会制度的良心。用公证援助的手段帮助群众解决法律上的困难,是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再如公证参与“三农问题”(指农业、农村、农民)的解决。“三农问题”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现代化建设的成败。“三农”公证,虽然事情复杂,矛盾严重,收费偏少,但能为党分忧,为政府解难,能真正体现公证的社会治理价值。 二、能见证重要历史事件或还原历史真实的案例是全社会都特别关注的焦点案例俗话说电光易失,石火难存,历史的河流不可重复。对正在发生的重大历史,公证因其独特的法定证明力和崇高的公信力可以保全记录历史的真实;对于已经发生的重要历史,公证可以通过

7、保全一系列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来还原历史的真像。此类见证历史的公证,对于普通公证员来说,机遇难求,必须要有高度的写作敏感。二三年中国开始实施载人飞船太空发射计划,世界关注,全国注目。北京市公证处派公证员参与了“神舟”五号载人飞船搭载物保全公证,这样的公证事项肯定是社会媒体聚焦的热点。当年十月十六日“神舟”五号载人飞船顺利着陆,经过公证的飞船搭载物品安全回归。为此,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员熊凌、徐敏撰写了公证的“太空之旅”承办飞船搭载物保全公证小记,记者费志勇、方承荣、张伟嘉也以此为题材撰写了公证为“神舟”护航的文章,这两篇公证案例同时刊登在二三年第六期中国公证上,公证见证保全了中国太空飞船的发展史。上

8、个世纪九十年代日本极右势力否认侵华战争的罪行,战争老兵东史郎反省罪行,对外公开出版了见证日军疯狂罪行的东史郎日记。东史郎在半个世纪后,以亲身经历,反省本罪,对日本极右势力的打击无疑十分沉重。东史郎日记中有一段日军伍长桥本光治在南京将无辜路人装进邮袋,浇汽油焚烧,并将手榴弹拴在邮袋上沉湖引爆的残杀记载,引起了极右势力的恶毒攻击。极右势力的蛊惑下,桥本光治以“日记记述不实”、“毁损名誉”为由,恬不知耻,状告东史郎。由此,引发了考验日本司法界道德和良知的“东史郎日记”案。东京地方法院以“日记记载从常识判断不自然”等为由作出了“东史郎支付五十万日元名誉损害赔偿”的判决。随后,东史郎上诉东京高等法院,并

9、多次与律师到南京调查取证。为了模拟当时的加害现场,中国的爆破专家决定按日记的记载,实施手榴弹爆炸试验。通过试验,还原了真实的现场,证明东史郎日记记述的事实可以发生。南京市公证处为此出具了十份物证保全公证书,社会媒体对该公证案例进行了广泛报道。这种能还原重大历史事实的公证案例肯定是案例创作的绝佳素材。 三、对公证实务有指导意义的新颖性、学术性、疑难性案例是行业杂志和业内人士特别喜爱的案例 在日常的业务工作中遇到以前没见过的新颖性案例,或者有学术争议性,或者有疑难性的公证申请,行业戏称为“疑难杂证”。办理这些公证事项,需要公证员的创新精神。创新的前提是思路创新,思路决定出路,创新体现公证员的智慧。

10、(一)全国行业首例或当地行业首例创新型案例当地或全国首例公证实务,意味着此类实务的公证立法不完善,公证员在处理时没有先例可循,如何办理存在极大争议,而率先办理此类公证,会对行业产生重大指导意义。因此,该类型案例是行业刊物和业内公证员所特别钟爱的案例。 二一一年十二月,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公证处根据当事人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征得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的同意后,对一起特殊刑事案件涉案古董、书法物品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破解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新难题,解除了利害关系人双方的后顾之忧,避免了矛盾冲突,化解了执行风险并取得了圆满的社会效果。这既是全国首例刑事案件涉案古董、书法物品公证保全,也是行业新颖性公证

