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 房屋财产给子女怎样才是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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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财产给子女怎样才是个人财产房屋财产给子女怎样才是个人财产如何认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作者:彭建平律师来源广东万勤律师事务所【编者按】房产作为标的大、保值增值较高的财产,其归属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往往是财产分割的争议焦点。本文根据万勤律师长期提供房产法律服务经验,结合现行婚姻法及其三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房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关系进行了一次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关键词】房产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划分一、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

2、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二、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三、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婚后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不属于。因为该房产为婚前财产,婚后增值属于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四、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婚后的出租收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属于。虽然该房产为婚前财产,但婚后出租所得属于夫妻一方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主动增值范畴,为共同财产。五、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婚后出卖后的收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不属于。

3、婚前财产为个人的财产,婚后出卖的收益,仅是该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六、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婚后出卖,将出卖的收益再购置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不属于。婚前财产为个人的财产,婚后用出卖的收益再买房,仅仅是财产的形式发生变化,不影响属于婚前财产的认定。七、婚前个人支付首期款,婚前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分阶段来看,婚前个人支付首期款及婚前个人还贷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房屋财产给子女怎样才是个人财产.八、婚前个人支付首期款的房产,婚后还贷及增值的共同财产部分如何计算?可考虑公式:共同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

4、金+已还利息)房屋市场价值。房屋财产给子女怎样才是个人财产.九、婚后父母给一方子女全款购买的房产,房产登记在该子女名下的,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不属于。对于父母全款给子女买房,属于婚后夫妻一方接受赠与,且该赠与是明确给夫妻一方。十、婚后父母给一方子女支付首期款购买的房产,房产登记在该子女名下的,由子女还贷的,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属于。因该首期出资发生在婚后,应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视为共同财产;但有证据证明父母曾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十一、婚后购买的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为共同财产?分情况,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明确登记在子女名下,为对子女的赠与,不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不明确是对

5、子女的赠与,虽然该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还是属于共同财产。十二、一方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属于。住房公积金为工资性收入,属于共同财产。篇二: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住房如何认定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住房如何认定案情介绍原告施女士与被告黄某均是再婚,二人于xx年经人介绍相识,xx年11月22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黄某将自己位福田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卖掉,得85万元房款;黄某于xx年冬用此房款购买了位于龙岗某小区的房屋一套(购房及装修共计花费69万元),施女士陪同黄某共同购房并参与了装修的全过程,该房屋登记在施女士名下。现施女士起诉要求离婚,黄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位于龙岗某小区的房屋归属发生争议。双方共

6、述该房屋现价值约150万元。法律点评对于该房屋的归属有以下几种意见1、房屋登记在施女士名下,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该房屋应属于施女士的个人财产;对于房屋可以视为黄某对施女士的赠与;2、房屋是用黄某婚前财产折款(即卖掉福田某小区的住房房款)所购买,可以视为黄某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故现在的房屋仍应属于黄某的个人财产;3、因为房屋是在婚后购买的,且未登记在黄某名下,而是登记在施女士名下,二人财产已经发生混同,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施女士应得房款的一半;4、与第三种意见的理由相同,认为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施女士可以分得的份额有不同意见。施女士无权获得该房款现价的一半,而是获得该房产的增值

7、部分的一半,即150万元减去购房装修费用69万后的一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财产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婚姻法的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

8、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律师评析1、该房屋是否属于施女士个人财产对于第一种意见中,重点应探讨房屋能否视为黄某对施女士的赠与问题。首先,以黄某当时的意思表示来看,房屋是为了双方共同居住生活而购买,而非单独购买并赠与施女士;其次,应考虑黄某的经济状况,黄某是某单位的职工,每月工资收入5000元,并无其他经济来源,黄某没有一次性赠与69万或一套房屋的经济实力;最后,若认定该房屋是施女士的个人财产后,将产生黄某没有居所的情况,而施女士尚有另外一套住房。综上所述,不宜认定该房屋属于施女士个人所有。2、该房屋是否属于黄某的个人财产对于第二种意见,一方面的理由认为,该房屋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

9、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即使该财产形式有所转化,仍不改变其婚前财产的性质。若该房屋登记为黄某的名字,该财产的个人财产性质则不容置疑;但因该财产登记为施女士的名字,其财产性质则有待继续探讨。从另一方面的理由认为,对于物权,有实际的所有权人和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之分,施女士是该财产的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但因该财产实际出资人是黄某,故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应属于黄某。但探讨实际的所有权人还有名义上的所有权人的纠纷基础在于:所有权人只有一个,或者是实际所有权人,或者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对于该案而言,答案并非非此即彼,也可能存在二人夫妻共同所有的情形3、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在婚

