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武汉大学法学院《831行政诉讼法学》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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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 2013年武汉大学828行政诉讼法学考研 真题及详解 2012年武汉大学880行政诉讼法学考研 真题 2010年武汉大学827行政诉讼法学考研 真题 2011年武汉大学830行政诉讼法学考研 真题 2007年武汉大学426行政诉讼法学考研 真题(含部分答案) 2006年武汉大学426行政诉讼法与行政 法学考研真题 2005年武汉大学行政诉讼法专业卷考 研真题及详解 2004年武汉大学475行政诉讼法与行政 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4年武汉大学行政诉讼法学考研真 题及详解 2003年武汉大学478行政诉讼法与行政 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2年武汉大学行政诉讼法专业卷考 研真题 2001

2、年武汉大学行政诉讼法专业卷考 研真题及详解 2000年武汉大学557行政诉讼法学考研 真题 1999年武汉大学行政诉讼法学考研真 题 1998年武汉大学行政诉讼法学考研真 题 2013年武汉大学828行政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武汉大学 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名称:行政诉讼法学(D卷) 科目代码:828 一、辨析题(共4小题,每小题l5分,共60分) 1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 2原告资格与原告确定 3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4起诉不停止执行与非诉执行 二、简答题(共2小题,每小题l5分,共30分) 1简述行政诉讼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 2简述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 三、论述题

3、(共2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 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 任的”。请评述此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 诉讼请求:(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请评 述此规定。 四、案例分析(20分) 沈某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

4、 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于2001年12月10日向原卫生部食品安全 所、健康安全所(以下简称两所)颁发了2001规建字1769号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许可两所在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建设二级动物实验 室。原告不服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我们均系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4号楼和6号楼的居民,与 两所的住所地仅隔一条马路。被告规划委员会就动物实验室建设项目向 两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的精神。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污染和环 境作

5、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规划部门方可 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但规划委员会于2000年9月11日就核定了 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确定了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结论。而两所却 在2000年12月7日才就动物实验室建设项目向北京环境保护局(以下简 称环保局)申请办理环保审批,2002年2月21日环保局才给予确定批 复。由于本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被告的审批 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核准的动物实验室工程设计方案 中,实验室与原告的住宅楼之间的距离为2909米,不符合GBl4925- -2001

6、号国家标准中关于实验动物繁育、生产、试验设施应与生活区保 持大于50米距离的规定。另外,卫生部颁布施行的卫生系统实验动物 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具有一定规模的实验动物室建筑,周围至少应有 20米的卫生隔离区,而原告住宅楼与该动物实验室之间是马路,显然不 符合卫生隔离区的概念。本案中承担建设项目环境评价任务的中国预防 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虽具有一定资质,但因与两所同 属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的下属单位,所作的环境影响评价难免有失公 正。请求法院撤销被告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告、被告双方提交的法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

7、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 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 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作出评价,规定防治 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 书。” 3卫生部于1983年11月28日颁布施行的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 条例第五条第5项规定:“具有一定规

8、模的实验动物室建筑,周围至少 应有20米的卫生隔离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l4925-2001号试验动物环境及设施 (2001年8月29日发布,2002年5月1日实施)414规定:“实验动物繁 育、生产、试验设施应与生活区保持大于50米的距离。”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第(二)项第l目之规定,于2003年6月19日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市规划 委员会于2001年12月10日颁发的2001规建字17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宣判后,规划委员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 二审期间,规划委员会经重新考虑后表示服从一审判决,自愿申请撤

9、回 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规划委员会在上诉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 诉,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 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五十一条的规定,于2003年10月24日裁定:准予上诉人北京市规划委员 会撤回上诉,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请结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本案进行评述。 参考答案 武汉大学 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名称:行政诉讼法学(D卷) 科目代码:828 一、辨析题(共4小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 1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 答:(1)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

10、一种诉讼法程序,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 定的,通常被称为“民告官”。 司法审查,亦称“违宪审查,是单一的普通法院,可以对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及合宪性进行审查。 (2)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的区别 审查的依据和范围不同。我国的司法审查只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地方性法规,针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具体而言,我 国的司法审查在受案范围上采用了概括和列举相结合加上排除条款的做 法。究其实质,我国人民法院在目前只能对行政行为行使有限的审查 权。而英美法中的司法审查不仅可以依据制定法,还可以依据普通法; 不仅能对具体行政为还能对制定规则的行政行为;不仅可以对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与合宪性,

