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鉴定 供销合作社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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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销合作社性质供销合作社性质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王成中国供销合作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农业发展,活跃农村经济于1949年创建的,是农民自愿入股、自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基本原则是自愿、互助、互利、平等、民有、民管、民享。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特点是上下联合、点多面广、工农一体、覆盖城乡。这一集体所有制的系统组织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为支援革命战争、建立民主政权作岀了卓越贡献;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为促进诚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应、稳定物价、巩固工农联盟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记载了辉煌的篇章。然而在各条战线、各个领域取得改革开放丰硕成果的今天,这颗曾叱咤风云的璀璨明星却

2、沒有完全再放其应有的光焰。原因何在?今后又将何往?回望过去,供销合作社走过了一条曲折坎坷的创业发展道路。1949年11月成立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1950年7月召开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代表会,制定了社章、成立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社。1954年7月召开中华全国合作社首次代表大会,在认真总结前五年工作的基础上为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为农服务的宗旨、经营方针和管理制度、修改了社章,将中华全国合作社改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基本形成了供销社的组织体制和经营管理构架。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背扛肩挑送货下乡,一心热诚地为农服务,得到了人民的支持、爱护和关心,社农之间形成了休戚相关、水乳交融的情谊,促

3、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在这一时期,不仅組织商品流通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而且成为连結城乡、勾通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紐带,在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我国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在土地改革后大发展的时期,也是供销合作社兴旺发达的黄金时代。1958年由于“左”的思潮的影响,一股急于搞所有制升级的飙风席卷全国,县级以上联合社与国有商业合并,基层社下放给人民公社,由民办改为官办。给供销社在組织上、经济上、思想上造成巨大的损失,特别是背弃为农服务的思想自此埋下了深广的隐患。1959年全囯连续三年遭受自然灾害,农民的生产生活极度困难。供销社由民办改为官办的错误和挫折使人们认识

4、到,否认供销社在农村发展商品经济、勾通城乡经济发展的作用,必然损害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为尽快摆脫困境,恢复和发展经济,党中央决定国有商业与供销合作社合分开,恢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集体所有制性质,从而加强了全系铳的工作。在此期间,供销社把工作重点放在支援农业生产、组织农民开展多种经营、发展农村商业网点,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部份人对1958年不同经济性质的错误合并仍未吸取教训,经济形势一旦好转,改变供销社性质的思想又死灰复燃。于1970年再度与商业部合并,这次合并不仅使供销社的资财大量流失,更为严重的是再次搞乱了为农服务的思想、毁坏了民主办社的优良传统。1975年周恩来同志指出:“中国农村大

5、、农民多,要加强农村商业工作,处理好同农民的关系,应当恢复全国供销总社。”于是中央第二次决定恢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再次恢复后的供销社立即投入农村产”组织搞多种经营、农副产品收购和生产生活资料的供应,从而活跃了城乡物资交流。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举世瞩目的经济体制改革率先在农村展开。为适应农村改革的需要,供销社以官办恢复民办为核心,加强了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改善了同农民的联系,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尤其是在完善农业社会服务体系、参与市场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xx年在精简机构中供绡社第三次与商业部合并。合并后虽然保留了总社理事会,设立合作指导司为办事机构,但沒有权力指导和

6、协调集体所有制的供销合作事业,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农民群众的愿望,党中央和国务院于xx年4月决定国家体改委牵头,由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家经贸委、农业部等12个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就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恢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经过广泛调研,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提岀了改革方案,经国务院多次会议讨论修改,于xx年2月作出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xx】5号。目的就是希望供销社通过深化改革,在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问题中当担重任,真正把供销社办成农民群众的合作经济組织,在新时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岀新的贡献。这就是集体所有制的供销合作

7、社与全民所有制的商业部三合三分的历史。在贯彻落实决定的初期,全系统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明确了改革与发展的总体思想,坚定了为“三农”服务方向。在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上有了新的突破,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一是統一思想认识,恢复农民集体所有制性质,改善了与农民的关系;二是坚持办社宗旨,强化为农服务,促进了农村的经济发展;三是结合农村实际改进经营方式,发挥了主渠道作用;四是敢于探索创新,改革企业制度,提高了管理水平;五是调整服务网络,开展集约経营,支援了市场经济建设;六是跨入国际市场,扩大对外交往,发展了外向型经济。纵览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得岀一个真谛,就是因农而生,依农而兴。凡是全心全意为农服务的

