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考研复试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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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 2015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商法 学考研复试真题 2014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商法学考研 复试真题 2013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商法学考研 复试真题及详解 2012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商法学考研 复试真题及详解 2011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商法学考研 复试真题 2010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商法学考研 复试真题 2009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商法学考研 复试真题 2008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商法学考研 复试真题 2007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商法学考研 复试真题 2015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商法学考研复试真题 2014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商法学考研复试真题 2013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商法学考研复试真题及

2、详解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 2013级民商法专业商法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计25分) 1商法人 2国有独资公司 3外商投资企业 4重整 5支票 二、简答(每题10分,共计50分) 1商人的特征。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3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 4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5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种类。 三、论述(25分) 论公司董事的义务。 参考答案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 2013级民商法专业商法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计25分) 1商法人 答: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 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

3、担义务的组织。商法人是商主 体的类型之一。这一定义表明: 商法人是一种拟制的法律主体; 商法人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商法人是法人之一种,应该具备法人的基本特征,并符合法人的一般 要求; 商法人是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行为属于商行为,受商法的调整; 非从事商行为的法人,不能成为商法人; 商法人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商法人是一个组织体,具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商法人最突 出的特点是财产的独立性和责任的独立性。 2国有独资公司 答: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 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 司。国有独

4、资公司的特征: 公司股东的单一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仅有一人,实质上是“一人 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单一股东的特定性。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单一股 东只能是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虽仅为一人,即各级人民政 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但单一股东却并不因此而承担无限责任,股东 仍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外商投资企业 答: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我国法律上对外商投资企业作了专门规定,将其 分为中外合资

5、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统称为外商投 资企业或“三资”企业。由于中外合资、合作的中方伙伴多为国有主体, 其中不乏为中方控股的企业。 4重整 答:重整,是指对具有重整原因或者破产原因而又具有再建希望的债务 人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 下,进行营业的重组和债务上的整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 能力的破产预防程序。重整的特点: 重整申请既可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也可由债务人的股东提出; 重整程序可以灵活运用多种措施来达到克服债务人财务困难、留存债 务人营业的目的; 重整计划可以由债务人提出,也可以由破产管理人或者债权人提出, 但均需经利害关系人分

6、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法院在特定情 况下可以强制认可未经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一旦生效,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法律拘束力; 债务人的营业应当继续进行。 5支票 答: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约票据。 支票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般票据的共同特征,与汇票、本票一样属 于完全有价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 通证券、要式证券; 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简答(每题10分,共计50分

7、) 1商人的特征 答:商人,又称商主体或者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 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1)商主体的种类 商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商主体不仅包括商人,即从事商事 活动的商自然人、商法人和商合伙,而且还包括广大的生产者和消费 者。商法上的商主体是狭义上的概念,它仅仅指实施了商行为的人。 (2)商人的法律特征 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首先表现在能力的形成上,即商主体 的形成一般须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如履行工商登记。与此同时, 能力的范围

8、是有限的,即以国家授权的经营许可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之范围界定。 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即商主体只能是特 定商行为的主体,商主体能力的存在与其所实施的经营性活动密切相 连。 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正是上述特征,构成了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及不具备独立资格的 商事组织内部机构或商事行为辅助人之间的本质性的区别。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答: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了基本规定,即“有 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9、规定股东人数上限,主要 是考虑有限责任公司兼有人合的性质,公司的信用基础既包括公司资本 也包括股东个人,股东太多,不利于公司的管理;而且,也同有限责任 公司作为封闭型公司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特性相符。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的性质,以资本信用为基础。公司资本是公司进 行经营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 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设立公司,首先要订立公司章程,

10、以确定公司的类型、宗旨、机构等 重大问题,为公司的设立和活动提供基本的准则。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公司章 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公司的经营管理活 动不能违反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由全体股东(首批股东)共同制定。全体股 东必须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公司章程的订立。公司章程必须经全体股 东一致同意并签名盖章。公司登记注册后,公司章程开始发生效力。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要作为独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必须有合法的名称。 公司名称应当包括三项内容: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 点;组织

11、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包括:公司的权力机关 股东会;公司的执行机关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经理;公司 的监督机关监事会(或监事)。 (5)有公司住所 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 然人或法人的地址。公司住所是确定公司登记机关的依据; 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 确定法律文书送达地点的依据; 确定债务履行地的依据。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设有分公司的,以本公司 (总公司)住所地为住所。 3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 答: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 组成的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而有限合伙人

12、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 任。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 (1)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 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 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5)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6)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 责任; (7)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

13、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 业的经营管理。 4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答:为更加有效地实现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并对破产案件的处 理实施有效的监督,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按照规 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1)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 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 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2)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

14、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 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 员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 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 5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种类 答: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各国对证券发行实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 一,是证券进入市场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门槛,是国家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对发行人利用证券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有关申报资料进行审 查的制度。 (1)国际上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种类: 注册制。以美国1933年证券法与日本证券交易法为代表的公 开主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注册制的理论依据 是:

15、证券发行只受信息公开制度的约束,证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审查信 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政府并不对证券自身的价 值作出任何判断。投资者根据公开的信息作出选择,风险自负。投资者 要求发行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发行人违反信息公开义务和注册制 度。 核准制。以美国部分州的“蓝天法”和欧陆国家公司法为代表的准则主 义,所采取的证券发行核准制度。核准制的理论依据是:证券发行涉及 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审核机构应在公开原则基础上,考察发行者的具 体情形,并由此作出是否符合发行实质条件的价值判断。两相比较,注 册制比较符合效率原则,核准制比较符合安全原则,各有利弊。 (2)我国证券法规定,我国证券

16、市场的发行审查制度是核准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这里 的“审核”既有形式意义上的审核,又有实质意义上的审核,体现了我国 现阶段证券市场对监督管理的客观要求。如果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 监管不严,难免给市场带来副作用。我国证券发行核准制度的核准程 序: 发行审核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 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这是为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充分发挥 专家的作用,使股票的发行更符合最广大的投资者的利益,更符合国民 经济发展的要求。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 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 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意见,对是否准予 发行作出最终决定。其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而且参与审 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 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3)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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