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院强化措施加强另案处理人员监督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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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汝州市院强化措施加强另案处理人员监督效果好 作者: 日期:汝州市检察院强化五项措施加强“另案处理人员”监督效果好 今年以来,汝州市检察院进一步强化了对侦查活动的诉讼监督,突出对“另案处理”情况的诉讼监督,通过分类梳理、建立台帐、严格受理、跟踪监督等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已有128名“另案处理人员”被侦查机关上网追逃,5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26人受到行政处罚。一、分类梳理,建立“另案处理人员”台帐。一是开展集中梳理活动,查清底数。该院针对近年来侦查机关个别案件对一些犯罪嫌疑人法律文书中标明“另案处理”,借另案处理逃脱法律制裁的现象,对2008年以来所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一次集中梳理,共梳理案

2、件1379件1959人,发现法律文书中存在“另案处理”人员的有229 件513人,但截止2010年8月得到处理的仅有152人,另外70%的“另案处理”人员究竟是否得到处理、处理结果如何,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个漏洞。二是完善信息,建立台帐。通过对“另案处理”各种情形的认真分析,汝州院对2008年以来被“另案处理”的人员进行分类,建立台账。内勤在受理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后,将“另案处理”人员按照所移送案件犯罪嫌疑人姓名、案由进行排列,并按照设计好的表格将该案被“另案处理”人员的姓名、性别、案由、“另案处理”类型、基本案情等项目输入电脑,形成电子台账,便于随时查找,跟踪监督侦查机关的处理情况。二、

3、调研分析,查找“另案处理人员”监督漏洞。经过对2008年以来“另案处理”人员的梳理,该院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研判。一是发现“另案处理”人员有三个特点:首先是,“另案处理”人员犯罪类型集中,大多发生在团伙型犯罪,主要是侵财型案件和扰乱社会秩序类案件中。侵财型犯罪中被“另案处理”的人员约占 60%,扰乱社会秩序类犯罪被“另案处理”的人员占 20%,故意伤害案件约占15%。其次是,同一“另案处理”人员交叉存在于不同案件中。在输入“另案处理”人员信息时,发现同一人在不同案件中都被列为“另案处理”人员,此类“另案处理”人员约占全部“另案处理”人员的8%左右。这些不同案件中,既有同种罪行,也有异种罪行。再

4、次是,近15%的“另案处理”人员无真实姓名和身份,仅有绰号或者有姓名却查不到真实身份,此类人员因侦查难度较大,往往就此被搁置,成为监督的真空地带。 二是分析了“另案处理”监督缺失的主要原因。首先是,法律制度缺失和不规范。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分工,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哪些涉案人员移送审查逮捕或起诉。但是对于在何种情况下使用“另案处理”,我国刑事法律至今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解释,为“另案处理”的使用不当甚至滥用留下了漏洞。其次是,侦查机关内部监督不到位。侦查机关对“另案处理”未建立健全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对违规办案、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等问题不能有效进行监督。多数公安机关对“另案处理”案件中的在逃人员,未严格落

5、实工作职责,未建立专门台账,未将“另案处理”案件纳入未结案件管理,人员变动不移交,工作责任未落实到位。基层办案部门经费和警力十分有限,有限的办案经费和警力只能保障杀人等重特大刑事案件,尤其是赴外省追逃,差旅开支大,容易放松对一般案件的追逃力度,造成在逃的“另案处理”人员不能得到及时的追捕和惩处。其次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不到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往往只重视报捕、移诉犯罪嫌疑人的审查,忽视对“另案处理”人员情况的法律监督,是造成“另案处理”人员处理情况不明的又一个重要原因。三、加强协调,增强侦查机关对“另案处理人员”监督的配合。“另案处理人员”监督不力、不到位,已经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

6、,受到了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视,2009年12月29日高检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以罚代刑、漏罪漏犯、另案处理等案件的监督。健全对立案后侦查工作的跟踪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立案后违法撤案等现象。”因此,对“另案处理”的监督始终是检察机关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侦查机关以及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另案处理”的监督,是有力促进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规范侦查活动,促进严格公正执法的重要手段。另外,约60%的“另案处理”人员来自于侵财型犯罪案件中,在当前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犯罪的时期,加大对“另案处理”人员的跟踪监

