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审核主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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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部档案审核主要检查 作者: 日期:干部档案审核主要检查验收项目标准及处理办法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开展省管干部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组厅字200315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项目标准及处理办法。一、档案材料要齐全完整(一)档案材料应属于干部本人,错装的及时更正。(二)应有中央组织部制发的1988、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所填信息应真实准确;1999年版的,应有照片、本人签名、填表时间和组织印章。缺少1988年版的,由干部现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写出书面说明,并注明当时身份;缺少1999年版的,由本人按目前情况补填,并由现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三)实行年度考核后(我市从

2、1994年开始)的年度考核登记表(或年终总结报告表)应齐全。缺少的,应尽可能补填,干部当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盖章。按规定不需要年度考核以及应考核而未考核或难以补填的,由干部当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写出情况说明;原单位不存在的,由干部现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写出情况说明。(四)干部的学历、学位材料应齐全。学历、学位确认和材料归档,按政策规定和鲁组通字200228号文件的有关条款办理。(五)干部参加3个月以上理论、专业、技能等培训(以干部培训记载或最新干部履历表中本人填写记载等为参照)材料齐全。缺少的,由干部现所在单位或主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认真查找

3、原件;原件确实找不到的,可复印证书等相关材料,并加盖现所在单位公章;确实收集不到的,写出书面说明。(六)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以最新干部履历表或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相关栏目的填写等为参照)的材料齐全;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缺少的,由干部现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向有关单位收集。(七)更改出生日期应有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调查(请示)报告、原始依据的证明材料(原始户口底帐、登记卡片、出生证等)、按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1、凡没有组织批复的视为擅自更改,更改

4、后的出生日期不予承认。干部更改出生日期有上级文件批复,缺少调查报告和原始依据证明材料的,要予以补齐,没有补齐的,不予承认。以上应按规定重新审核确认。2、干部档案中出生日期前后记载不一致的,根据中组部组通字199024号文件精神,原则上以干部档案材料中本人最先填写(表格或出生日期部分明确要求由本人填写或有本人签名)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进行审核确认;或以调查后新收集的早于现有档案材料、并可归档的本人所填写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或原始户口底帐、登记卡片、出生证等为依据,按程序报批后确认(建国前出生的,以当地解放后的原始户口底帐等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3、中央组织部自1958年部署填写干部履历表以来,明确要求

5、出生日期一律按公历填写,因此,干部出生日期不再进行农历与公历换算。过去已经换算的,如干部档案最早材料中有“古历”记载的,予以承认;档案最早材料或其它原始材料无“古历”记载,后期材料中又填写“古历”的,不予承认,应按规定重新审核确认。4、缺少更改出生日期相关材料需收集或调查的,由干部现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需重新审核确认出生日期的,由干部现主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调查或收集材料应按规定与户口登记机关等会同进行。5、凡因升学、入伍、就业、结婚等个人原因,过去把年龄改大或改小,现又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再变更。6、最早原始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有涂改的,涂改内容无效。凡能识别出涂改前出生日期的,可按

6、涂改前的出生日期确认;难以识别出涂改前出生日期的,要按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取得原始有效证据后方可认定。(八)更改参加工作时间或连续工龄,应有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调查(请示)报告、档案原始记载或有原始依据的证明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干部档案中没有原始有效记载或没有收集到原始有效证明材料的,其它证明材料无效。要严格区别参加工作时间与连续工龄,不得把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混同于参加工作时间。1、凡没有组织批复的视为擅自更改,变更的参加工作时间或连续工龄不予承认。有上级文件批复,调查报告中缺少原始有效证明材料的,要予以补齐;没有补齐或干部档案中

7、没有原始有效记载的,不予承认;批复等材料均齐全,但明显违反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更改的,不予承认。以上均应按规定重新审核确认。2、干部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前后记载不一致的,以档案中符合政策规定的最早有效材料的记载为依据审核确认;或以调查后新收集的原始有效证明材料,或可以证明工作性质、时间并与档案原始记载相吻合的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按程序报批后确认。工龄计算与档案记载不符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审核确认。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可更改而未办理的,可通知干部现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程序报批后予以确认。3、原始材料中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或工龄被涂改的,涂改内容无效,要按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或取得原始有效证据

8、后方可认定。(九)确认党员干部的入党时间,按有关党龄计算起始时间的规定进行确认,或以组织批复干部党籍党龄的文件为依据确认。干部入党时间填写有误的,由干部现主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重新审核确认。1、党员应有入党志愿书和1985年党员登记表,部分党员还应有1990年填写的党员登记表。(1)缺少入党志愿书的,要认真查找;确实找不到的,由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明其党员身份;现单位党组织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中说明情况,提出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干部现主管组织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2)缺少1985年党员登记表的(当时是正式党员的都要填写),由干部