11、。当时,岱岳区法院执行局向岱宗公证处咨询:对一起特殊刑事案件的涉案物品能否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法院执行工作中引进公证监督的做法,在民事执行案件中数量较多,公证保全介入刑事执行案件极为罕见。法官要求公证处介入保全刑事案件物证,公证员感到大惑不解。原来泰山石膏公司职工赵某疯狂痴迷于古董淘宝热潮,挪用公司货款共计五十余万元,购买了大量古玩、书法。事发后,赵某被岱岳区法院判除有期徒刑,涉案古玩物品因鉴定、识别、保管存在巨大潜在风险,公安部门没有查封,继续存放在犯罪分子家中。案件终结后,受害单位多次要求执行判决,变卖涉案物品。为防止涉案物品被偷换、损坏、转移,法院研究决定对涉案物品进行司法执行,交受害单位

12、暂时保管,待赵某出狱后协商处理。为避免执行风险,要求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监督司法执行。对于这件复杂稀奇的公证申请,公证处内部引发了不同的争议。首先,对公证能否介入司法执行案件存在争议。个别公证员认为:公证介入司法执行的法律依据不足,法理根据不充分。公证权监督司法权无法理依据。多数公证员认为:“一切权力皆需监督”是基本法理。法院执行权从理论上讲,不是司法审判权,而是司法行政权。公证监督司法行政执行,法理上无理论限制。其次,关于公证办理古董证据保全是否适格存在争议。部分人提出:公证员不是古董鉴赏行家,办理古董证据保全存在专业技术障碍。多数公证员的主流意见是:办理古董证据保全是对古玩数量、外表特征

13、的保全,不是对古董真伪及价值的技术鉴定。公证员不得以是行业首例业务就拒绝办理。最后,关于该项公证的申请人存在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公证的申请人应当是法院。因为本公证事项是法院执行局提出的,法院是公证当事人。另外一种相反观点认为:公证的申请人应当是受害人泰山石膏公司,而不是法院。本案保全的古玩与法院无直接的利益关系,古董的存毁、偷换、转移与泰山石膏公司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故公证申请人应当是受害人泰山石膏公司。 事后,该处撰文用公证的“眼睛”破解执行法官的难题发表在二一二年第五期中国公证杂志上。该公证申请人先后去过其他公证处咨询,均以业内没有先例为由,予以婉拒,泰安市岱宗公证处的成功办理及良好的社

14、会效果说明:执行阶段刑事案件涉案物品证据保全,在征得法院同意后,可以办理公证。这是对整个行业有指导意义的新型公证案例。当地首例新颖型公证案例,如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具备新颖性特点,也是公证案例创作的好素材。二一一年三月江苏省镇江公证处办理了全省首例遗体DNA保全证据公证,死者的两非婚生子获赔六十万元。曹某与女友吴某同居多年,并育有两个儿子,后曹某因车祸死亡,事故民警告诉曹先生的家人:因未办理结婚证,两个儿子在法律上与死者没有直系亲属关系,难以获得抚养费赔偿。为了给孩子讨个说法,吴某要求在孩子和尸体之间进行“滴血验亲”,并向江苏省镇江公证处申请遗体DNA物证保全公证。在遗体上提取DNA样本做亲子

15、鉴定,此类公证,在江苏省属首例,全国也少见。考虑到同居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公证机关建议由曹某的父母作为遗体DNA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人,申请此项公证。亲子鉴定结果确认了死者与吴某两个孩子的父子关系,两非婚生子获的巨额损害赔偿金,社会效果良好,江苏晨报予以报道,社会媒体进行了广泛转载。 (二)有学术指导意义的疑难案例 在公证理论界有学术争议的案例,公证员如果成功地办理了此类公证,这就是有学术指导意义的好案例。比如,证据保全案例中,现场物证遭到破坏,证据保全公证如何办理?公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前提是原始物证状态完整。如果物证现场已被破坏,公证员还能否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这在公证理论界是个有争议的话题。一种观点认为:此时,公证员应以中立性为原则,撤离被破坏的物证现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被保全的物证已不复存在,再奢谈现场证据保全公证,无疑是纸上谈兵。另一种观点认为:公证员除了恪守中立性原则外,还应遵循法的公平、正义原则,关注弱势群体。如果原始物证现场有充足的旁证证明,可以公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旁证来还原原始物证现场。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两位面色忧愁的果农,匆匆来到泰安市岱宗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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