7、督处理力度,集中监督处理一批“另案处理”人员,有助于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等侵财型案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确保监督实效,自2010年以来,该院将对“另案处理”人员的监督作为侦查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汝州市公安局领导及法制室干警多次召开会议沟通协调,引起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汝州市公安局也多次在全局会议上要求对“另案处理”人员加大监督力度,并制订相应的奖惩措施,确保监督实效。四、严把受理关口,强化“另案处理人员”说理制度。为防止侦查机关随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另案处理”,该院加强了案件受理审查力度,重点审查“另案处理人员”相关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和公诉部门联合出台规

8、定,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逮捕、起诉的案件,如果属共同犯罪且表明有“另案处理”的,要求侦查机关说明情形,并出具书面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如,被“另案”行政处罚的,要求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在逃尚未抓获的,要求出具抓捕情况及上网追逃手续;犯罪事实尚未查清,仍在侦查阶段的,要求出具立案决定书等书面证明材料;对于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已经立案的要求出具撤案手续,尚未立案的出具释放证明等相关材料。(举例)五、定期排查,紧盯“另案处理人员”跟踪监督。为防止“另案处理”成为“另案不理”,不了了之现象的发生,该院强化紧盯“另案处理”人员案件。一是定期排查,督促处理。每个月对存在“另案处理”人员案件的侦

9、查机关,如派出所、刑警中队,进行梳理,逐个对照,通过发放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另案处理”人员进行跟踪监督的意见的形式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并要求侦查机关各办案单位在指定期间内书面反馈处理情况,并将对该处理情况书面向侦查机关法制部门通报,督促各办案单位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坚决防止“另案处理”蜕变成“另案不理”,或降格处理。今年以来,共对160余名“另案处理”人员按照侦查机关22个基层办案单位分别发放跟踪监督意见书,至今已有50余名另案处理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如通过对“另案处理”人员余晓阳、陈培培的跟踪监督,向汝州市公安局发出跟踪监督建议书,汝州市公安局对二人上网追逃,同时加大了抓捕力度,2011年5月

10、6日公安民警将余晓阳抓获,5月11日陈培培在苏州市被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民警抓获。目前,被告人余晓阳、陈培培已被提起公诉,并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是利用监督职能,大胆追诉漏罪漏犯。该院在对“另案处理”人员信息录入时,存在同一犯罪嫌疑人在不同案件中都有犯罪行为,均被“另案处理”的情形,此类“另案处理”人员约占全部“另案处理”人员的10%左右。为防止遗漏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犯罪事实,要求公诉干警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必须将犯罪嫌疑人姓名输入“另案处理”人员台账进行查询,并通过查询发现可能遗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事实,加大对漏罪漏犯的追诉力度。如今年7月1日在审查张某等

11、5人涉嫌诈骗一案时,通过将张某的姓名输入“另案处理”人员台账查询,发现张某涉嫌2009年、2010年办理的2起诈骗案件中的相关犯罪事实,而公安机关并未移送,遂要求公安机关在补充查明事实后,将张某涉嫌的12元余元遗漏犯罪事实补充移送起诉,审查后依法认定该遗漏罪行并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五、总结分析,完善“另案处理”人员监督机制。通过开展“另案处理人员”监督,完善了相关监督机制。一是完善了与侦查机关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通过与侦查机关协作配合,完善“另案处理”人员信息录入系统,建立“另案处理”人员台账,形成全方位的监督网络。在公安、法院的支持与配合下,吸取其他地区有益经验,开发相应软件,将“另案处理”人员的姓名及绰号、年龄、籍贯、住址、涉案的犯罪事实、采取的强制措施、追逃情况、批捕、起诉、判决等情况同,甚至涉案人员的相貌、身高、指纹等特征全部录入软件系统。公检法三部门之间定期互通信息,并按照职责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及时更新信息库的相关内容,实现“另案处理”人员信息呈动态更新。二是建章立制,使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人员的监督成为工作常态。探索与公安机关共同建立“另案处理”人员监督处理机制,制定协作配合、督促制约办法,将具体监督措施形成规范性文件,全面、规范开展对“另案处理”人员监督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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