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812法学综合知识二》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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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3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2年中央财经大学806刑法学考研真题 2012年中央财经大学805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真题 2012年中央财经大学808诉讼法学考研真题 2012年中央财经大学807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2011年中央财经大学808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中央财经大学808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9年中央财经大学808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8年中央财经大学808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2007年中央财经大学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2006年中央财经大学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200

2、5年中央财经大学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2004年中央财经大学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2012年中央财经大学809经济法学考研真题 2011年中央财经大学809经济法学考研真题 2010年中央财经大学809经济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9年中央财经大学809经济法学考研真题 2008年中央财经大学809经济法学考研真题 2007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真题 2006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真题 2005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真题 2004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考研真题 2003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金融法、税法方向)考研真题 2002年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金融法、税法方向)考研真题 2012年

3、中央财经大学810国际法学考研真题 2011年中央财经大学810国际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0年中央财经大学810国际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9年中央财经大学810国际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8年中央财经大学810国际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7年中央财经大学国际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 知识二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央财经大学 二零一四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法学综合知识二(812) 注意:(1)本试题所有答案,应按试题顺序写在答题纸上,不必 抄题,写清题号。写在试卷上不得分。 (2)第一、二、三部分为必答部分;第四、五、六部分为选答部 分,即只需

4、从三部分中选答一部分,未按要求选答者,选答部分所作答 案均不予得分。 第一部分 民法学(6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诉讼时效 2排除妨害请求权 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2简述地役权的概念与特点。 三、论述题(15分) 试述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违约行为形态体系及其违约救济方式。 四、案例分析题(15分) 乙建筑公司向甲建材公司发出传真,表示“急需0号水泥100吨”。甲 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回电表示没问题,并开始安排货源。但三日后, 当甲公司询问如何发货时,乙公司表示已经购得,不再需要该种水泥。 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诉至法院。根据上

5、述案情,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若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则甲乙之间是否已经成立合 同?为什么? 2若双方就究竟是甲公司送货还是乙公司自提发生争议,应如何 处理?为什么? 3若双方就价款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4若甲公司收到传真后没有回复,而是直接将100吨0号水泥送至 乙公司的某工地,乙公司已经接受,现在双方就价款发生争议,则合同 是否成立?为什么? 第二部分 经济法学(3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经济法责任 2课税要素 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我国转移支付的形式。 2简述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部分 民事诉讼法学(3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

6、5分,共10分) 1除权判决 2诉讼中止 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情形。 2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第四部分 商法学(3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公司合并 2一致行动人 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我国公司法上公积金的含义及其类型。 2简述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权益披露规则。 第五部分 金融法(3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银行业金融机构 2证券包销 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哪些证券活动应适用或参照适用我国证券法? 2简述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可以行使的货币

7、政策工具。 第六部分 国际私法(3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法律关系本座说 2仲裁条款独立性 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国际私法上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并举例说明。 2简述国籍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参考答案 中央财经大学 二零一四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法学综合知识二(812) 注意:(1)本试题所有答案,应按试题顺序写在答题纸上,不必 抄题,写清题号。写在试卷上不得分。 (2)第一、二、三部分为必答部分;第四、五、六部分为选答部 分,即只需从三部分中选答一部分,未按要求选答者,选答部分所作答 案均不予得分。 第一部分 民法学(60分) 一、

8、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诉讼时效 答: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 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诉讼时效是关于权利行 使期限的规定,该期限具有如下特点: 期限的法定性。诉讼时效期间 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超过该期限以后, 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效力就会发生减损的效果。 期限具有可变性。诉 讼时效的期限不是固定不变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中止、 中断或延长。 期限具有强行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a不允许当 事人通过约定排斥时效规范的适用;b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延长或缩短 诉讼时效期间。 期限届满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时

9、效利益,是指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 履行义务的权利,义务人因此可以不履行义务,继而获得其本来不应该 获得的利益。 2排除妨害请求权 答: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 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 态的权利。 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 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妨害必须是以占有以外的方式形成的 妨害,而且妨害应当是现实地造成了对他人的权利行使的阻碍。另外, 妨害必须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权利人才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

10、宣告失踪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答:(1)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 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所和住所后没有音信的状况。下 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最后获得该公民消息之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 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里所谓利害关系人包括被 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必须经过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在自然人

11、被宣告为失踪人以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存在,不产生婚 姻关系解除和继承开始的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所 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的资格确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 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财产代管人的权利 a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有权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 税款及其他应付费用; b代管人追索失踪人的债权所取得财产,应为失踪人所有,由代 管人管理; c代管人为失踪人清偿债务应以失踪人的全部财产为限; d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可以从失踪人的财产中 支付; e代管人可以代替失踪人作为原(

12、被)告参与诉讼活动。 财产代管人的义务 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 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 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失 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同时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2简述地役权的概念与特点。 答:(1)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了便利地使用自己的土地,而 通过法律行为设定的或者依法取得的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使用 的权利。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需要其他土地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需 役地”,而提供此项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2)地役权的特点

13、 地役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供役 地必须是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因此地役权人原则上不得在自己的不动产 上为自己设定地役权。 地役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不动产 的使用权人。 地役权的客体是不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等土地上的附 着物。 地役权是权利人为了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设定的用益物 权。在地役权制度中需役地的“效益”至少应当具备以下两种性质:a 效益应当仅限于经济层面上;b需役地因从供役地获得了此种便利而 解除了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上的限制。 三、论述题(15分) 试述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违约行为形态体系及其违约救济方

14、式。 答:(1)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违约行为形态体系 所谓违约行为形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 违约行为作出的分类。由于违约行为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合同义务的 不同,将导致对这些义务的违反的形态的不同,从而形成不同的违约形 态。从总体上说,可以根据履行期限是否到来而将违约行为区分为预期 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类型。 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 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 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实际违约 行为有四种类型,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和部分履 行: a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履

15、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b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迟延 履行在广义上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凡是违反履 行期限的履行都可以称为迟延履行。 c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 求,即履行具有瑕疵。 d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 (2)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违约救济方式 一方违约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违约救济方式为:违约方承担实际履行责 任、损害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等。具体而言: a实际履行也称为强制实际履行、依约履行、继续履行。实际履 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

16、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 行。 b损害赔偿责任又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 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损害 赔偿的责任。 c支付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 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双方违约的情形 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因其过错而给对 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而确定各自的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相当,且因 其过错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度大体相同,则双方应当各自承担 其损失。如果一方的过错程度明显大于另一方,且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 较重,则应当承担更重的责任。 因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然应当向 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也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 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案例分析题(15分) 乙建筑公司向甲建材公司发出传真,表示“急需0号水泥100吨”。甲 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回电表示没问题,并开始安排货源。但三日后, 当甲公司询问如何发货时,乙公司表示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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