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嘉乐等人敲诈勒索一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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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朱嘉乐等人敲诈勒索一案(一) 作者: 日期:朱嘉乐等人敲诈勒索一案(一)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朱嘉乐,男,32岁(1976年11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密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北京市大兴区乐神娱乐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京开路东先锋公寓A座1门705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苑东9楼四门101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8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6月17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辩护人姚增坤,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刚(曾用名谢和、绰号“

2、大刚”),男,30岁(1978年7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镇原野村农民,住该村4队18委4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6月17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于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辩护人王丽君,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林阳,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德臣,男,33岁(1975年7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双合农垦社区10组45号。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

3、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6月17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于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孙德新(绰号“大新子”),男,31岁(1977年8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成高子镇丁家屯。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因指使他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于2005年3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7月20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辩护人徐晓杰,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新宇,男,28岁(1980年5月1

4、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民主街20-7号20委7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6月17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于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辩护人刘自海,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猛智(绰号“小智”),男,32岁(1975年12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通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通河县通河镇长安街5委6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3月8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6月17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同年7月25日

5、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辩护人赵齐宏,北京市傲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德永,男,46岁(1962年1月24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北京市琉璃河水泥厂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车站前街十号院11楼3门202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6月17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辩护人许子栋,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郑环宇,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国,男,27岁(1981年5月1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刘家场村农民,住该村文明路8号。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

6、衅滋事罪于2000年6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5年3月30日假释出狱。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07年10月9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于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辩护人曲庆平,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窦晓雷(曾用名窦雷),男,28岁(1980年5月2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西沙窝村农民,住该镇西沙窝路南三条1号。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07年8月19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于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凤珍,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树华,男

7、,45岁(1963年8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密山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固安县彭村乡彭村粮库。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6月17日被羁押,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辩护人魏东,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柯福龙,男,29岁(1979年8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康营村农民,住该村安道巷二条13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3月8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7月7日被羁押,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纪青春(绰号“纪老虎”),男,42岁(1966

8、年2月20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西沙窝村农民,住该村南环村路19号。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07年6月22日被羁押,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辩护人吴晓东,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杜超(绰号“老歪”),男,33岁(1975年10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通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通河县向阳街2委2组14号3委2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9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3月8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8月1日被羁押,同年8月25

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王城,男,36岁(1972年7月1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车站北里46楼1单元503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2月27日被羁押,于2008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宫兆魏(绰号“老道”),男,25岁(1983年1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六合街29-8。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2月5日被羁押, 2008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孙玥,男,26岁(1982年9月28日出生于

10、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北京市大兴区海潮宫俱乐部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丽园小区B区10号楼2单元102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新民街农行家属楼14单元101号1委。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6月17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建国,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乔磊磊,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遇宝勋(绰号“宝子”),男,26岁(1982年5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桦甸市),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桦甸市公吉乡公郎头村农民,住该村下联合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7月5日被羁押,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

11、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杜凤海,男,34岁(1974年9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建国街1-2号1委2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23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辩护人董子野,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超,男,28岁(1980年8月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消东胡同123号。2007年6月被强制戒毒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8月5日被羁押,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0

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洪清潮,男,60岁(1948年2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北京市洪啸峰科技发展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北里甲1楼2304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6月29日被羁押,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辩护人何树奎,北京市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侯霞,女,38岁(1970年9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花园路58号2幢1单元303室之1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8月20日被羁押,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辩护人

13、王九川,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吕志宣,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立忠,男,31岁(1977年10 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北京市大兴区海潮宫俱乐部歌厅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镇光荣村7委。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6月17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包庇罪于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检一分刑诉2007243号、京一分检刑诉200851号、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嘉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谢刚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朱德永犯敲诈勒索罪、

14、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王猛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孙德新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新宇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许德臣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陈树华、杜超、王城、洪清潮、李侯霞、孙玥、宫兆魏、遇宝勋、杜凤海、刘超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窦晓雷、张国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纪青春犯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柯福龙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赵立忠犯包庇罪,被告人范国兴犯诈骗罪,于2008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李宏、代理检察员王燕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嘉乐及其辩护

15、人姚增坤,被告人谢刚及其辩护人王丽君、林阳,被告人朱德永及其辩护人许子栋、郑环宇,被告人王猛智及其辩护人赵齐宏,被告人孙德新及其辩护人徐晓杰,被告人王新宇及其辩护人刘自海,被告人陈树华及其辩护人魏东,被告人窦晓雷及其辩护人刘凤珍,被告人张国及其辩护人曲庆平,被告人纪青春及其辩护人吴晓东,被告人洪清潮及其辩护人何树奎,被告人李侯霞及其辩护人王九川、吕志宣,被告人孙玥及其辩护人杨建国、乔磊磊,被告人杜凤海及其辩护人董子野,被告人许德臣、杜超、柯福龙、王城、宫兆魏、遇宝勋、赵立忠、刘超,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范国兴犯诈骗罪的指控,本院经审查,依法准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撤回对被告人范国兴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一、被告人朱嘉乐于2001年至2007年间,分别纠集被告人谢刚、朱德永、王猛智、孙德新、王新宇、许德臣、陈树华、窦晓雷、张国、纪青春、杜超、柯福龙、王城形成了一个以朱嘉乐为首要分子、人数较多、重要成员基本固定、经常纠集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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