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油田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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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油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物资仓储管理, 提高物资仓储管理水平,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仓 储管理办法、Q/SY 1123 物资仓储技术规范 、Q/SY 1281 物 资仓储管理规范、Q/SY 1033 常用物资保管保养管理规范等,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资仓储管理是指对库内物资和仓库设施设备及其 布局等进行管理和规划,利用现有仓储资源提供仓储服务所进行 的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过程的管理。 本办法所说仓储管理,包括物资供应处器材总库、所属单位 发布日期: 2014 年 4 月 4 日实施日期:2014 年 4 月 4 日 吉林油田公司

2、物资仓储管理办法 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编号: JLYT-WZ-04-2014 发布版本: - 可编辑 物资供应站仓库以及所属单位基层站队库房或物资供应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全资子公司、集体企业 单位) ,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合资合作等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物资供应处(物资管理部、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 物资管理部)是公司物资仓储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油集团公司物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 (二)组织制定公司物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公司所属单位物资仓储管理工作; (四)协调公司积压物资调剂、报废、

3、处置工作; (五)组织开展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工作检查与考核; (六)负责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员工培训工作。 第五条公司所属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物资仓储管 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物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 (二)负责对本单位内部物资仓储管理工作指导、检查、监 督与考核;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内部物资盘点和库存分析; (四)组织协调本单位闲置积压物资调剂、利用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内部物资仓储管理的员工培训工作。 第三章仓储设施设备 - 可编辑 第六条仓库应按照Q/SY1123 物资仓储技术规范、 Q/SY1281 物资仓储管理规范建设、配置仓储设施、设备,并 与其用途、功

4、能相适宜,符合HSE 管理要求。 第 七 条存 放 常 用 化 学 危 险 品 的 专 用 仓 库 应 符 合GB 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344 号)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 仓库内所有库房、料场和料棚应有明显标识,具体执 行 Q/SY1123 物资仓储技术规范4.5 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 库房应根据所储物资的实际需要,按照GB17167和 GB20901 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台账, 按周期进行检定,计量器具实行彩标管理,确保在用计量器具合 格有效,标识齐全。 第四章物资接运 第十条 铁路专用线接货。 (一)仓库

5、接到铁路到货通知后,应做好接车准备工作,根 据到货物资名称、数量合理确定卸车位置,力求缩短装卸搬运作 业距离,准备好卸车的人力、机具等。 (二)卸车前应根据铁路货物运单及有关凭证,认真核对车 次、车号是否相符,认真检查车况、货况。卸车前、后及作业过 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铅封损坏、苫盖存在异状、物资名称及 规格不符、货物包装变形、损坏、受潮、污染等问题,应请铁路 部门派人员复查,并取得相应记录(必要时拍照取证),以便划清 - 可编辑 责任。 (三)坚持二十四小时监卸接运。卸车过程中接运人员应始 终现场监卸,按物资性能、包装标记及操作规程进行装卸,严禁 野蛮作业。危险、剧毒、爆炸物品、大型设备、

6、超重超长物资、 专列物资等到货时,除接运人员外,仓库领导、安全、设备管理 人员也应到现场组织监卸,确保卸车过程中人身、设备和物资安 全。 (四)接运人员对整车按件数到货的物资,认真清点件数和 支、根数;整车到货的散积物资,按规定认真检尺、检方、检斤、 点数,接卸完毕后认真填写到货记录,归集整理各种资料,及时 与保管员办理实物和相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供应商送货。供应商依据合同送货到库时,由验收 人员和保管员直接与送货人办理交接手续。依据订货合同及送货 明细表,认真核对物资名称及规格、数量,并对物资的外观质量 进行初验。若发现物资有短缺、损坏、变形、受潮等情况时,应 与送货人一同核实,做好

7、记录,对质次、损坏、变质、物资名称 及规格不符的物资,应当场退交送货人,对实收数量双方现场签 字确认。 第十二条到承运部门提货。承运部门包括铁路车站、民航机 场、水运码头及邮局等。提运前应做好准备工作,按时到指定地 点提货,并在当日与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 (一)到车站提货。提货人员应根据铁路运单或提货通知单, - 可编辑 认真核对供货单位、物资名称及规格、数量(箱、件、捆)是否 相符,并进行物资外观检查,如包装封印是否完好,有无损坏、 受潮、散捆、松捆、货物受损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场要求车站 共同查验,属承运部门责任,应由承运部门出具商务记录,记录 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后方可提货。 (二)提取邮

8、包、航包。提货人员应根据提货通知单,认真 核对供货单位、货物名称及规格、包件号码是否相符,检查包装 是否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受潮、污染、手感货物有损坏等情 况,应当场要求与承运方共同开包查验、核实并出具商务记录, 划清责任后方可提货。 第十三条到供货单位提货。到供货单位提货时,应将提货与 物资的初验结合起来同时进行。提货时应现场检查物资的外观质 量、包装、随货资料等,对数量进行点件、检尺或过磅,并做好 记录,双方签字认可后,连同有关技术资料一同接收回库。 第十四条所属单位物资部门从物资供应处领料或自采的物 资,由材料员或采购员与保管员办理交接。 第五章物资验收入库 第十五条物资验收职责。 (

9、一)物资供应处质检中心负责归口管理物资质量工作,对 必检物资实施理化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二)物资供应处器材总库负责到库物资的数量、资料及外 观质量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负责必检物资的报检。 - 可编辑 (三)公司所属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从物资供应处领取的 物资、直达料以及自采物资的数量、资料及外观质量验收并对验 收结果负责。 (四)对于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科技含量高以及合同条款 中对质量有特殊约定的物资,由所属单位物资部门牵头,组织使 用单位、专业技术、物资采购等有关部门,依据合同及技术协议 现场联合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参与验收人员共同在验收报 告上签字确认。 (五)进口物资由进出口

