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 爱心捐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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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爱心捐款收据爱心捐款收据感谢您在我困难之时向我伸出援助之手爱心捐款收据编号:篇二:爱心捐款收据感谢您在我困难之时向我伸出援助之手爱心捐款收据编号:篇三:捐赠收据篇四:慈善爱心捐款捐赠协议模板慈善爱心捐款捐赠协议甲方:_乙方:_双方当事人为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捐赠事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捐赠目的甲方向乙方捐赠的善款将作为_使用。第二条捐赠金额甲方向乙方人民币共计_元,大写_元。第三条捐赠财物用途乙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第四条受赠方的义务乙方接受捐赠后,应当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

2、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当如实答复。乙方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合同的解释爱心捐款收据.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1第六条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2

3、篇五:爱心捐助活动方案“关爱凝聚力量,让生命绽放光辉”爱心捐助活动方案近日,赛罕区教育局向全区中小学校发出爱心倡议,为三个身患重病、无力救治的学生进行募捐。为了帮助三个年轻的生命战胜疾病,健康成长,完成学业,也为了传承中华民族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倡导关注生命的情怀和乐于奉献的精神,我校决定开展“关爱凝聚力量,让生命绽放光辉”爱心捐助活动。活动方案如下:一、活动主题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人道主义精神,援助家境贫困且身患重病的呼和浩特市第x中学的xxx同学、xxx的xx同学和xx的xx同学,为他们筹集治疗费,帮助他们战胜病魔,度过难关。二、活动目的伸出援助之手,用爱心照亮生命之路,让三个品学

4、兼优的孩子重获健康,重回课堂,享受生命的精彩。三、活动过程活动分三个阶段:筹备宣传阶段、爱心捐助阶段、审核总结阶段。(一)筹备宣传阶段xx年10月8日12日,联系总务处筹备爱心捐助阶段所需物品,备好捐款箱、红布、桌椅,德育处招募学生志愿者做服务工作。10月8日,班主任在班会上做宣传;10月9日12日,德育处和四名学生志愿者做板报宣传;10月15日,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本次活动的时间、地点、意义。(二)爱心捐助阶段xx年10月15日下午13:5014:20,参加活动的学生和老师到校门口的募捐处有序捐款、登记,学生志愿者和德育处工作人员负责统计捐款人员名单及资金数。(三)审核总结阶段xx年10月15日

5、17日,两名学生志愿者代表和德育处负责人整理所捐钱款,审核完毕后将捐款交给本校团委书记,由团委书记转交给赛罕区教育局团委。捐款收据将在学生服务中心公示。四、活动说明1.活动时间:下周一(10月15日)13:50开始,下周二(10月16日)下午6点结束。集中捐款时间为10月15日13:5014:20。2.活动地点:学生服务中心门前。3.本着奉献爱心但不增加经济负担的原则,建议学生少吃一袋零食,教师少打一次车,自愿把节省下来的钱捐给需要的人。4.学生和老师在规定时间内有序捐款,把钱放入指定的捐款箱并回班级登记,捐款的师生将得到德育处制作的爱心标志。5.各班班主任老师提前在班级布置,年级组长负责通知

6、本组教师。xxxxxxx年十月十二日篇六:从合同的角度对处理爱心捐款的法律思考作者:蒋俊峰,江苏省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讲师(225300)xx年七月,广西横县地方税务局职工余辉被确诊为慢性粒性白血病,需要25万元多元进行骨髓移植,同年12月22日,横县地税局向全国地税系统发出了紧急求援信,并表示地税局将对捐款进行监督,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抢救上,信的落款是广西横县地方税务局(加盖了公章),并注明了转帐开户行及账号。截至xx年6月5日,共收到四川贵州海南等全国各地的193笔捐款,共计22万余元,但爱心没能留住余辉的生命,共用去医疗费用9.8万余元,还有14万余元,地税局以工会的名义把钱存在银行,余

7、辉的父亲要求把这14万余元作为余辉个人的遗产进行处理。(详情请见xx年11月4日扬子晚报b3版报道:捐款能否当作遗产)类似的纠纷并不少见,让我们来回顾一下全国首例追索募捐款案。xx年12月23日,全国首例追索募捐款案,在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杨尔特,男,12岁,因患白血病无力医治,向社会求助,在礼泉县有关领导的建议下,由陕西省礼泉县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中国教育工会陕西省礼泉县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工会)联合向全县师生发出了“向杨尔特同学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的倡议书,倡议全县师生为杨尔特捐款治病。教育局、教育工会先后收到30个单位的捐款,共计40482.05元。教育局、教育

8、工会将其中1万元支付给杨尔特,2.2万元支付给其他四位同样患白血病的师生,余款存入银行。原告向教育局、教育工会索要其余捐款未果时,遂将教育局、教育工会推上了被告席,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如数返还募捐款并赔偿原告为索取募捐款造成的经济损失4569.20元及精神损失3000元。礼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原、被告双方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募捐款所有权的权属问题,二是民法通则条款的适用问题。原告认为:原告与捐款人之间形成赠与关系,与被告之间形成代理关系。捐款人为原告治病捐款,被告为30个捐款单位出具了“为杨尔特募捐款”的收据,因而原告是募捐款的所有人,有权获得全部