9、现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收集;收集不到的,由干部当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写出情况说明;干部原单位不存在的,由现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书面说明。(3)我市部分党员还应有1990年党员登记表。一是当时是省级机关的党员,包括省委各部门及省委直属事业单位,省顾委、省纪委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及省政府直属的驻济南、青岛的企事业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协常委会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省级领导机关,以及上述部门直属的驻济南、青岛的新闻出版、科学研究、文艺团体等单位的党员;二是济南、青岛市级机关的党员(所含单位同省级机关)和由市委认定的

10、有重新登记任务单位的党员;三是驻济南、青岛市大专院校(含成人高等院校)的党员。缺少1990年党员登记表的(当时是正式党员的填写),按缺少1985年党员登记表的收集办法办理。2、干部加入民主党派的,也要有相应的材料。民主党派缺少相应材料的,要积极与相关单位联系,尽量补充。补充材料可以是加入民主党派通知书或加入民主党派原始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民主党派公章),样式不作统一要求,但要体现民主党派名称和加入时间。(十)干部获得的县级以上奖励材料(以最新干部履历表或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中的填写等为参照)要齐全。缺少审批表等奖励材料的,由干部现所在单位或主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收集。要认真查找材料原件;原件确

11、实查找不到的,可复印证书等相关材料,并加盖现单位公章;确实无任何材料的,出具书面证明。(十一)干部受处分的,应有处分决定(包括免于处分的决定)材料;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的,解除处分后,还须有解除处分的决定材料。缺少的,由干部现所在单位或主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收集。(十二)对干部本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有审计结果报告。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凡依据该条例对干部进行了离任审计缺少材料的,由干部现所在单位或主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收集。确实查找不到的,出具书面说明。(十三)1996年以后的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和考察材料齐全(其中任科级以上职务的,

12、不论何年任免,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和考察材料必须齐全)。缺少的,由干部现所在单位或主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查找或向有关单位收集。确实找不到的,要补填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并注明任免文号、任免时间,并加盖组织印章;考察材料确实查找不到的,出具书面说明。(十四)1993年以后的工资材料齐全。工资应该变动而没有相应记录的,由干部现所在单位或主管组织部门负责收集,确实查找不到的,按当时情况补填相应表格;工资表错误的,应及时纠正。(十五)组织人事部门过去曾通过“干部基本情况审核表”或加盖“审核章”等形式,对干部的“三龄一历”给予审核认定的,这次也应按要求重新审核确认。二、材料手续要完备(十六)凡规定需由

13、组织盖章的材料,应有组织印章;凡个人撰写的材料,应有材料的形成时间及本人签字。1996年以后的材料手续不完备的,应由本人和形成材料的组织补办有关手续;因机构变更等原因确实不能补办手续的,要由现在的相关单位出具相应的说明材料。(十七)1996年以后的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应逐栏逐项填写,不能出现空白;须填写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时间和。理此事的批准机关、时间和文号,并加盖组织印章;依法选举的,应注明法定当选的时间。没有照此办理的,由当时的任免部门补填;因机构变更等原因不能补填的,要由现在的相关单位出具相应的说明材料。(十八)干部档案审核后纠正和变更的有关内容等,可在干部本人的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

14、和最新的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相关栏目中纠正、变更并加盖校对章,对干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息项作相应纠正、变更。对审核确认的干部学历、学位、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工龄、入党时间,要填写干部“三龄一历”审核确认登记表,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后订入干部档案十类。原检查清理学历、学位中确认填写的干部学历、学位情况登记表从档案材料中撤除。今后如再发生变更,可相应在干部“三龄一历”审核确认登记表相关栏目中变更并加盖校对章。以上按规定出具的各种说明材料,按分类订入档案。(十九)干部档案审核后有关项目需履行组织手续的,如参加工作时间、工龄或工资等,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职能科(处)予以办理。三、整理要符合要求(二

15、十)档案目录清楚,字迹工整,无粘贴涂改;材料分类准确,排列有序,层次清楚;内容与目录相符,材料形成时间填写无误,材料类序号(右上角)和页码填写准确;技术加工和装订符合要求,无乱孔、无脱页漏装、无损坏文字的材料。现档案整理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整理。(二十一)干部档案审核中按规定需清理出去的不真实材料或不需归档的材料等,要在档案目录“备注”栏中标明清出时间、原因和经手人,属个人的退回个人,属组织的退回组织,属可存文书档案的存文书档案,其它可销毁。(二十二)档案管理部门有责任按照职权对归档材料严格把关,对新接收档案的内容,要逐页逐项核对,保证材料完整、齐全,内容真实;对档案涂改的,要查清责任;对违反政策规定和本标准办法的有关内容要予以纠正;对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整的材料,要责成形成材料的有关部门重新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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