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632法学基础》(法理学)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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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 2015年上海交通大学632法学基础(法理学)考研试题(回忆版)及详 解 2013年上海交通大学632法学基础(法理学)考研试题(回忆版) 2009年上海交通大学862法理学考研真题 2007年上海交通大学485法理学考研真题 2006年上海交通大学485法理学考研真题 2005年上海交通大学485法理学考研真题 2004年上海交通大学485法理学考研真题 2015年上海交通大学632法学基础 (法理学)考研试题(回忆版) 及详解 上海交通大学 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试题序号:632 试题名称: 法学基础(法理学) 一、名词解释(30) 1法的效力范围 2立法体制 3规范性法

2、律文件的系统化 4法律责任的本质 5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6法的渊源 二、简答(70) 1法律解释的方法 2法律限制自由的原则 3法律关系的特征 4从法律实施上看,法律原则的作用 5守法的理由 6富勒的“法的内在道德”论 7执政党政策对法律的作用 三、论述(50) 1根据我国国家和人民的关系,我国人权的内容的发展 2试述程序正义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30) 1法的效力范围 答: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制定法在什么时间、 何种空间以及对于何种对象有效,从而产生行为拘束的后果。因此,它 是守法、执法和司法的前提。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具体分为三个部分:法 的时间效力范围、法

3、的空间效力范围、法的对人效力范围。 2立法体制 答:立法体制,是指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的划分所 形成的结构和制度。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 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 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 度和结构。根据不同的立法主体,宪法和法律为其设定不同的权限范 围,各主体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由此形成了国家 立法的制度体系。 3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答:规范性文件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 的整理、分类或加工,使之有序排列,便于实施的活动。规范性文件系 统化的主要

4、形式:法律清理、法律汇编、法典编纂。 4法律责任的本质 答:法律责任的本质,是从更深层次回答法律责任是什么和为什么 的问题。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 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 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 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5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答: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则在逻辑意义上是由哪些要 素组成的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两要素 说”。“三要素说”占据主流地位,即任何法律规则在逻辑意义上是由假 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等三个要素组成的。

5、法律规则在逻辑结构 上形成了“如果则否则”的公式。 6法的渊源 答:法律渊源,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 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法的渊源可分为有 约束力的渊源和虽无约束力但却可以有参考作用的即说服力意义上的渊 源。 二、简答(70) 1法律解释的方法 答: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 标所使用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可以分为一般解释方法与特殊解释 方法两大类。一般解释的方法大体上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 释、目的解释等。 (1)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所运用的语言的含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内 容。文义解释根据解释尺度

6、的不同,被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大 解释三种。 (2)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 了解法律的含义。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包括:关于制定法律的提案说 明;关于审议法律草案的说明;关于讨论、通过法律草案的记录和其他 有关文献等。 (3)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 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之所以如此,是 因为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统一的法的整体的一部分,也是某一法律部门 的一部分,它的功能的发挥或实现是以与其他规范的相互配合为条件 的。 (4)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7、这里讲的目的不 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立法目的,也可以指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所 应包含的客观目的;它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 个别制度的目的。 (5)逻辑解释 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 用范围和所用概念之间的关系,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解释方法。法律 文件的内在统一性决定了法律概念、法律条文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这 也是法律确定性的保证。 (6)当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已有的法律规 定,某一行为当然应该纳入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对适用该规定的说 明。 2法律限制自由的原则 答: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

8、所禁止的行 为。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 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 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 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对于如何选择和设定自由、如何选择和安 排责任,具有制度构建的决定意义。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制度构建,就在 于对自主的许可与干预之间。 (1)每个人自由并存原则 法律所确认的自由,不应当只是社会中某些人的自由,而应当是所 有社会成员的自由,每一社会成员的自由应当是并存的。这意味着要保 证每个人有同样的自由,并且每个人的自由应当互不冲突。因此,法律 在权利义务的设置上,应当保证

9、每一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相同的权利, 同时要合理划分权利的边界以防止冲突出现。 (2)消极自由之保障(非干预)原则 消极自由意味着从约束中解脱出来,不被干预、不被控制的状态。 消极自由实现的条件就是没有外界的干预和控制。因此,消极自由之保 障原则的基本内容就是排除对主体的干预,保证主体得以自主的外在条 件。但是,自由之保障不可能没有干预和控制,如果没有干预和控制就 不能防止有人滥用自由进而侵害别人的自由。因此,这一原则基本内容 的表达是从干预角度作出的,即:法律应当保持对主体行为最大的不干 预;仅当主体行使自由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时,得将干预施于该主体之 上;即使是为了促进被干预者的福利也不构成对

