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城乡规划法解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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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法律法规,2012年03月,2,一、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框架 二、城乡规划法解析 三、相关法律法规简介,主要内容,3,一、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框架,4,法律(全国人大、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待修订)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省和有立法权城市的人大)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5,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建设部部门规章(部令)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6,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国办发2006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重要的规范性文件,7,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 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

3、批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建设部文件,8,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皖政200510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2011) 关于进一步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 (2007),省政府及省建设厅文件,9,二、城乡规划法解析,10,(一)理念更新和转变,11,1、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公共政策 政府责任、社会义务、共同契约 维护公共利益

4、 关注民生问题 维护弱势群体 第四、三十五、二十九、三十一、三十四条,12,2、规划的公众参与和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明确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时间要求 要求规划上报时附具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对违反公众参与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13,规划的公示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二条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四十六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

5、规划、镇总体规划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14,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15,3、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体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引导 统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 严格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重视对城乡文化特色的保护传承 强调规划实施应量力而行,16,5、政府行政权力的

6、制约,使用城乡规划公权力的前提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城乡规划公权力的约束私权保护和社会公平 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上级政府、人大、社会 对政府自由裁量权的限制程序和内容公开、严格限制规划变更和修改 对公众的信赖保护和补偿依法赔偿和补偿 对行政过失和渎职行为的惩处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17,依法赔偿,第三十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

7、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18,依法补偿,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19,(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20,市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规划编制 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S1

8、9) 组织编制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S21) 具体落实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S8、S26) 市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 具体组织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S14) 鼓励、指导乡、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S3) 规划审批 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S40) 市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 审查镇总体规划和乡、村庄规划(S15) 镇近期建设规划备案(S34),21,市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规划实施 核发选址意见书(S36)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S37、S38)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S40)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S41) 临时建设、地下空间规划审批(S33、S44) 出具规划

9、条件、审批规划条件变更申请(S38、 S43 ) 发现、核查、处理违法建设(S9) 规划核实(S45) 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 具体落实城乡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S28) 具体落实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S34),22,市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规划监督 监督下级政府的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S51) 对下级政府就行政处罚的责令与建议(S56) 责令纠正、撤销下级主管部门的不当许可(S57) 提供规划查询服务(S9) 接受举报(S9),23,镇人民政府的规划管理,规划编制 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S15) 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S20) 组织规划批前公告、批后公布(S26、S8) 组织编

10、制村庄规划 (S22) 规划审批(省授权) 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S40) 规划实施 组织实施规划(S28) 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S34)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省授权)(S40),24,(三)城乡规划制定体系,25,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体系示意,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及程序,26,城镇总体规划内容,主要内容: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强制性内容: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

11、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 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应预测远景发展,27,城镇(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域规划+城区规划 县城镇总体规划县域规划+镇区规划 乡、镇规划乡、镇域规划+镇区规划 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28,乡、村庄规划内容,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29,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程序,城市人民政府

12、,省人民政府,专家和部门审查,国务院/省政府,公示程序,公众意见,规划纲要/草案,规划成果,专家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审查,人大意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人大意见采纳情况,专家意见采纳情况,批复,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与此相似,S14-S16,S26,S27,公布规划,30,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的一般程序,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规,公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上一级政府备案,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公布规划,镇的控规编制由镇政府组织,上一级政府审批,S19、20,31,乡 、村 规 划,编制组织,规划方案/成果,上报审批,批准,乡、 镇人民政府,公告、论证会,村庄

13、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上一级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基础资料收集,编制单位、相关部门,32,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编制组织,规划成果,审定,公布,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 政府组织编制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 其他根据需要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附具专家意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规划方案,公示、审查,33,评估或论证修改的必要性; 报原审批机关同意方可修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还应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 控规修改涉及城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先修改上位规划; 所有规划的修改按原程序审批。,城乡规划的修改,34,规划修订的条件和权限,城市、镇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

14、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划间的衔接和反馈,35,三大规划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各类专项规划 区域性专业规划、各类城市(乡)专项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36,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专业规划,城乡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城 市 设 计,修建性详细规划,37,规划的科学性与强制性,城市总体规划 前瞻性

15、和时序的调控 内容的繁杂与简化 强制性与适应性 速度与质量、效率与公平 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覆盖面建设用地范围 规划地位与质量准确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刚性与弹性强制性内容与指标 规划体系的构建上下位规划、综合与专项 非法定规划的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概念规划、规划研究,38,(四)城乡规划实施机制,39,基本原则 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 公共财政优先投入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统筹城、郊、乡,兼顾市民、村民和外来务工人员 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集约发展、保护特色,40,第十七条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16、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空间资源管制,41,第三十六条 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不受规划区范围局限,是区域规划、市县域规划实施管理的手段。 国办发(200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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