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著作摘抄经典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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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学著作摘抄(经典著作) 作者: 日期:政治学著作摘抄 1社会与国家苏格拉底:人类最初是散居的,也没有城市。结果人类被凶猛野兽所推毁,因人与兽相比不堪一击。而且他们的技能仅够裹腹之用,而不能和野兽进行战斗:他们拥有食物,但却没有管理的技能,而战争的技能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不久以后,自我保护的欲求使他们聚集一起组成了城市;但当他们聚集于一起时,没有管理技能,却彼此以恶相向,于是又一次陷于分离、毁灭之境。宙斯怕整个人类会毁于自相残杀,他于是将赫耳墨斯派到人间,带来了尊严和正义,这些便成为城市秩序的原则以及友谊和睦的纽带。柏拉图:普罗泰哥拉320A人是一种政治动物,其天性就是要大家在一起生活。亚里

2、士多德:伦理学1169 618当若干村落组合成为一个完整的社会,其规模足以维持自给自足状态的时候,城邦也就产生了。可以说,城邦的产生是出于生活的基本需要,而它继续存在是为了优良的生活。因此,既然早期各级社会组织形式是自然生成的,那么城邦也是如此,因为城邦是这一过程的完成,也是自然的产物。无论是一个人、一匹马成一个家庭,它的自然本性也就是它的充分发展的形态。此外,事物的终极原因和目的是至善,所以自给自足也就成了这个社会团体的目的和至善了。因此很明显,城邦是自然的产物,而人类在性上也正是一种政治动物。凡是在本性上,而不是仅仅出于偶然的原因,不归属于城邦的人,他不是一个鄙夫,就是一位超人。进一步来说

3、,械邦在本性上先于家庭和个人,因为整体必然先于部分。例如。假若全身被毁,那么也就无所谓手足了。脱离了身体的手足同石制的手足无异,它们无从发挥手足的实用。只是在含糊的名义上仍旧称之为手足而已。事物是由它们的作用和能力采规定的。如果它们不再具有正常的性质,我们就不应该把它们看作是和原采相同的东西,它们只不过还有一个相同的名号罢了。我们确认城邦是自然的产物并且先于个人,就因为每一个隔离的个人都不足以自给其生活,因此他就康构成全体的一个部分和大家一起组成城邦全体。凡是不能生活在社会群体中间,或者能够自给自足而不需要生活在社会中间的人,他不是一头野兽,就是一位神祗。他不是城邦的一个组成部分,人类天性就有

4、合群的本能,那首先建立城邦的人是最本的施惠者。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52B28城邦不仅为生活而存在,而且是为优良的生活而存在,如果它的目的只是为了生活、那么,奴隶和野兽都可以组成城邦了。但是不可能存在这种城邦,因为奴隶和野兽与幸福无缘,也没有享受自由生活的权利。城邦存在的目的也不是为了寻求互助以防御侵害,也不是为了便利物品交换和互相交往。真正无愧为“城邦”,而不是徒有虚名,就必须以善德为目的。否则的话,一个政治团体就无异于一个军事同盟,其间的唯一差别只在空间上,同盟内的成员是分开来居住的。不仅如此,法律也无异于一种合同,或者用诡辨论者吕哥弗隆的话来说,法律只是“人们彼此公正相待的保证”,却没有

5、促进公民正义和善德的实际力量所以很明显,一个城邦不只是在同一地区的居留团体,建立它的目的也不只是为了便利交换和防止互相损害。这些确实是城邦所由存在的必要条件,然而所有这些条件还不足以构成一个城邦。城邦是若干生活良好的家庭和民族为了追求自足和至善的生活,才行结合而成的。这样的团体只有在居住一处并相互通婚的人民中间才能建立起来。城邦中于是就出现了婚姻关系、民族联系、宗教仪式、娱乐活动等等,把人们联结在一起。但是这些关系的出现都是由友谊造成的,因为有居住在一起的愿望只是友谊。城邦的目的是优良的生活,社会生活中的这些活动只是达到这种目的一些手段而已。城邦为若干家庭和村落的结合,由此而得到自足而至善的生

