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财政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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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西市财政局工作制度 作者: 日期:定西市财政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财政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以确保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对财政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促进财政整体工作上台阶、上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经局长办公会、党组会、局务会、全体职工会讨论通过后,在局内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范围内适用。 第3条 局内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 岗位责任制 第4条 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局长主持财政局的全面工作,党组成员以及副县级以

2、上领导干部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受局长委托,按照分工,分管某方面的工作,并对局长负责。局长外出,由指定的党组成员、副局长临时主持工作。 第5条 局属各单位必须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协作配合,完成各自工作任务。 第6条 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重要紧急事项,局长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理,但事后必须立即报告和通气。日常工作按照分工负责管理。 第7条 党组成员、副局长和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按照分工,做好分管工作,或受局长委托,做好其他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事宜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局长报告,涉及到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较强的问题,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局长提出解决办法

3、或建议,经研究确定后执行,需要请示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请示后执行。 第8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市委、市政府的领导,接受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业务上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加强与税务、金融部门和其他单位的协作配合,充分调动全局职工的工作热情,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财政工作原则,带头执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9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置于全局职工的监督之下。要深入实际,深入工作第一线开展调查研究,破解工作难点,抓好指导、督办,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10条 局领导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职工、爱护职工、用好干部;要带头维护和顾全大局、讲团结,坚持党

4、性原则;要密切协作,相互理解,相互支持;要带头廉洁自律,遵守廉政建设制度;要带头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和方针政策,并用其指导财政工作实践。 第11条 科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局党组和领导班子的集体决定,自觉维护集体领导权威,接受上级业务处室的业务指导。当好参谋,经常性地向局领导提出合理化的工作建议。 第12条 科室、局属单位实行科长(局长、主任)负责制,科长(局长、主任)要担任起领导和管理好本科室、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带头完成好本职业务和局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业务科室要抓好分管业务口和基层财政部门的业务管理和工作指导,经常到基层开展调查研究。 第13条 科室、局

5、属单位负责人及时、定期向分管局长报告业务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做到不越权、不失职、不违规、不误事。第14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职工,科室、部门负责人有权力和责任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有权报请局党组研究处理。对工作积极、完成任务好、工作作风扎实的职工,有责任向组织推荐通报表彰。 第15条 科室、局属单位内部工作人员之间及科室与科室之间,要加强团结协作,不能相互推诿扯皮。综合性科室要搞好协调,加强督办检查;专业科室要及时向综合科室提供工作情况、做好数据报送、搞好信息反馈。 第16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除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履行好岗位职责外,还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完成好

6、临时性安排的工作。科室、局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临时安排的全局性工作期间,科室、部门负责人应临时调整内部分工,保证工作正常运转。 第17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强集体主义修养,增强集体观念和荣誉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维护整体利益。 第18条 科室、局属单位对本科室、本单位的干部职工,要明确岗位、职责,制定本科室、本单位的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19条 市局会议分为局机关会议和全市工作性会议两类。局机关会议包括: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全体干部职工会议、每月例会和专题会议等。全市性工作会议包括:全市财政工作会议、县区财政局长会议以及各科室、各单位召开

7、的专业会议等。 第20条 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局党组全体成员。必要时有关涉及议题的人员列席。根据情况随时召开。会议议题主要是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党委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精神;通报重要情况,研究要向市委汇报的重大事项;组织学习、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安排部署机关党务工作;讨论决定局内机构、编制、人事问题;研究决定局机关其他需要局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21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局长、副局长和局长指定参加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有关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和议题汇报人员列席。根据情况随

8、时召开。会议议题主要是传达贯彻国务院、省、市政府以及上级财政部门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研究需要局领导集体研究解决的问题(包括全市和市级财政预决算报告,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各项财政资金的使用安排,局机关自身的重大开支事项等)。研究需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省财政厅等领导机关请示的事项或汇报的材料;研究分析财政经济形势,讨论决定财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第22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局领导、副县级以上干部和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以及会议指定的相关列席人员。根据情况随时召开。会议议题主要是传达上级党

