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考研复试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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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 2015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理学考研 复试真题 2014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理学考研 复试真题 2013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理学考研 复试真题及详解 2012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理学考研 复试真题及详解 2011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理学考研 复试真题 2015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理学考研复试真题 2014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理学考研复试真题 2013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理学考研复试真题及详解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法理学,A卷) 一、简答题(每题15分,共30分) 1什么叫法律关系?它的特征是什么? 2简述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 二、论述题(要求展开论述,每

2、题35分,共70分) 1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2论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参考答案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法理学,A卷) 一、简答题(每题15分,共30分) 1什么叫法律关系?它的特征是什么? 答: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 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它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 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 关系具有如下三个明显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 范,就不会出现相应的法律关系。有些社会

3、关系,通常不适宜由法律调 整,也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所以这些社会关系并不是法律关系。有 些社会关系,虽然适合于由法律调整,甚至急需得到法律调整,但由于 国家还未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因而这些社会关系也不是法律关系。 由于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因而法律规范的内容将直接影 响法律关系能否形成与形成的状态。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本身就不合 理,或者不具有可行性,这样的法律规范不可能真正地调整社会关系, 也就不可能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相反,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合理、 可行、清晰,人们根据法律规范就知道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不能 做什么,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能够推动法律关系形成,而且能够引导法 律关

4、系有序运转,避免法律纠纷产生。 (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主 体之间的关系。即使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如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 体,如古代奴隶制的奴隶,仍不可能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相反,即使 不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但如果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如由众多自然人 结合而成的法人,也可以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甚至对于动物来说,只 要法律承认其为某种形式的法律主体,如承认宠物有继承主人遗产的权 利,也可以与人形成某种法律关系。 法律主体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性要素,在相当多的情形下决定着法律 关系的形成和变动。虽然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形成前

5、提的,但相当 多的法律规范都赋予了法律主体自由选择权,即由法律主体决定是否和 其他法律主体建立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是否变更和其他法律主体已形成 的某种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宗 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 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 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依习惯行事是无所谓权利和义务的,由习惯调整 的社会关系当然不是权利义务关系。道德是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 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 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由于道德主要

6、是一种义务规范,基于道德而 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以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宗教是通过规定人们 对“神明”及其在人间的“代表”的服从义务的各种戒律而控制人的思想和 行为,所以宗教关系也主要是一种义务关系。 由此可知,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只有法律关系才是一种肯定的、明确的 权利义务关系。 2简述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1)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 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法律责任的特征 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 的否定性评价。 这种评价的直接目的在于为法律制裁提

7、供法律上的前提,其根本目的则 在于消除或减少滥用权利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从而使占统治地位的阶 级或社会集团的利益和兴趣在有秩序的状态下最大限度地得到实现。 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 果。 从法律范畴的逻辑联系上看,典型意义的法律责任(即违法责任和违约 责任),总是与行为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联结在一起的。根据“自由 意味着责任”这样一条伦理学原则,那些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如 果其内在方面有过错,其外在方面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其他个人的 和社会的正当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按照法律的逻辑,行为人就必须 对此承担责任。在此意义上,法律责任就是直接由违法行为所引起

8、的不 利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 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从系统论的观点看,社会虽然是由个人组成的,但它并不能完全还原为 一个个孤立的个人因素。社会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使一切个人因素 都或多或少地具有了某种社会意义。因此,当事人之间的许多关系都不 是纯粹的个人私事,任何违法行为,无论是直接针对自然人和法人,还 是针对社会或其正式代表国家的,都是对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国家 确认、保护和发展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的侵犯,是不 能容许的。 因此,法律责任的实质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界限或滥 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

9、谴责,是国家强制违法 者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 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手 段。在这种意义上,法律责任也是一种惩恶或纠错的机制。 二、论述题(要求展开论述,每题35分,共70分) 1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法系是西方法学家对法律所进行的一种最常用的分类方法。依据不 同的划分方法,法系呈现出多种形态。普遍接受的是将资本主义国家法 律体系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概述 大陆法系,也称罗马一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指以 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制定

10、的 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而仿照它们 而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法系,是指以中世纪以 来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 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这一法系的特点是: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大,而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形 式;虽然也颁布了一些制定法,但通常只是由判例归纳而成,其中的许 多概念或原则来自于司法习惯,因而在解释与适用时往往需要借助于判 例来进行。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的本质上是相同的,在法的历史类型上都属 于资本主义法律,其根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也是一致的,都大体上以 自由主义作为意识形态。

