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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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试行) 裁裁量基准编码量基准编码 违法行为名称违法行为名称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违法 行为行为 分类分类 处罚公处罚公 示期限示期限 可申请缩可申请缩 短公示期短公示期 ( (申请的具申请的具 体标准流体标准流 程见本表程见本表 格附注)格附注) 违法行为依据违法行为依据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 C0011400A010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 目企业未依法办理 核准手续开工建设 或者未按照核准的 建设地点、建设规 模、建设内容等进 行建设的行为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企业投资 项目核准和

2、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 涉及全国重大生产 力布局、 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 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第一款: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企业未依照 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 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 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 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M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 五十六条第一款: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 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 设地点

3、、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 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 项目总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 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 手续。 从轻处罚:对 核准的建设 地点、规模、 内容等未做 较大变更的 对企业处项目总 投资额 1以上 2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般 12 个月 3-6 个月 C0011400A020 一般处罚:对 核准的建设 地点、规模、 内容等做较 大变更的 对企业处项

4、目总 投资额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严重 24 个月 3-12 个月 3 C0011400A030 从重处罚:未 依法办理核 准手续开工 建设的 对企业处项目总 投资额 4以上 5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严重 36 个月 C0011000A010 以欺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项目 核准文件的行为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 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企业投资 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 条: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 实性负责。 企业投资

5、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 八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 五十六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 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 的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 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 处项目总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 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 关手续。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 件, 尚未开工建设的, 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 处项目总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 已经开 工建设的,依照

6、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尚未开工建设的, 对企业处项目总 投资额 1以上 2以下的罚款; 已经开工的, 同时 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般 12 个月 3-6 个月 C0011000A020 一般处罚 尚未开工建设的, 对企业处项目总 投资额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已经开工的, 同时 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严重 24 个月 3-12 个月 4 C0011000A030 从重处罚 尚未开工建设的, 对企业处项目总 投资额 4以上 5以下的罚款

7、; 已经开工的, 同时 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严重 36 个月 C0011600B010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 目企业未依法将项 目信息或者已备案 项目的信息变更情 况告知备案机关, 或者向备案机关提 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 理条例第三条、十三条和十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 法第四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和四 十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 涉及全国 重大生产力布局、 战略性资源开发和 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 理。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 实行备 案管理。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 真实性负责。 已备案项目

8、信息发生较 大变更的, 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 关。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 九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 五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规 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 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 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企 业已备案项 目信息发生 较大变更未 及时告知备 案机关,经备 案机关责令 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3 个月 C0011600B020 一般处罚:企 业向备案机 关提供虚假 信息,经备案 机关责令限 期

9、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 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6 个月 3 个月 5 C0011600B030 从重处罚:企 业未依照规 定将项目信 息告知备案 机关,经备案 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 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2 个月 3-6 个月 C0011700A010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 政策禁止投资建设 项目的行为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 设项目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 产并恢复原状, 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 额 5以上 1

10、0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 十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 五十八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 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 目总投资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对企业处项目总 投资额 5以上 7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般 12 个月 3-6 个月 C0011

11、700A020 一般处罚 对企业处项目总 投资额 7以上 9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7 万元以上 9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严重 24 个月 3-12 个月 6 C0011700A030 从重处罚 对企业处项目总 投资额 9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9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严重 36 个月 C0011500C000 以分拆项目、隐瞒 有关情况或者提供 虚假申报材料等不 正当手段申请核 准、备案的行为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 理条例第六条和十三条、 企业投 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五 条: 企业应当

12、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 实性负责。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 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 十五条: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 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 备案的, 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 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警告 一般 3 个月 7 C0012000C000 已开工核准项目企 业未如实、及时报 送建设实施基本信 息,经核准机关责 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行为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 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企业投 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十 条: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 项目开工建设、 建设进度、 竣工的基 本信息。 企业投资

13、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九条: 已开工核准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 信息的,核准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 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警告 一般 3 个月 C0011900C000 已开工备案项目企 业未如实、及时报 送建设实施基本信 息,经备案机关责 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行为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 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企业投资项 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 目开工建设、 建设进度、 竣工的基本 信息。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十七条: 已开工备案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 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 拒

14、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警告 一般 3 个月 C0011300C000 投资主体通过恶意 分拆项目、隐瞒有 关情况或提供虚假 材料等手段申请境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四 十八条: 投资主体应当对自身通过网 络系统和线下提交的各类材料的真 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投 资主体通过恶意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 虚假材料等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核准、备案 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对投资主体及 一般处罚 对投资主体及主 要责任人处以警 告 一般 3 个月 8 外投资备案的行为 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 C001180

15、0C000 投资主体通过欺 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境外投资 项目备案通知书的 行为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四 十八条: 投资主体应当对自身通过网 络系统和线下提交的各类材料的真 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投 资主体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 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撤 销该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对投资主体及主要 责任人处以警告。 一般处罚 对投资主体及主 要责任人处以警 告 一般 3 个月 C0011200A000 属于备案管理范围 的境外投资项目未 取得备案通知书而 擅自实施的,以及 应当履行备案变更 手续但未经备案机 关同意

16、而擅自实施 的行为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三 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属于核准、备 案管理范围的项目, 投资主体应当在 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 案通知书。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发 生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变更情形的, 投 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 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 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属 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投资主体中 止或停止实施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 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 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 擅自实施的; (二) 应当履行核准、备案变更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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