9、委、政府和财政部门重要会议精神、重大事项决策;通报全市和市级财政预、决算报告;听取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工作情况汇报与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全局有关重点工作;通报内部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情况;通报其它需提交局务会议通报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23条 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全局干部职工。根据情况随时召开。会议议题主要是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总结、部署某一阶段的全局性工作;进行干部考察测评;通报重要情况和其他需向全体干部职工安排部署的事项。 第24条 每月例会。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局领导、副

10、县级以上干部和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无特殊情况每月底召开。会议内容主要是通报本月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当前财政工作形势,安排部署下一月或近期主要工作。 第25条 专题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局领导、科室及单位负责召集和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议题主要是座谈有关情况;督查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研究部署某些专项工作。 第26条 全市财政工作会议。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召开,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参加人员为市直单位相关领导或财务人员;各县区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财政局局长和相关股室负责人;局内副科级以上干部。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议题主要是

11、传达、贯彻上级财政工作会议及市委、政府有关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安排财政工作;安排部署当年的财政工作;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签订财政工作目标责任书;其他重要事项等。 第27条 全市县区财政局长会议。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召开,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参加人员为局领导和局内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及各县区财政局长。会议议题主要是传达全省财政局长或者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听取各县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有关专项工作。 第28条 财政专业会议。由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具体安排,办公室统筹组织。参加人员为会议组织科室或单位有关人员和县区局的对口人员。会议议题主要是传达贯彻省财政有关专业会议精神,研究

12、部署有关专项工作。各科室、局属单位召开专业会议,要实行报告制度,事先填写会议申请单,由分管局领导审查并经局长同意后方可召开。专业会议需要邀请省厅领导、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必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并经局长同意后,一律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会议材料由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29条 职工代表大会。由局党组负责召集,通过职工大会选举出的职工代表参加会议,工会负责承办。会议议题主要是了解和反映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搜集整理职工具有代表性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领导反映;对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30条 局内各科室、局属各单位需向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汇报的事项

13、,要事先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形成书面材料,以便安排研究。 第31条 局党组会议研究内部机构、编制、人事问题时,办公室主任参加,并负责形成会议纪要。局党组会议研究其他工作和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办公室要安排专人作好记录,需要发会议纪要的,办公室整理后由局长审批签发。全市财政工作会议,经局领导班子集体商议后,抽调有关科室、单位和人员集体承办。科室、单位专业工作会议由提议召开会议的科室、单位组织,办公室承办会务。其他会议一律由办公室承办会务。 第32条 除党组会议外,其它会议原则上财政监督局派员参加,负责对会议决定需督办的事项,向科室、局属单位发出督办通知,有关科室、局属单位要认真遵照执行,及

14、时办理,并将落实情况向局领导汇报。 第33条 分管领导到省、市、县区参加会议,回来后应及时向局长或局领导班子集体汇报,并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只有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而无分管领导参加的省、市、县区会议,参会人员应首先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视情况确定是否向局长或局领导班子集体汇报。汇报原则有书面材料并提出会议贯彻落实意见。 第34条 努力精简会议、端正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凡召开会议,会前都要作好充分准备,有专门的会议筹备意见呈送分管领导或局长。可开可不开的会坚决不开;能用文件、电报或电话联系解决的,不召开会议;可以合并召开的几个会议要尽量合并召开,做到每次会议主题明确、解决实际问题。各类会

15、议要严格执行预算,节约会议经费。 第35条 所有与会人员要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会议制度规定应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不得缺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要向会议召集人请假;要保持良好的会风,不得迟到、早退;会议期间一律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维护好会场秩序。 第四章 请示汇报制度 第36条 请示汇报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办理,属于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分管领导做出决定办理;属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负责办理。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分管领导必须及时向局长汇报,或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遇有重大问题或超出职权的事项,要及时提出意见,请示局长审定。局长认为需要集体决定的,可以和有关同志商定或召开有关会议决定。原则上要求下级对上级和提交会议的请示、汇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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