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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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 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2.1 融安县减灾委员会2.2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2.3相关部门职责3 灾害预警响应3.1 启动条件3.2 启动程序3.3 响应措施4 信息报告和发布4.1 信息报告4.2 信息发布5应急响应5.1 I 级响应5.2 II 级响应5.3 III 级响应5.4 IV 级响应5.5 启动条件调整5.6 响应终止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2 冬春救助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 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2、7.5 人力资源保障7.6 社会动员保障7.7 科技保障7.8 宣传和培训8 附则8.1 术语解释8.2 预案演练8.3 预案管理8.4 预案解释8.5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全县自然灾害的紧急救助能力,确保在遭受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时,能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3、、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柳州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当与我县毗邻的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我县区域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如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

4、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4)坚持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2 组织指挥体系2.1 减灾委员会融安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融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县减灾委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相关的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县武装部等领导担任,县减灾委成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的副主任、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文体新广局、县卫计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地震局、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柳州融安

5、供电局等部门领导组成。县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决定启动救助预案。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迅速了解抢险救灾工作情况,收集和汇总灾情,对灾情做出评估;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由融安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2.2 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2.2.1 未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灾害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发

6、动群众开展互助互济,克服灾害带来的困难。救助应急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解决。2.2.2 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以上的灾害由县人民政府和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人民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力量、调拨救灾款物,发动全社会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救助应急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解决,并争取上级人民政府的支持。2.3相关部门职责县民政局: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组织协调灾民倒塌住房的恢复重建。县委宣传部、县文体新广局: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县发改局:负责安排重大救

7、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管理建设资金。县教育局:负责开展学生自我防范和救护能力教育,督促学校开展应急救助演练;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本级“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经费预算,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的分配、拨付及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与评估。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抢修因灾被毁的供水、供气等设施;负责指导灾

8、区灾后恢复重建的勘察设计审查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因灾损毁公路的修复工作,组织车辆运送救灾抢险应急物资,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协调运送抢险救灾的人员、物资和设备,及时保障交通运输畅通。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汛、旱情信息,组织指导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水利工程设施的损毁修复,组织指导抗旱工作。县农业局:负责农业灾害的核查、汇总和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专业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根据救灾工作需要主动配合,积极开展灾害救助工作。3 灾害预警响应3

9、.1 启动条件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及时通报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灾害预警响应。3.2 启动程序启动灾害预警响应程序见流程图1: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与气象、防汛等相关部门,以及各乡镇沟通灾害风险情况收集、整理多源相关信息,开展预警评估,提交预警评估结果。民政局灾情统计人员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提出启动预警响应建议,报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局长)。民政局救灾股决定进入预警响应状态,

10、向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分管自然灾害救助的副县长)报告。县减灾委办公主任(民政局局长)启动预警响应流程图13.3 响应措施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县民政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5)向县人民政府、县减灾委负责人、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柳州市民政局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6)向

11、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4 信息报告与发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和救助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4.1 信息报告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行政村(社区)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对造成行政区域内 1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

12、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同时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自治区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4.1.2 融安县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乡(镇)民政部门执行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每天8时30分之前向县民政局报告灾情;县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行政村(社区)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至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1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 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及救助数据报市民政局。4.1.3 对于干旱灾害,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社区)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

13、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 日续报一次灾情;当发生重特大干旱灾害时,按每 5 日一次加密续报,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1.4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4.2 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或民政局应当及时主动通过灾情快报、部门网站或政府网站、重点新闻网站、党报、电视、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

14、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信息;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向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 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融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 I、II、III、IV 四级。5.1 I级响应5.1.1 启动条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 I 级响应:(1)死亡 10人以上(含本数,含失踪);(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00间或200户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2500人

15、以上。5.1.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分管自然灾害救助的副县长)报告;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分管自然灾害救助的副县长)审核,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主任提出启动 I 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 I级响应。启动救灾级应急响应程序见流程图2:灾害发生民政局灾情统计人员与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气象、防汛等相关部门沟通核实灾害情况,确认灾情后,经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向县委、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开展灾情综合评估和灾区需求评估,提出响应建议,做好启动县级救灾应急响应准备,报告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局长)。民政局救灾股审核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向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分管自然灾害救助的副县长)报告。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局长)县减灾委主任 (县人民政府县长)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分管自然灾害救助的副县长)决定进入县级救灾应急响应状态启动融安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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