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建设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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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丽乡村建设标准(1) 作者: 日期:昌吉回族自治州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昌吉回族自治州美丽乡村的村庄规划建设、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公共服务、乡风文明、基层组织、长效管理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以村为单位的美丽乡村的建设。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规范、标准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GB/T 156 标准电压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

2、B 576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T 8321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 1645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379 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T 27774 病媒生物应急监测与控制通则GB/T 29315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 30600 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GB 50201 防洪标准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445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DL 493 农村安全用

3、电规程DL/T 5118 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588 农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导则NY/T 496 肥料合理使用准则 通则建标 109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3 术语和定义3.1 美丽乡村 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规划科学、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宜居宜业的可持续发展乡村(包括行政村和自然村)。3.2 行政村 村民委员会所在地的村庄。3.3 自然村 自然居住形成(构成)的村落或村民小组所在地。3.4 绿色农房 指安全实用、节能减废、经济美观、健康舒适的新型农村住宅4 总则4.1 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

4、、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4.2 规划先行,统筹兼顾,生产、生活、生态和谐发展。4.3 村务管理民主规范,村民参与积极性高。4.4 集体经济发展,公共服务改善,村民生活品质提升。5 村庄规划5.1 规划原则5.1.1 因地制宜5.1.1.1 根据乡村资源禀赋,因地制宜编制村庄规划,注重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维护乡村风貌,突出地域特色。5.1.1.2 村庄规模较大、情况较复杂时,宜编制经济可行的村庄整治、村庄设计等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应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5.1.2 村民参与5.1.2.1规划编制单位应深入农户实地调查,充分征求意见

5、,并宣讲规划意图和规划内容。5.1.2.2 村庄规划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规划总平面图及相关内容应在村庄显著位置公示,经批准后公布、实施。5.1.3 合理布局5.1.3.1 村庄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与镇域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的协调衔接。科学区分生产生活区域,功能布局合理、安全、宜居、美观、和谐,配套完善5.1.3.2 结合地形地貌、山体、水系等自然环境条件,科学布局,处理好山形、水体、道路、建筑的关系。5.1.4 节约用地5.1.4.1 村庄规划应科学、合理、统筹配置土地,依法使用土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5.1.4.2 公共活动场所的规划布局应充分利用

6、闲置土地、现有建筑及设施等。5.2 规划编制要素5.2.1 编制规划应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综合评价村庄的发展条件,提出村庄建设与治理、产业发展和村庄管理的总体要求。5.2.2 统筹村民建房、村庄整治改造,以及建筑的平面改造和立面整饰。5.2.3 确定村民活动、文体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和管理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5.2.4 确定村域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各项基础设施配置和建设要求,包括布局、管线走向、敷设方式等。5.2.5 确定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设施用地。5.2.6 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要求和措施,确定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的配置和建设要求。5.2

7、.7 确定村庄防灾减灾的要求,做好村级避灾场所建设规划;对处于地质隐患地段的农村居民点,应经相关程序确定搬迁方案。5.2.8 加强区域及村庄内部的绿地、景观环境规划设计。将山地、农田、水系等自然载体有机融入村庄内部,与村庄内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等结合,共同构建乡村绿色开放空间。5.2.9 确定村庄传统民居、历史建筑物与构筑物、古树名木等人文景观的保护与利用措施,对符合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条件的村庄应提出申报要求。5.2.10 规划图文表达应简明扼要、平实直观。6 村庄布局6.1 村庄布点原则6.1.1 结合实际确定合理的耕作半径,有利于现代农业生产的组织、方便村民生活的需求。集中建设的村

8、庄集聚的人口规模不宜低于500人或100户。6.1.2 应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历史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确保规划的可操作性。6.1.3 应符合上位规划,与上位规划中的三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四线(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的空间管制要求相符合。6.2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6.2.1 村庄建设用地宜选择自然环境良好,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少占或不占耕地、草场、林地和其他农用地,应避开各类保护区,噪声源、山口、高压走廊、水库下游和易发山洪、内涝区,应避开风灾、雪灾、地震断裂等灾害影响地段,以及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文物埋藏区。工业污染后的用地禁止作为村庄建设用地