11、然而,由于两大法系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形 成的,因而在法律形式或技术上存在着不少差异。 (2)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判例地位的差别 在大陆法系,除了行政法院系统外,基本上不存在判例法;而在英美法 系,以普通法为基础,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遵循前例”是一 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判例是指具有前例作用的法院判决。但判例法并不 是对某个案件的整个判决,而仅仅指一个判决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则或规 则对其他法院(包括本法院)以后的审判具有作为一种前例性的说服力 或约束力。“遵循前例”原则是判例法的基础,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 考虑上级法院,甚至本法院在以前类似案件判决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或 规则。 制定

12、法编纂观念的差别 在法典的编纂方面,大陆法系是“接受”罗马法的产物,这些国家和地区 以古罗马传下来的法律观作为法律创制的观念基础,认为制定新的法典 是新社会和新政府确立的标志,并且不允许司法机关问津立法,因而, 将基本法律尽量地编纂为统一完美的法典成了立法上的永恒追求,我们 可以说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法典化的国家;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虽然 也有制定法,甚至制定法愈来愈多,但是,判例法仍然是其法律渊源的 主体。制定法一般表现为单行法,而不具有法典形式,且往往受到判例 法解释的制约。 司法诉讼制度上的差别 大陆法系的传统是实体法,英美法系则注重程序法。 a在诉讼制度上,大陆法系采用演绎法的推理方式,

13、整个审判过程被 严格地限定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中,从一般规则到个别判决而确立一般 法律原则。而英美法系的司法审判,则采取归纳法的推理方式,围绕个 别问题的判决,并从判例到判例,构思出一般规则,这种推理方法成为 类似案件之间的区别技术。 b从诉讼模式上看,大陆法系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即审问式或纠 问式,法官主动讯问当事人;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或“庭辩式”,法官 往往扮演着消极的裁判者角色,而律师的作用相对积极。 c从法官的作用和地位上来看,在大陆法系,法官是法律的奴仆,只 能司法不能立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行事,在运用法律做出裁判时必须 严格忠于立法原意,无权摆脱法律规则的约束;英美法系将法院置

14、于主 导地位,法官决定着法律的效力,兼具司法和立法职能,可以在判决中 创造新的原则,即法官造法。 法律分类和术语上的差别 由于受罗马法学家,特别是乌尔比安学说的影响,大陆法系在传统上主 要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则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只 到现代,才开始有限度地使用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概括地说,大陆法系 国家和地区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比较明确、统一,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 区的法律部门缺乏统一的分类,特别是在民事法律方面,只有侵权行为 法、契约法、租赁法、借贷法等等零散的分类,没有把整个民法划为一 个单独的法律部门。 总而言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存在很多不同之处。导致这些差别的原 因,主要是

15、历史传统的不同,而某些重大历史事件起了重大作用,不同 的地理环境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从当代发展趋势上看,西方两大法系的 差别越来越小,呈现一种相互靠拢、相互融合的趋势。然而,历史传统 的力量是巨大的,西方两大法系的差异在短期内并不会消失。 2论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答: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 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 原则的总和。它以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的 内心意愿和行为,因此,它是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 来保证实行的。道德的内容归根到底也是来源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及其所 决定的利益关

16、系。其功能也是通过调整利益关系而维护其经济基础。 (1)法与道德的联系 它们在产生的基础和服务的目标上都有密切的联系,即一定社会的法 和道德都由一定的经济基础产生并服务于这个基础。 法与道德的联系表现为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可概括为三种 情况: a.互相渗透。法贯穿着道德精神,它的许多规范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规范 制定的;而道德的许多内容又从法律中汲取,尤其在价值层面,两者难 以割裂。 b.互相制约。道德通过正当性评价,推动和引导法的废、改、立及实 施;法则通过立法和实施,促进道德的完善,制约道德或不道德行为均 不越出社会基本秩序许可的范围。比如,见义勇为,但不得义愤杀人; 不守诚信,法律并非都予制裁,但如严重到欺诈或违约致人财产损失, 则要负法律责任。 c.互相保障。两者的相互保障主要表现为存在和功能上的互相促进和互 为条件。比如法律会维护与其一致的道德存在和加强其作用,道德则为 法律提供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并以道德秩序保证法律作用的发挥。 (2)法与道德的区别 法与道德虽有密切联系,但它们毕竟是上层建筑的不同部分,是性质不 同的两种规范体系,各有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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