9、捐款,被告作为募捐款的收集人,是原告杨尔特的代理人,被告将给原告的募捐款挪作他用,侵犯了原告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属侵权行为,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最高院意见)第129条“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3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判决。爱心捐款收据.被告认为:原告与捐款人之间的赠与关系不成立,被告不是原告的代理人。本案属于捐赠活动,不同于一般的

10、赠与,它不是由赠与人直接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而是由被告间接转赠给受赠人,只有捐赠人认为被告违背了他们的意愿,没有尽到把捐款交给杨尔特手中的义务时,他们才有权请求被告履行转赠义务,原告无权主张该权利。赠与是实践性的法律行为,被告将募捐款中的1万元转交给了原告,这1万元捐款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余捐款未转交原告,原告对其余捐款不享有所有权。其次,原、被告在这次募捐活动中,虽然发生了向杨尔特送温暖、献爱心的倡议书,但它是以被告的名义发出的,并不是以杨尔特的名义发出的,原告杨尔特只是一个特定的捐助对象而已,因此,原、被告之间的代理关系不成立。再次,被告同时认为,这次募捐活动,从捐赠目的看,并非为原告一

11、人治病捐赠,还应包括其余四位白血病患者,被告将2.2万元支付给其他四位白血病患者是成立的。应依据民法通则第72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和最高院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的规定予以判决。经过6个多小时的庭审,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礼泉县人民法院当庭进行了宣判,认为:“原告杨尔特因患病,向社会各界求助,被告礼泉县教育局、教育工会得知后,向全县各校师生发出倡议书为杨尔特捐款的行为,弘扬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被告以原告杨尔特名义倡议并收取的捐款,应归杨

12、尔特所有,并应及时付给杨尔特,但礼泉县教育局、教育工会将其中1万元付给杨尔特,其余30482.05未付,显属不当。故原告杨尔特请求被告给付以他名义收取的募捐款的剩余部分,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134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给原告捐款30482.05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礼泉县人民法院是适用民法通则第4条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审结此案的,如果从合同的角度出发,此类案件该如何处理呢?本文以能否把这笔爱心捐款作为遗产处理案为例进行分析(事实上,

13、一二审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不同的判决)。笔者认为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这笔捐款的性质和所有权的归属,其他问题可以迎刃而解。本案中,横县地税局向全国地税系统发出了紧急求援信,这实际上是一个要约邀请,也就是希望全国地税系统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各地的好心人纷纷慷慨解囊,把捐款寄到地税局指定的账户上,是一个要约行为,是向横县地税局订立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横县地税局受下捐款是承诺,经过这样的要约承诺,捐款者和横县地税局之间订立了一个赠与合同,这个赠与合同不是无条件的,而是附义务的,因为有很多捐款者明确指定了捐款的用途是给余辉治病,即使有些捐款者没有明确捐款的用途,但他们捐款的用意是鲜而易见的,况且横县

14、地税局在求援信中已明确了捐款的用途,故应当判定这些赠与对赠与财产的使用附有条件,受赠人应当按照赠与人的指示和自己的诺言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那么,受赠人究竟是谁呢?可不可以是余辉个人?笔者认为,不可以是余辉,只能是横县地税局。理由如下:(1)赠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捐款者和横县地税局。余辉不是合同一方,受捐款的只能是横县地税局,不能是余辉。(2)有观点认为,余辉是特定的受赠人,横县地税局仅是对该捐款行使财产代管权,这种观点无法解释横县地税局享有的对捐款用途的监督权。因为本案中的横县地税局享有监督权,能够对捐款的使用进行监督,防止这笔钱用于对余辉进行治疗外的其他方面,如发生这种情况,应当及时制止并纠

15、正.这种监督权是基于捐款者对捐款用途的指定和地税局自己的许诺而产生的,对捐款的使用者而言是监督的权利,对捐款者而言,却是监督的义务。因而,不能放弃这种监督权。现在不妨假设这笔捐款属于余辉和其家人所有,余辉和其家人就享有这笔钱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想怎么处分,他人无权干涉,而实际上这种监督权可以对抗所有权,所有权受到监督权的制约,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所以这种假设不能成立,余辉不享有捐款的所有权.只有让地税局享有捐款的所有权,才能解决监督权优于所有权的矛盾。(3)或者可以认为捐款的所有权归余辉和其家人,横县地税局享有的监督权是赠与人授予的,是地税局代理赠与人行使的。这种情况下,监督权对抗所有权是合法合理的,既然是代理监督,地税局就更应该忠实于被代理人,更好的行使监督权,以履行对被代理人的义务。如果捐款不用于给余辉治病,可以代理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由于余辉死亡后,受赠人无法按照约定履行这样的义务,不履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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