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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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区条例(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设立变更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开发区管理和服务,促进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发挥开发区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规划建设、设立变更、管理运行、产业发展、服务保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经自治区人民

2、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的实行特殊政策的区域,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工业示范园区、产业园(区)、产业示范区、出口加工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等。法律、法规对开发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开发区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遵循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科技支撑、差异化和高质量发展原则,加强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建设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深化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带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开发区的建

3、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重大问题议事协调机制,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开发区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开发区统一协调机制,推动开发区协调发展,形成有特色、差异化的发展格局,避免同质化、低水平竞争。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开发区开展创新实践,并提供必要的条件。鼓励和支持开发区的

4、管理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开发区发展的改革创新活动。规划建设第二章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自治区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的区域布局,明确开发区的数量、产业定位、管理体制和发展方向,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协调、各具特色的开发区发展格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自治区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现状、产业基础和特点、资源和生态环境条件,组织编制本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的空间布局、产业定位和建设运营模式。自治区、设区的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第八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自治

5、区、设区的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编制本开发区总体规划,明确战略目标、产业特色、空间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实行多规合一,并按照程序报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开发区应当合理规划产业用地和生活用地的比例,统筹规划生产、综合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类功能分区,促进产业发展和人居环境改善,推进产城融合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产业园区用地保障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重点项目落地所需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障,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予以统筹安排,对开发区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合理用地和科技创新、民生等新型产业用地,以及国家级开发区主导产业

6、引进外资、促进转型升级等用地给予倾斜支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开发区可以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第十条开发区应当合理安排开发用地,科学控制开发强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土地供应利用统计监测、集约利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纳入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土地利用效率高、集约用地成效显著的开发区,给予用地方面倾斜支持。开发区内可以通过收购储备、鼓励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主开发等方式,对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再开发。对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开发区,可以给予用地指标奖励。第十一条开发区应当依法合

7、理、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土地、水域、空域资源,统筹地上地下空间,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鼓励开发区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园区,加快实施开发区既有路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架空线入地工程。第十二条开发区应当整体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配套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交通、消防、防汛、人防、治污等设施,并同步建设公共信息、公共文化、物流等服务平台和必要的社会事业项目。开发区应当配套建设雨污分流系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染在线监控系统。鼓励政府依法和社会资本合作进行开发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机制,依法对开发区内的土地进行管

8、理,开展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和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创新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模式,实行净地征收政策,鼓励和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设立变更第三章第十四条开发区的设立、升级、规划面积或者区位调整,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自治区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要求,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第十五条设立国家级开发区或者自治区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批。设立自治区级开发区,由设区的市

9、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开发区需要变更名称、调整规划面积或者区位的,应当按照设立申报程序报请批准。第十六条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等,开展开发区整合优化工作,推动开发区空间整合、资源整合和产业调整,优化开发区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被整合的开发区的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经济统计数据,可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协商分成。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合作和交流,可以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市场导向、利益共享的原则,采取联

10、合共建、委托管理等形式,建设跨区域合作开发区、飞地园区,建立跨区域合作机制,明确经济总量统计、税收等利益分配和生态环境指标分担等方面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与其他国家(地区)、跨国公司开展国际合作,支持各类国际合作开发区建设,促进融入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第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开发区的分类指导,建立健全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按照奖优罚劣原则对开发区实行动态管理。加大对经济综合实力强、产业特色明显、发展质量高的开发区的支持力度,优先对该类开发区扩大规划面积、支持项目资金,并推动升级为更高层级的开发区。对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招商引资困难、环境保护不达

11、标、发展明显滞后的开发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向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议;对无法完成整改任务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特别是对长期圈占土地、开发程度低的开发区,按照有关规定核减面积或者予以降级、撤并。开发区动态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九条支持具备发展优势和潜力,符合升级相关条件,对地方经济社会带动作用明显,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尚无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的设区的市级、县级产业园区升级为自治区级开发区。设区的市、县级产业园区升级为自治区级开发区按照设立自治区级开发区的程序审批。管理体制第四章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机构的,其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

12、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社会管理权。开发区管理机构内设机构实行限额管理。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协调统一的原则,在限额内科学合理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并将内设机构设置和调整情况报原核定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减少向开发区派驻的部门。因工作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批准有关部门向开发区派驻工作机构,在开发区依法设立的派驻机构应当接受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开发区可以探索实行法定机构治理,在其所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自主管理开发区事务。实行法定机构治理的开发区应当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体系,创新管理方式,建立权

13、责明确、管理高效、信息公开、运转协调的管理体制机制。第二十二条鼓励创新开发区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公司化管理模式,将园区的开发、建设、运营、招商、服务等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委托给专业公司或者专业团队。第二十三条开发区可以探索实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多种管理模式混合运行的管理体制机制。第二十四条对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其设区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并可以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对符合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其部分自治区级经济管理权限。对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派出的自治区级开发区管理机构,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

14、以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其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并可以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对符合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其部分设区的市经济管理权限。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授权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根据自治区、设区的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编制、修改本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等规划;(二)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适应市场需求,组织编制产业发展目录,统筹产业布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开发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审核和申报,并协调推进开发区内重大投资项目建设;(三)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健全招商引资机制,整

15、合招商引资资源,搭建招商引资平台;(四)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制度,搭建招才引智平台,加强创新资源集聚,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五)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划拨)、收回、处置事项;(六)组织、协调落实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七)引导、保障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难题;(八)发布公共信息,为开发区内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九)履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开发区应当依托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方面工作。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和

16、开发区的承接能力,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授权开发区管理机构承担部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的职能。对产城融合程度高、开发建设空间基本饱和的开发区应当支持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对位于中心城区或者与城区连片发展的开发区,可以并入相关的行政区;对远离中心城区且条件成熟的经济开发区,可以整合周边区域,探索设立新的行政区。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开发区创新人事管理方式。开发区可以实行身份留档、员额总控、全员聘任、按岗定薪、严格考核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关的薪酬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开发区可以建立法定机构雇员制度。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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