10、干预的授权。 (3)公益干预原则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促进重要的公共福利,可以构成对个人自由干 预的授权。这一原则是平衡公共利益和社会成员自由所不可缺少的,没 有这一原则,社会公共利益的存在和发展将难以保证。但是,这一原则 有可能为政府权力随意干预自由大开方便之门,它将伴随着政府滥用权 力大规模侵害自由的危险。因此,这一原则实施应证明干预的依据的确 是公共利益,并且证明对自由干预是最后的不可替代的选择。这一原则 包含两个部分: 当公共利益受到个人自由侵害时,可以对个人自由施加干预。比 如,私权的运用损害公序良俗时,可以对私权的运用做出限制。更多的 证明还在于环保立法,当今环保立法的许多规则,其合

11、法性证成都是依 赖这一原则的。 当个人自由的行使妨碍重要公共福利的发展时,可以对个人自由 施加干预。比如,为了缩小社会差别和实施福利政策而对个人所得征收 累进税。 (4)积极自由之保障(有限干预)原则 当主体无力做成所希望的事项、或者主体忽视某种自由时,外界的 一定积极干预恰是为了保障被干预者自由的实现。积极自由之保障原则 是为了保障主体的某些自由而对其进行干预是可行和必要的。这种干预 在形式上限制了主体的一定自由,而实质上是为了保证主体的自由。干 预否定了被干预者的意思自治,如果没有这种干预,行为人的重要自由 将受到自己行为的损害。但积极自由保障原则并不意味对干预的广泛授 权,这种授权仍是有

12、限的,即干预的根据不是为了促进被于预者的福 利,而是为了防止其境况变坏,为了防止其重大利益受到损害。 3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 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它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 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 系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 范,就不会出现相应的法律关系。由于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 的,因而法律规范的内容将直接影响法律关系能否形成与形成的状态。 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本身就不合理,或者不具

13、有可行性,这样的法律规 范不可能真正地调整社会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相 反,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合理、可行、清晰,人们根据法律规范就知道 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能够推动 法律关系形成,而且能够引导法律关系有序运转,避免法律纠纷产生。 (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法律意义上的 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使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如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 主体,如古代奴隶制的奴隶,仍不可能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相反,即 使不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但如果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如由众多自然 人结合而成的法人,也可以与他

14、人形成法律关系。法律主体作为法律关 系的主体性要素,在相当多的情形下决定着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变动。相 当多的法律规范都赋予了法律主体自由选择权,即由法律主体决定是否 和其他法律主体建立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是否变更和其他法律主体已形 成的某种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 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共同 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依 习惯行事是无所谓权利和义务的,由习惯调整的社会关系当然不是权利 义务关系。道德是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

15、生活中的 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 则。由于道德主要是一种义务规范,基于道德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一种 以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宗教是以规定人们对“神明”及其在人间 的“代表”的服从义务的各种戒律而控制人的思想和行为,所以宗教关系 也主要是一种义务关系。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只有法律关系才是一种肯 定的、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4从法律实施上看,法律原则的作用 答: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 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 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它是 具有高度的一般化层别的

16、规范。法律原则具有以下作用: (1)指导作用 法律原则的指导作用,是指法律原则可以作为法律解释和推理的依 据,为法律规则的正确适用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 意义。法律适用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是在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过 程。对法律进行解释和推理时,法律适用者必须在整个法律框架下进 行,所解释和推理的结果不能与整个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根本价值相矛 盾。法律原则作为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的承担者以及法的内在体系的 基本架构者,对法律解释和推理起着指导作用。 (2)评价作用 法律原则的评价功能,是指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对法律规则甚至整个 实在法的效力进行实质评判的标准,可以作为说明实在法及其规则是否 正确、是否公正的、是否有效的理由,揭示法律规则缺乏正当的根据, 论证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形。 (3)裁判作用 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是指法律原则直接作为个案裁判的依据或理 由。由于立法者理性的有限性以及现代社会的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和变化 速率的加快,法律实践中总会产生一些法律规则没有规定的新型案件或 疑难案件。这种情形下,法官可以直接用法律原则作为个案裁判的依 据,从而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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