10、公司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物资验收依据。 (一)物资供应处器材总库依据订货合同对到库物资进行验 收。 (二)所属单位物资部门从器材总库领取的物资依据物资调 拨单进行验收;直达料和下放采购物资依据合同进行验收。 (三)所属单位基层站队从物资部门领取的物资依据物资管 理部门开具的出库单进行验收。 (四)对于因抗洪、抢险、救灾以及设备抢修等生产急需尚 未签订合同的物资,依据“生产急需物资审批单”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物资验收时间要求。物资到库后首先应进行数量和 外观质量验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即零星料3 天、批量5 天、整车 7 天、整列 10 天以内验收完, 贵重物资和化学危险品随 到随验。

11、- 可编辑 第十八条物资数量验收。到货物资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计量方 法进行数量验收。 (一)计件物资的数量验收。 1.计件物资验收时应全部清点件数。 2.带有附件的成套设备, 不但要清点主机, 还要清点随机的零 部件和工具。 3.对数量大、 定量包装、 包装完好的物资可采取拆箱抽检,抽 检比率不得低于5(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如无短少 及质量问题,可不再抽检,但总件数应和发货数相符。在抽检中 发现问题时要扩大抽检比例,直至全部检验。 (二)计重物资的数量验收。计重物资验收时原则上应全部 检斤计量。 1.不带包装的物资检斤率为100 。 2.带包装的物资毛重检斤率为100% ,清点件数为1

12、00% 。 3.有标量(标量误差在标准规定范围之内)或标准定量包装的 物资,按标量计算重量, 并按不低于 5% 的比例进行抽检单件重量。 抽检无问题,对包装完好的全部清点件数;抽检有差异时,应扩 大抽检范围或全检。 4.理论换算计重的物资, 定尺的检尺率为10%-20% ,非定尺 的检尺率为 100% ,然后按标准的理论计算公式换算成重量。 5.贵重金属材料、剧毒物资100 检斤。 (三)以体积为计量单位交货的物资,如木材、石料等,应 - 可编辑 按规定的计量方法全部进行检尺量方验收。 第十九条物资资料及外观质量验收。入库物资应全部进行资 料及外观验收,内容包括:物资包装、外观标识、物资名称及

13、规 格、质量证明文件、产品认证证书等。机电产品外观质量验收执 行 Q/SY1123 物资仓储技术规范附录C。 (一)检查物资包装是否完好、有无损坏(特别是精密、贵 重器材、设备、液体和化工物资等) ,包装物不能起到防护作用或 者包装物残损易引发产品质量改变的,则不能接收,并现场拍照 留存。 (二)依据物资质量标准或技术协议对物资外观标识进行验 收,检查物资的标牌、标志、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等相关物资 信息标识是否完整、清晰,是否与标准要求相符。对于涉及强制 认证等标识的物资必须符合强制认证的规定,否则视为不符合项。 (三)检查物资外观有无锈蚀、损坏、变形、受潮、霉变、 虫蛀、老化及其它缺陷等,

14、丝扣是否有保护等。 (四)检查物资名称及规格型号是否与合同标的、产品标准、 入库单、运单、发货明细表等相符,如不相符则视为不合格物资, 不得验收入库。需要对规格型号进行测量的应做好测量记录,以 证明验收过程采集数据的真实性,按照相应的标准误差范围换算 值比对规格型号的实际测量值,以此来判定是否合格。 (五)检查随货同行的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材质单、 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质量证明文件应是制造 - 可编辑 商出厂时携带的,严禁代理商、贸易商制作。进口物资必须由供 方提供有效商检证书及复印件。 (六)对于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CCC 强制认证、特种设 备制造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许

15、可证等管理的产品,验收时应登 录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或各省市质量监督局等网站,核实验证 相关认证证书的真伪及时效性;油田化学剂需登录中油集团公司 质量与标准管理部主页,核实油田化学剂质量认可的时效性。在 无法核实的情况下,应向供应商索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并与发 证机构电话核实。 (七)对不宜打开包装、打开包装后难以恢复或打开包装后 影响贮存或影响质量的物资,其数量及外观质量检验应与供应商、 使用单位、检验机构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物资品质检验。物资品质检验是指对物资的化学成 分和物理性能的检验。 (一)物资外观检验完毕后,对需要进行理化检验的必检物 资(见 Q/SY 1474 物资到货质量检验管

16、理规范附录A) ,保管 员应在物资到库后2 个工作日内向质检部门报检。 (二)质检部门依据产品标准和采购合同的有关要求进行抽 样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作为办理物资入库的依据。 (三)物资质量检验工作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完成。 (四)直达料的验收检验具体执行吉林油田公司直达料管 理规定 。 - 可编辑 第二十一条进口物资的验收。进口物资的检验方法与国内物 资的检验内容和方法基本相同,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口物资检验必须按合同和有关标准资料,按照出入 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规定,进行严格检验。 (二)进口物资的数量,一般要全部检验。 (三)进口计重物资按合同规定计重。 (四)进口物资验收应关注验收的时效性,进口物资合同有 要求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必要的检验项目。 第二十二条物资验收记录。物资验收完毕后,保管员应认真 填写物资到货验收记录(附件 1 和附件 2) ,做到内容齐全, 填 写规范,数据准确。 第二十三条物资入库。 (一)物资验收检验合格后应在当月办理入库手续。由于生 产急需尚未签订合同或检验结果没有出来无法办理入库手续的, 应在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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