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医疗药品管理)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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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药品管理)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二、适用说明(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1.本指导标准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及处罚幅度的适用决定权。2.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对待行政相对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3.本系统各级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处罚

2、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二)一般裁量权和特殊裁量权1.一般裁量权指导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不予、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按照法定处罚种类给予的处罚。2.特殊裁量权指导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具有法定不予、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处罚。(三)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1.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1)无法定依据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违

3、法行为成立的;(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5)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6)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2.从轻处罚,是指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应当在该类违法行为法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按中线以下处罚,但不能低于下线。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1)违法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查处的;(2)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3)主动召回问题药品,且未造成不

4、良后果的;(4)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3.减轻处罚,是指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应当在该类违法行为法定的处罚种类降低阶次进行处罚或者减少处罚种类。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1)初次违法,其违法行为不涉及假劣药品,且当事人主动配合药监部门查处的;(2)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前,自动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后果的;(3)受胁迫、诱骗参与违法生产经营药品,且积极配合查处的;(4)违法行为人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参与药品生产经营的;(6)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4.从重处罚,是指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具有从重处罚的情形,应当在该类违法行为法定的罚金处罚幅度范围内按中线以上直至上线处罚。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1)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1)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2)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3)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4)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5)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6)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

6、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2)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后果或巨大安全隐患的;(3)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阻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公务的;(4)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5)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6)一年内两次实施违法行为的;(7)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强制责令改正后,仍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8)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产生危害后果的;(9)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10)伪造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验报告从事药品生产、

7、经营的;(11)违法行为引发突发性公共事件或群体性上访等严重社会后果的;(12)故意制售假劣药品;(13)制售的假劣药品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14)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四)具体量罚幅度规定(1)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的,并且不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按该处罚规范的最高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的,并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该处罚规范的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作出具体处罚决定。(2)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不累计处罚,适用处罚标准最严厉的条款进行处罚。(3)同一行政相对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应当分别量裁处罚;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4)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处罚种类规定并处或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三、特别说明1.违法行为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制售假劣药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或非法经营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2.各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处罚货值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时,应报省局法规处备案。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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