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824法学综合》历年考研真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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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 第一部分西安交通大学824法学综合 考研真题 2008年西安交通大学824法学综合考 研真题 2006年西安交通大学454法学综合考 研真题 2004年西安交通大学454法学综合考 研真题 2003年西安交通大学454法学综合考 研真题 2002年西安交通大学508法学综合考 研真题 第二部分兄弟院校法学综合考研真 题及详解 2014年北京大学878法学综合考研真 题及详解 2013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考研真 题及详解 2014年首都师范大学818法学综合二 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首都师范大学818法学综合二 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1民法学 考研真题及详解

2、 2013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1民法学 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2诉讼法 学考研真题 2009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3诉讼法 学考研真题 2013年武汉大学829民事诉讼法学考 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武汉大学827刑事诉讼法学考 研真题及详解 2011年武汉大学827刑事法学(含刑 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 2010年武汉大学827刑事法学(含刑 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 第一部分西安交通大学824法学综合考研真题 2008年西安交通大学824法学综合考研真题 2006年西安交通大学454法学综合考研真题 2004年西安交通大学454法学综合考研真题 2003

3、年西安交通大学454法学综合考研真题 2002年西安交通大学508法学综合考研真题 第二部分兄弟院校法学综合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北京大学878法学综合考研真题及详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78法学综合 宪法 1宪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 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里的多种所有 制经济具体是指哪些经济形式?请分别做简单说明。 2试述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 行政法 3什么是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4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确定力?它有什么意义? 5行政强制法上规定可以设

4、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件有哪些?它们 分别有哪些设定权限? 民法 6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 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 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试评析这一法条。 7甲乙丙三人各出200万,购买北京一三室两厅房屋,形成共有关系。 甲住主卧,每月补贴乙丙各200元。三人约定只允许自己或者家人居 住,不得将房屋出租。2009年,甲乙出国,丙在甲乙不在期间,丙与丁 订立房屋出租合同,将房屋出租给丁,获得租金18万元。 甲乙回来后,发现这一事实,发生争议,要求结束共有关系,但就房屋 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三人均表示愿意补偿其他两人,自

5、己取得房屋的 所有权,但是三人愿意补偿的金额不同,甲愿意补偿乙丙各200万元, 乙愿意补偿甲丙各180万元,丙愿意补偿甲乙各170万元,房屋市价为 650万元。 问: (1)丙与丁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如果你是法官,该如何分割房屋? 民事诉讼法 8名词解释: (1)协议管辖 (2)公益诉讼 9述民事诉讼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刑法 10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11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 12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 当如实回答。”试从刑事诉讼法理论、立法、实践角度评价这一规定。 13新修订

6、的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程序是怎样规定的?与1996年刑事 诉讼法相比,有哪些进步之处?又有哪些不足之处? 参考答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78法学综合 宪法 1宪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 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里的多种所有 制经济具体是指哪些经济形式?请分别做简单说明。 答:我国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 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 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多种所有制经济具体指以下几种经济形式: (1)公有制经济 国有经济,是

7、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是社会主义公 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 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 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在我国的国计民生中占到主体地位,起到主导作 用。 集体所有制经济,亦称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者共 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形式。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在土地改革的基础 上,通过对农业和手工业的个体经济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而建立起来的。 (2)非公有制经济 个体经济,指在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从事个体劳动和 个体经营的私有制经济。个体经济有以下特点:生产资料和产品归个体 劳动者所有;以个

8、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支配。 私营经济,私营经济是指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工劳动为基础的,并以 盈利为目的和按资分配为主的一种经济类型。这种经济形式从其企业内 部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关系来看,属于资本主义性质。但在社会主义条 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 响。 外资经济,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商投资部分, 以及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是指我国同外商共同投资、共同经 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是指由外商 出资金、设备,我方出土地、劳动力合作经营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是 指外商经我国批准,在我国境内租赁土地、独自投资

9、、独自管理、自负 盈亏的企业。外资经济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试述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 答:(1)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概念 集会自由,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活动的自 由。集会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扩展。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连续 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2)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的相同点 两者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政治自由的内容; 两者都是公民基本权利; 都是若干人共同表达意愿; 除此之外,不论集会自由还是结社自由都要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由, 这些自由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同时

10、公民行使这些 权利也有法律的保证。 (3)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的不同点 成立条件不同。中国对公民结社的管理大体采用批准制,即公民结社 时,须向国家主管机关登记注册;集会自由的实现首先要申请,得到批 准后才可以进行合法集会。 举行活动的程序不同。举行集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 请并获得许可。公民在行使集会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 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 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结社自成立起,活动的自主性就可以由活 动者决定的,内容较为灵活。 分类不同。根据公民的结社自由的目的不同,结社可分为两种:以营 利为目的的结社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结

11、社,前者主要指商业性组织,后 者则分为政治性组织与非政治性组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条的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我国公 民的结社均为非营利性的。集会没有明确而统一的分类。 行政法 3什么是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答:(1)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 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而进行。 广义的比例原则主要有三项要求,即包括三项次级原则: a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 权益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 是必要和必需的,才能实施。 b适

12、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先进行利益衡量,只 有通过利益衡量,确认实施该行为对于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的,且 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可能损害的利益,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 c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 择,择其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 狭义的比例原则,即最小损害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目 的和手段必须对称和相适应。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超过目的需要的过度的 措施,应尽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2)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 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 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

13、人权益造成某种不 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 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比例原则的三项内容分别从“目的取向”、“法律后果”、“价值取向”上 规范行政权力与其行使之间的比例关系。三者相互联系,不可或缺,构 成了传统比例原则完整而丰富的内涵。 该原则主要用于解决自由裁量问题,但许多西方国家认为,必要性原 则是一个强行性的法律问题,而非裁量问题。就立法机关而言,如果其 针对特定目标所设立的手段在各种手段中并非对公民权利限制最小的或 者在司法和行政机关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领域未对该自由裁量权的行 使设置任何限制性规定,那么该立法就可能因违反比例原则而被宣告违 宪。就司法和

14、行政机关而言,即使其针对特定目标所选择的手段并未超 出制定法明确规定的范围,但如果根据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该手段在多 种可能达到既定目标的手段中并非是对公民权利限制最小的,那么该手 段的运用也构成对比例原则的违反而应被宣告为违法。 4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确定力?它有什么意义? 答:(1)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 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这里的改变,既包 括撤销、重作也包括变更。确定力可以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 确定力。 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不可争力,是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一种法律 效力,指除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外,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相对

15、人不能 再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间内,被处罚 的当事人没有表示异议,也没有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的期间过后即 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合法适当,确定生效,而不能变动。 (2)意义: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确定力的意义在于维护了具体行政行 为的稳定性和公信力。形式上的确定力要求被处罚的当事人如果在行政 处罚作出后的一定时间内没有表示异议,那么,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做 出者行政有权机关不得更改行政行为,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 律的稳定性,并且增强了人们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赖, 公众可以对法律逐渐建立起预知,可以

16、更加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从 而使法律起到很好的社会的指引作用,最终实现法律的公信力,完善法 治进程。 5行政强制法上规定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件有哪些?它们 分别有哪些设定权限? 答: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 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 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 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件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 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 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 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 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 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 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由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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