8、时候就兴旺发达,一帆风顺;凡是轻农弃农的时候就举步艰难,弱不禁风。尽管在决定的指导下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与期望相比还显得相形见絀。从现在的实际工作来看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有的还较为严重。一是经济体制尚未彻底理顺。由于历史上的合合分分,原被扰乱的轻农弃农思想在一部分人的头脑中还根深蒂固,认为供销社是本系統干部职工的供销社,不是入股农民集体所有的供销社,有不少地方的供销社以“承包经营”、“社有民营”为名将集体所有的财产量化变卖給职工,使供销社成了有名无实的空架子,职工成了为自己奔忙的个体户;有的以“盘活闲置资为名对外岀售房产,导致固定资产严重流失。二是为农服务的观念仍然淡薄。因市场

9、经济竞争激烈,自身的经营管理又沒有改革创新而形成经营困难、效益滑坡,所以忽视了为农服务;有的留恋计划经济时期的“好处”,渴望商品物资归囗管理的政策,以求独家经营;有的认为为农服务吃亏、无赏服务过时。有这些思想的存在,割断了社农之间的深厚情谊,供销社与农民的关系純粹是买卖关系。三是民主管理流于形式。朱镕基总理在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上讲话指出:“必须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多听取群众的意见,实现民主办社,也就是说要把供销社的工作置于农民的监督之下”。可有的地方仍沒有坚持社员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管理机构形同虚设。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更是多年来的缺项。跨入新世紀是一个创新的时代。“创新是一个民

10、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供销社重塑形象、再展雄风的力量源泉。在世界科技突飞猛进、国际竞争空前激烈、我国已加入世贸組织的今天,是否敢于创新、善于创新已成为经济和科技竞争中能否取胜的决定性因素。供销社要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真正为“三农”服务,就必须在轻车熟路的传統经营中注入新的內涵,增加新的活力,用新的思想观念进行改革创新,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生产和产业结构调整。这样既能推动农业和农村工作又为自身打下坚实的基础。未来,对供销合作社处境的预测是“喜优共处,祸福同行”。如果与时俱进,以决定为契机,因势利导地继续进行深化改革,那么“喜”和“福”是占绝对优势的。因为:一有农民的

11、企盼。我国复兴的农村经济已由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但农民由于长期处于封闭落后的环境和计划经济的影响,商品意识与市场经济知识贫乏,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形成了规模小、商品率低、质量不高的小农业。分散的小农业信息不灵、对外联络受限、难以进入大市场。农村科技欠发达、农民的文化相对偏低、缺少商品知识和篇二:供销合作社章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更新日期:xx-09-22浏览次数:230出处:供销社作者:供销社索引号:0xx001(xx年5月1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xx年9月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xx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

12、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并可接纳其他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总社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第三条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第四条总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推动成员社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担当起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第五条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总社依法具有独

13、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六条总社社址设在北京。第二章职能和任务第七条总社的职能和任务:(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成员社的改革与发展,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二)承担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三)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四)向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成员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五)指导成员社的组织建设,促进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

14、体联合优势;(六)指导成员社发展专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及农产品行业协会,加强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和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七)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为成员社提供信息服务;(八)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享有出资人权益;(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和教育机构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捐赠、资助。第八条总社根据职能和任务的要求,设立企

15、事业单位。第三章成员社第九条凡承认总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单位)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为农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具有合作经济性质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总社,成为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十条成员社的权利:(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二)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三)请求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四)享受总社提供的各类服务;(五)以总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供销合作社性质.(六)监督总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16、七)申请使用总社合作发展基金;(八)对总社的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一条成员社的义务:(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二)执行总社决议;(三)向总社交纳成员社股金;(四)按规定向总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五)维护总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六)完成总社委托的任务;(七)向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八)接受总社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一)丧失法人资格的;供销合作社性质.(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四)故意侵害总社或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第四章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第十三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四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和批准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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