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2020年7月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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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 海 无 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5865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 2014 年 12 月 31 日国务院第 7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 年 1 月 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 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

2、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 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 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 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 供的公共服务。 学 海 无 涯 2 第三条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 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 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 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

3、的项目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 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 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 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 额标准。 第六条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 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 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 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第七条

4、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 购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 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学 海 无 涯 3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上发

5、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 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向采购

6、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第十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 推动利用信息网 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 学 海 无 涯 4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 正廉洁, 诚实守信, 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厉行节约,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 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 他商品、服务。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政府

7、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 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 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是代 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 目的实施方案, 明确采购规程, 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具备 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 书, 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

8、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 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及时协助采购 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不得与 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学 海 无 涯 5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 旅游、 娱乐, 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 担的费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 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 求。 政

9、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 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 求应当完整、 明确。 必要时, 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 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 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 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 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

10、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 明; 学 海 无 涯 6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 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 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九

11、条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 是指供 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 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 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 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

12、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 成交条件; 学 海 无 涯 7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 资格预审 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 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

13、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 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 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 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 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 符合政府 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

14、或者有需要执 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 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学 海 无 涯 8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 应当实 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 外。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 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 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 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 专利、 专有技术或者因服

15、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 格总额。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是指因货物或者服 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 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 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 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 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 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四章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 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 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 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学 海 无 涯 9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 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 不足 15 日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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