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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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起诉状(修改后) 作者: 日期:民事起诉状 原告: 广西桂林市永福县罗锦镇江月村委厄底屯住所:永福县罗锦镇江月村委厄底屯 负责人:莫永祥 联系电话:15977087213被告: 江西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涂建民 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07953576416 13170952683 邮编:336000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厄底中桥建桥协议书;2、判令被告在解除厄底中桥建桥协议书后5日内办理工程结算事宜并从原告建筑工地上撤出; 3、判令被告从2014年8月6日起每日向原告支付工程逾期滞纳金100元直至判决之日;4、本案诉讼费用由

2、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原告就永福县罗锦镇江月村厄底中桥建桥公开招标。2014年1月26日,被告对该工程建设投标并中标。同日,原告与被告签定了厄底中桥建桥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承建永福县罗锦镇江月村委厄底中桥全部工程,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568000元;合同工期为6个月,开工日期为2014年2月6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8月6日,如果超期被告向原告每日支付滞纳金100元。合同签定后,原告向被告提供施工图纸及施工场地,办理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协助被告将施工所需供电等设施办理到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同时为被告垫付材料费等款项共计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于2014年2月调来搅

3、拌机等简单的施工设备进场开工,拉了两车片石进场;同年3月,被告雇请当地几名村民挖坑建造了两座桥墩底座后,于4月将施工设备及施工人员撤离施工现场。5月,被告开始停工,不但未到工地,也未与原告联系。为避免施工进度延误,原告于2014年6月多次电话催告被告恢复施工,但被告提出抽水排干施工场地需要增加费用、雨季施工需要增加费用、再追加6万元工程款等无理要求予以拒绝。2014年7月,原告方又多次催促被告施工,并希望就被告提出的要求进行协商及签订补充协议,但被告仍拒绝原告的要求,断绝与原告的联系,致使厄底中桥建设工程长时间处于停工状态,施工现场的片石已经杂草丛生,两座桥墩被风雨侵蚀得模糊不清。原告认为,永福县罗锦镇江月村委厄底中桥工程,属于多方筹资,上级下拨配套资金的工程项目。不但上级配套资金须按照工程进度下拨,超过时间则会受到影响,而且捐资者也必须在工程基础部分完工才予以捐助。现因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施工设备撤离施工现场、恶意停工,导致施工期限届满而已完成的工程量却未达到全部工程量的1%,使原告失去了取得上级下拨配套资金的机会及捐赠人士的资助,给原告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有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此致永福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广西桂林市永福县罗锦镇江月村委厄底屯 诉讼代表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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