6、活,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幸福而美满的生活。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政治团体的存在并不是仅仅为了社会生活,而是为了高尚的行为。所以,谁对这个团体贡献最多,谁就比和他同等自由,或更自由门弟更尊贵更富有,但政治品德低于他的人,应该在这个城邦中享受到较大的一份。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80A32城邦需要财产,但是财产,即使包括有生命的东西在内,却不能算作城邦的一个部分。因为城邦不止是有生命的东西的社会组织,而且是平等的人们间的社会组织,其目的在于达到尽可能完美的生活。幸福是最高的美德,是美德的实现和极致。但是在生活实践中并非人人都可获得,有些人获得了充分的幸福,有些人则获得其中很少一点或竟完全无份。因此很显然

7、,由于人们之间的这种差别,而产生了不同种类的城邦和各种各样的政体。不同的人们追求幸福的方式和采取的手段各不相同,所以便为他们自己创立了各不相同的生活方式和政治制度。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328A35我们来列举一个城邦的各种职能,列出这个表来非常容易;首先,必须要有粮食,其次为工艺,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许多用具:第三,要有武装;为了维持秩序,需要用武装镇压境内臣民的叛乱同时抵御任何外来的侵略,第四,必须有一定数额的税赋,以备国内平时和对外战争的需要,第五,或者更应该放在第一位,必须有神职活动,即通常的所谓祭记,第六,这是最为必要的一种职能,必须有裁决公共利益和人们之间行为准则的权力。这些是每一个城邦都

8、不可缺少的事物。城邦不是人们的单纯的集合。这个团体必须在生活上达到自给自足的目标。上述职能中如果缺少任何一种,这人团体就不可能达到自给自足。因此,一个城邦的组织机构应该是为了完成这些职能而设立。城邦内必须有农民从事粮食生产,有工匠、武装部队、有产阶级、祭司,还要有裁决公众要务和个人私事的职司。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328B4自然在人类中间确立的合作和交往原则必须追根寻源。合作的原则存在于人类所有成员之间。正是借助于理性和语言的纽带,教育、学习、交流、讨论,争辩这样一些过程便把人类联为一体,形成互为兄弟的关系。再也没有其他特点更能使我们和动物相区别的了。我们可以承认动物有勇气(如马和狮),但我们不

9、认为它们具有正义,平等和德行,因为它们没有理智戏言语,西塞罗:论义务16正如从躯体上分离出来的脚再也不成其为脚一样,与其他人隔绝开来的人便再有不成其为人了。因为人是什么?人是国家的一部分,首先是由神明和人类组成的国家的一部分,其次是所谓近似国家的一个部分,这是普遍国家的一种缩小的映象。爱比克泰德:语录II,5如果我们说民族就是由对事物的爱持同样看法而结为一体的有理性的人的集合体的话,那么为了发现任何民族的性格,我们仅需要观察他们爱什么,而不论爱什么,只要这是理性的人的结合而不是兽类的结合,是以对事物之爱持同样看法为基础的结合,就理应称之为民族,按照它们由高级利益结合起来的程度称为高等民族,按它

10、们由低级利益结合起来的程度称为低等民族。奥古斯丁:上帝之城X I X,24自然赋予每一个人以理性之光。引导他的行动达到所趋的目的。所以,如果人象许多其他动物的方式那样过一种孤独的生活,他就不需要其他指导者。每一个人在万王之王,即上帝的管辖之下,将成为他自己的君主,并且对于自己的行动,有依靠上帝赋予的理性的启发而充分加以指挥的自由。然而,人天然是个社会的和政治的动物,注定比其他一切动物要过更多的合群生活。阿奎那:论君主政治I,1国家是自由人的完美组合,他们为了亨有共同的权利和利益而结为一体。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的权利II,l,14大自然,即上帝用来创造并治理世界的艺术,也柬在许多其他事物上一样,