11、还可以针对作出某一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及该行 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法院判决的效力不同。在普通法国家,某一法院针对某一行政案件的 审理过程及判决会被详细记录,并且作为法律文件予以公布,判决中所 确立的标准和原则不仅可以成为该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对他案进行司法审 查的法律依据;同时,这些原则和标准还必须在以后该法院以及其下级 法院对相似案件的审查活动中得到遵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点就 是普通法上的“遵循先例”原则。 在我国,某一人民法院对某一行政案件的判决仅对该案件本身有效,除 非经司法解释程序的认同,该判决对该法院和下级法院在以后类似案件 的司法审查活动中不具有明确、直接的法律约束力,也不可以

12、成为本院 及其下级法院裁决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 法官和法院的威望不同。在普通法国家,虽然正规的司法程序通常费 时、费钱,但是法院在传统上完全独立于行政机关和政党。上诉法院或 者最高法院的法官一般是从下一级或者高等法院的法官之中委任产生。 而且,律师阶层和法官阶层在许多英联邦国家还存在着单向流转关系, 大律师可以成为法官。英美法国家的法院在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保护 个人权利方面,在公众心目中享有威望。 2原告资格与原告确定 答:(1)原告资格与原告确定的概念 原告资格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它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享有原告资格的人,只 要认为其合法

13、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即可提起行政诉讼,并不要求 真正发生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而是否有实质损害存在本身并不影响 原告资格的确认,而是对法院是否支持原告的主张或原告是否会胜诉产 生影响。 原告确定是指当事人一方具备原告资格并向法院起诉而确定为某一具 体案件的原告方。 (2)原告资格与原告确定的区别 时间先后不同。原告资格是原告确定的前提,只有具备原告资格的人 才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性质不同。原告资格是抽象的资格,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则所有人 具备起诉资格,原告确定则与实际的权利有关,只有具备一定的利害关 系,才能够成为案件的原告方。 原告资格是法律问题,而原告确定则是事实问题。 3证据

14、能力与证明力 答:(1)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概念 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或者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资 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 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 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 (2)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 性质不同 证据能力是一个法律问题,在法律上规定什么样的一个事实才能成为证 据,这个限定条件就是这个事实成为具有证据能力的的事实的条件。只 有具备了证据能力才能成为证据,一般来讲主要是证据的三性:客观 性、关联性、合法性,与证据能力相关的合法性问题法律可以直接加以 规定。 证明力是事实问题,是在解决了法律问题之后,对于已经具备证据能力 的材料进

15、行审查判断,从中看出其对案件的证明作用的程度。与证明力 相关的客观性、关联性不是法律能够明确加以界定的。 对案件事实的作用不同 证据能力涉及的问题是以法律真实为前提,而证明力是以客观真实为前 提。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两者分别是证明案件事实 的不同标准。法律真实在证据能力方面的含义是指证据认定和采用应当 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应达到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证据。而 客观真实在证明力方面的含义是指依据证据在案件中本来的作用。 两者的判断规则不同 证据能力的判断规则: 判断某个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主要是从法律角度进行判断,根 据法律的规定,判断是否具有适合性,即主要是考虑证据

16、的合法性。 a取证主体是否合法; b取证程序是否合法,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或者胁迫的手段获得的口 供,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 c诉讼证据形式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许可性。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事实 和材料不能作为证据。 证明力的判断规则: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判断规则,主要是考虑具有证据 能力的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不再考虑其可采性问题。在我国 证据法中,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证据同案件事实的客观、内在联系及其 联系的紧密程度。一般而言,同案件事实存在着直接的内在联系的证 据,其证明力较大;反之其证明力较小。证明力的判断应该是由法官裁 量,在实践过程中逐渐也形成一些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规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与非诉执行 答:(1)起诉不停止执行与非诉执行的概念 起诉不停止执行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的起诉和法院的审理 而停止执行。其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 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非诉执行是指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依行政机关 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和执行的活 动。 (2)起诉不停止执行与非诉执行的区别 执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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