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财政局信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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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安市财政局信访制度 作者: 日期:北安市财政局信访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局信访工作,保持财政部门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结合财政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政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组织信访工作,处理来信,接待来访,认真研究处理信访人提出的投诉、申诉、检举、意见和建议,及时、正确处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切实改进薄弱环节和工作方式。 第三条 财政局信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解决与疏导教育相结合,预防和化解相结合,公开、便民的原则。 财政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信访工

2、作,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其联系群众、反馈民意、民主监督、化解矛盾的作用。 第四条 财政局信访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组织、指导、督促做好信访工作,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第五条 财政局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协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具体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第六条 财政局信访工作应当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对投诉、检举及反映问题的信访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需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由被举报单位上一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查证,不得将举报信或举报内容转交或泄露给

3、被举报单位和个人。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职责 第七条 财政局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财政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信访工作的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其他局领导为成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 (二)拟订财政局信访工作规章制度; (三)指导、督促上级领导机关批转财政局办理的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涉及财政工作的重大或异常信访事件。第八条 财政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由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财政局信访办设在经济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局信访工作的一访接待;向

4、各部门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催办、督查;对上级信访机关报送重要信访信息及局领导直接处理信访事项的沟通协调工作。信访办主要职责如下: (一)受理信访事项,组织处理信访人来信,接待或安排信访人来访;(二)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和信访事项内容,向局内有关科(室)、局属单位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办理工作的具体协调、催办和检查,必要时牵头负责有关具体信访事项的情况,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三)登记信访事项,公布信访事项处理进程及结果;(四)协调办理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五)督促办理局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六)统一书面回复信访人信访事项、是否受理及处理结果;(七)研究、分析财政信访工作情况,反

5、映、汇报信访工作情况;(八)对局内各科(室)、局属单位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九)依法提出对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建议;(十)就重大、复杂信访事项组织召开信访听证会;(十一)学习掌握有关法规,熟悉财政工作业务,了解各项工作进度情况;(十二)具体办理具有综合性的信访来件。第九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具体承办有关信访事项。明确一位工作人员具体承办涉及本科(室)、本单位的信访事项。主要职责如下:(一)研究、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具体负责局信访办转办交办信访问题的书面回复答复,提出具体信访事项的答复或处理意见,包括不予受理或反映问题暂缓处理的意见及理由;(三

6、)按照市信访部门的要求和局信访办的通知,及时派人参与现场处理涉及本科(室)、单位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四)组织研究、分析信访中反映的情况,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建议。第三章 信访工作程序第十条 财政局信访办工作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工作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待来访工作地点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发生变更,应当于7日内重新公布。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一)信息接收。信访人采取来信方式的,当日来信,当日拆封,将信封、信件及其附件一并装订;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的,收到当日,将信访人提供的信息转为书面形式并装订。(二)登记。将信访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联系方式、提供信息时间和主要

7、内容进行登记。(三)受理。局信访办在收到信访后,会同涉及科(室)、单位协商是否受理的意见,在自收到之日起1 5日内决定该信访事项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属于财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信访办应当报告领导小组同意后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应当受理部门或机构。信访人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四)报告。对投诉、申诉、检举信件和意见、建议涉及重要工作的,信访办应当及时报告领导小组负责人。(五)分转。对于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办按照来信内容和各科(室)、单位分工转送相关科(室)、单位办理。需两个以上科室共同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六)承办。局内各科(室)、单位兼职信访工

8、作人员收到信访办交给本科(室)、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立即向科(室)、单位领导汇报,并指定专人办理。承办人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办事。承办人员可以电话联系、约见、走访信访人,听取信访人陈述情况。承办人可以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办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的信访事项,可以采取主要领导走访制。(七)督查。信访办负责对承办科室办理的信访件情况进行督查,并对没有按规定办理的进行通报。(八)答复。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各科室应当按局信访办规定的办理时限,向信访办提交信访事项处理意

9、见,信访办统一答复信访人。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分别做出以下决定:(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答复信访人;(二)信访人的请求有一定合理性,应当在处理处置时予以充分考虑,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三)信访人的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应当对信访人做出解释,并答复信访人。第十三条 各科(室)、单位对来访人或电话来访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解决的,要及时予以答复;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告知信访人处理的时限和解决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不属于本科(室)、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告知信访人负责此项工作部门的联系方式。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北安市财政局做

10、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北安市财政局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核。对于重大、复杂信访事项的复核,信访人可以申请举行听证。第十五条 对举报信件中的情况不明、证据不详实、依据不充分,无法落实的匿名信件,先存档待办。第十六条 接待科(室)或单位对信访人要文明、热情、诚恳,耐心听取来访群众的陈述,了解问题要点和来访人基本要求,如实记录。对来访人询问有关财税业务、举报违反财政法规等方面的问题,必要时按照科室职责分工,由相关科室直接接洽。第十七条 局信访办要协同安全保卫部门,开展安全教育。增加安全保障工作力量,加强信访接待场所的安全,查找存在的安全漏洞和隐患,增强应对突发

11、事件的防范和控制能力。第十八条 局信访办应当建立信访管理工作制度,并就以下事项向领导小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及被投诉较多的科室;(二)转办、督办情况;(三)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四)信访工作中提出的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被采纳情况。各科(室)、单位应当定期向局信访办反馈本科室(单位)的信访工作情况。包括:承办信访情况,接待来访情况及本科室(单位)分管工作存在可能引发信访事件的隐患预警。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一)信访信息资料原稿由局信访办收集归并。年终装订成卷后,交局办公室保存,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管理、查阅或销毁。(二)各科(室)、单位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清理本科室(单位)承办的信访材料,将收集、整理后的相关材料退回局信访办归档。各科室可根据需要留存原信复印件。 (三)信访工作简报,由局信访办存档。(四)信访年度工作报告经领导小组阅批后退回局信访办存档。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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