11、被人的艺术所模仿,从而能够制造出人造的动物。由于生命只是肢体的一种运动,它的起源在于内部的某些主要部分,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说,一切象钟表一样用发条和齿轮运行的“自动机械结构”也具人造的生命呢?是否可以说它们的“心脏”无非就是“发条”,“神经”只是一些“游丝”,而关节”不过是一些齿轮,这些零件如创造者所意图的那样,使整体得到活动的呢?艺术则更高明一些,它还要模仿有理性的“大自然”最精美的艺术品尸“人”。因为号称“国民的整体”或“国家”的这个庞然大物“利维坦”是用艺术制成的,只是个“人造主人”,虽然它比自然的人高大力强,且又以保护自然的人为目的,在“利维坦”中,“主权”是使整体获得生命和活动的“人

12、造的灵魂”,而官员及其他司法,行政人员便为人造“关节”了:用以紧密连接最高主权职位并促使每一个关节和成员执行其任务的“赏”、“罚”则是“神经”。这就同人身上的情况是一样的,即一切个别人的“资产”和“财富”是“实力”:人民的安全是它的“事业”:向它提供必要知识的顾向们是“记忆”,而“公平”、“法律”是人造的“理智”和“意志”,“和睦”是它的“健康”,“动乱”则是它的“病疾”,“内战”便是“死亡。最后,把这个政治团体的各部分最初建立、联合并组织起来的是“公约”和“盟约”,也就是上帝创世时宣布的“命令”“我们要,造人”霍布斯:利维坦序言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并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保障

13、大家能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那只有一条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依据多数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数人组成的集体。这就是说,指定一人戏一个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个人都承认授权于这个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是命令他人作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大家都使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使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这不仅仅是同意或是协调,而是全体都真正地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这个人格是每个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象是人人都向所有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我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与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

14、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授与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办到了这点后,象这样的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便称为国家,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或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有生命的神明的诞生,我们正是在永恒的上帝之下从它那里获得了和平和安全。霍布斯:利维坦II,17依据自然的最高权利,人人得以生存。因而,依据自然的最高权利,每个人的所作为都出于本性的必然性。因此,依据自然的最高权利,每人各自判断善与恶,根据自己的意愿寻求自己的利益,为自己复仇,努力维护自己所爱而消灭自己所恨。如果人人都能遵循理性指导而生活,那么,每个人都可获得他的自然权利而不对他人有丝毫的损害。但是因为人受制于情感,而这种情

15、感的力量远远超过人的力量或道德,所以他们常被诱到种种不同的方向,陷于彼此反对的境地,虽然他们需要相互间的帮助。因此,每个人都必须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这样才可以彼此和平相处,相互帮助。人人都持有彼此间不会有伤害他人之事发生的信心。依据这样的定律才能建立起坚强有力的社会,只要社会将个人报复,判断善恶的自然权利收为公有,由社会自身来执行这些权利,这样社会便有权规定共同生活方式,制定法律以维护秩序。但是有效地施行法律不能依据理性,而只能借助刑罚,因为理智战胜不了情感。这样坚实地建立于法律和自我保护力量之上的社会称为国家,而受这个国家法律保护之下的个人叫公民。我们能很容易地看出,在自然状态下,没有人人一致承认的善或恶,因在这样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在寻找各自的利益,按自己的意愿,完全依照自己的利益来判断什么是善,什么是恶,除了服从自己以外,他们并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并不服从任何他人。因此,在自然状态下是不存在“罪”的。反之,只有在社会状态下,在善与恶须为共同的契约所决定时,才是人人均受法律的约束,都必须服从于政府。所以“罪”不是别的,而只是不服从国家法律而已。反之,服从被看作为公民的“优点”,由于他能服从国家的法律,他被认为是值得亨受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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