10、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若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推出的结论更应当是第四种意见的观点,即该房屋的增值部分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取得的收益,而并非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还应注意到的是该房屋的增值并不符合投资的标准,该房屋属于双方共同生活的自用住房,而并非双

11、方或一方投资用的住房。第四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应比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但购买该房屋的用途并非生产和经营。律师提示若出资方购买房屋后,房产登记为另外一方的名字,综合其登记的意思、财产情况可以推定为赠与的,可以认定该房屋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若出资方购买房屋后,登记为本人的名字,且另外一方未参与出资、装修的,应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在其他情况下,若无法查明的,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出资方在分割时应分得主要的份额。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到深圳知名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网咨询!篇三:如何写房屋财产证明书房屋产权证明兹有我辖区居民/单位员工,姓名,身份证,/县区/村/居委会路弄

12、号室(无具体门牌号,房屋坐落于东邻、南邻,西邻、北邻)拥有房屋一套。产权属于面积为2特此证明证明机构名称:证明机构联系电话:经办人:证明机构:日期:(盖章)篇二:房产证明样本房产证明兹有我辖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居住于,现有房屋间,面积共平方米。该房产宅基地使有权归所有。特此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政府相关单位盖章:年月日篇三:房屋产权证明(范本)房屋财产给子女怎样才是个人财产.房屋产权证明兹有房屋坐落在,房屋面积平方米,该房屋产权归属,房屋产(转载于:如何写房屋财产证明书)权证未办理。篇四:父母欠债能否执行其子女名下的房产父母欠债能否执行其子女名下的房产作者:余辉华康志强发布时间:xx-08-

13、2409:48:29打印字号:大|中|小分享到:0【案情】多年来,徐某夫妇经营百货商店赚到一些钱。xx年7月,徐某夫妇商量买一辆大货车跑运输,但资金又不够,遂向10多年的好朋友康某借款20万元。徐某夫妇出具了借据,载明xx年7月还清,逾期承担利息。逾期后,徐某夫妇将大货车出卖给他人。康某多次催收借款,徐某夫妇均以经营车辆亏损为由,至xx年12月只归还了康某借款4.5万元,尚欠15.5万元及利息。此后,康某再次催收均无效果。xx年3月,康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15.5万元借款及利息,法院支持了康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徐某夫妇归还康某借款15.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徐某夫妇未履行法定义务。经康某申

14、请,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执行人员通过调查,未发现徐某夫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发现在县城其儿子徐某华名下有一处房产。该房产系xx年5月徐某夫妇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徐某华名下,当时徐某华20岁,但徐某华仍在大学读书,完全由徐某夫妇供养,徐某华无任何经济来源。【分歧】本案徐某夫妇欠钱还钱天经地义,但徐某夫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只发现在县城其儿子徐某华名下有一处房产,那么法院对徐某华名下的房产能否执行?能否追加徐某华为被执行人呢?产生两种不同的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院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在徐某华名下的房产即为徐某华(第三人)的个人财

15、产,不是被执行人徐某夫妇的财产,因此不能执行,也不能追加徐某华为被执行人。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产系徐某夫妇出资购买,且购买当时徐某华并无经济能力,虽然登记在徐某华名下,但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而徐某夫妇所欠债务系家庭经营所欠债务,家庭债务由家庭财产偿还理所应当,因此,可以执行该房产,但需追加徐某华为被执行人之后才能执行,追加符合法律规定精神。房屋财产给子女怎样才是个人财产.【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1、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将自己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情况较多,有些属于意图躲避执行,有些是真实赠与,有些是代持有产权等,实际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较多,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但笔者认为,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才能准确的适用法律,对于经查证属实依法可以执行的财产不必拘泥于登记名义。2、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作用,不动产登记即彰显权利,除非相反证据,登记权利人即推定实际权利人。所以对登记的权利人,没有证据证明属于他人,法院实在不宜认定为他人所有。但是如果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等,则可以认定无效或撤销登记,从而恢复为可执行财产。但笔者认为,有一类可以突破登记名义权利人的情况,就是无需登记依法即可认定为法定共同财产性质的情况,此类财产即使名义上登记为个人所有,也不影响其共有性质,例如夫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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