9、。6.2.2 村庄应与生产作业区联系方便,村民出行交通便捷,村庄对外有两个以上出口,避免被过境公路、高压线穿越。靠近铁路、公路、堤防建设的村庄,应按相关规定后退防护距离。6.2.3由两个以上自然村合并组成的村庄,应采取集中紧凑发展的模式,选择一个区位条件相对优越、现状基础设施和建设条件较好的自然村,作为建设重点,其他自然村应控制发展。7 村庄建设7.1 基本要求7.1.1 村庄建设应按规划执行。7.1.2 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与建筑整治应符合建筑卫生、安全要求,注重与环境协调;宜选择具有乡村特色和地域风格的建筑图样;倡导建设绿色农房。7.1.3 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

10、完整性、真实性、延续性和原始性。7.1.4 整治影响景观的棚舍、残破或倒塌的墙体,清除临时搭盖,美化影响村庄空间外观视觉的外墙、屋顶、窗户、栏杆等,规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的安装。7.1.5 逐步实施危旧房的改造、整治,继续推进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建设。7.2 基础设施7.2.1 道路7.2.1.1 村主干道建设应进出畅通,道路硬化率达100%。7.2.1.2 村内道路应以现有道路为基础,顺应现有村庄格局,保留原始形态走向。7.2.1.3 村主干道应按照GB5768.1和GB568.2的要求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村口应设村民标识;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景点应设置指示牌。7.2.1.4

11、 利用道路周边、空余场地,适当规划公共停车场(泊位)。7.2.1.5合理配置照明路灯,主要道路亮灯率50%,宜使用节能灯具。7.2.2 桥梁7.2.2.1 安全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地域风格,提倡使用本地天然材料,保护古桥。7.2.2.2 维护、改造可采用加固基础、新铺桥面、增加护栏等措施,并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7.2.3 给水7.2.3.1 应根据村庄分布特点、生活水平和区域水资源等条件,合理确定用水量指标、供水水源和水压要求。7.2.3.2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平原地区85%,丘陵地区80%,山区和人口居住分散地区75%。7.2.3.3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

12、B5749的要求。7.2.3.4 选择地下水作为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选择地表水作为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7.2.3.5 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必须建立水源保护区。7.2.3.6 供水管网应结合村庄道路及其他管线综合考虑,合理布置。7.2.4 排水7.2.4.1 排水体制可采用不完全分流制,雨水、雪水顺道路边沟排入周边河道或灌渠。7.2.4.2 排水管网应充分利用地形条件,宜采用重力流方式,统一布置。7.2.4.3 应根据村落和农户的分布,可采用集中处理或分散处理或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建设污水处理系统并定期维护,生活污水处理农户覆盖率70%。7.2.5 生活垃圾处理及改厕

13、7.2.5.1 应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7.2.5.2 应合理配置垃圾收集点、建筑垃圾堆放点、垃圾箱、垃圾清运工具等,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0m,垃圾收集容器要保持干净整洁、不破损、不外溢。7.2.5.3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垃圾应及时清运,防止二次污染。7.2.5.4 村庄不宜建设卫生填埋场。7.2.5.5 实施农村户用厕所改造,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80%,卫生应符合GB19379的要求。7.2.5.6 合理配置卫生公厕,每村至少1座,按GB7959的要求进行粪便无害化处理;卫生公厕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卫生消毒,保持干净整洁。

14、7.2.5.7 村内无露天粪坑和简易茅厕。7.2.5.8 病媒生物综合防治 按照GB/T27774的要求组织进行鼠、蝇、蚊、蟑螂等病媒生物综合防治。 7.2.6 供电7.2.6.1 农村电力网建设与改造的规划设计应符合DL/T 5118的要求,电压等级应符合GB/T156的要求,供电应能满足村民基本生产生活需要。7.2.6.2 电线杆应排列整齐,安全美观,无私拉乱接电线、电缆现象。7.2.7 供热7.2.7.1 结合当地的经济和能源状况,充分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宜采用集中供热或分散供热的方式。7.2.7.2 当以燃煤为热源时,要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排除,合理确定供热半径。7.2.7.3 锅炉房宜位于冬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降低烟尘对环境的影响。7.2.8 供气7.2.8.1 根据当地气源条件,可采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沼气等。7.2.8.2 供气方式可采用集中供气或分散供气或集中与分散供气相结合的方式7.2.9 通信广播、电视、电话、网络、邮政等公共通信设施齐全、信号通畅,线路架设规划、安全有序;有条件的村庄可采用管道下地敷设。7.3 住宅建筑7.3.1 贯彻一户农牧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宅基地规模应尊重历史形成的现状,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指标。7.3.2 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用地面积的50%。住宅建筑面积每户原则上不少于80,根据村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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