筒体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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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筒体结构设计9.1 一般规定9.1.1 本章适用于钢筋混凝土框架-核心筒结构和筒中筒结构,其他类型的筒体结构可参照使用。筒体结构各种构件的截面设计和构造措施除应遵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程第 68 章的有关规定。9.1.2 对高度不超过 60m 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可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9.1.3 当相邻层的柱不贯通时,应设置转换梁等构件。转换构件的结构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 10 章(复杂高层建筑结构设计)的有关规定。9.1.4 筒体架构的楼盖外角宜设置双层双向钢筋(图 9.1.4/p103) ,单层单向配筋率不宜小于 0.3%,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 8mm,间距不应大于 150mm,配筋范

2、围不宜小于外框架(或外筒)至内筒外墙中距的 1/3 和 3m。9.1.5 核心筒或内筒的外墙与外框架柱间的中距,非抗震设计大于 15m、抗震设计大于 12m 时,宜采取增设内柱等措施。9.1.6 核心筒或内筒中剪力墙截面形状宜简单;截面形状复杂的墙体可按应力进行截面设计校核。9.1.7 筒体结构核心筒或内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墙肢宜均匀、对称布置;2. 筒体角部附近不宜开洞,当不可避免时,筒体内壁至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和开洞墙截面厚度的较大值;3. 筒体墙应按本规程附录 D 验算墙体稳定(p175 ) ,且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00mm,内墙厚度不应小于 160mm,必要时可设置扶

3、壁柱或扶壁墙;4. 筒体墙的水平、竖向配筋不应小于两排,其最小配筋率应符合本规程第 7.2.17 条的规定(一、二、三级均不应小于 0.25%,四级、非抗震均不应小于 0.20%) ;5. 抗震设计时,核心筒、内筒的连梁宜配置对角斜向钢筋或交叉暗撑;6. 筒体墙的加强部位高度、轴压比限值、边缘构件设置以及截面设置,应符合本规程第 7 章的有关规定。 对角斜向钢筋或交叉暗撑9.1.8 核心筒或内筒的外墙不宜在水平方向连续开动,洞间墙肢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 1.2m;当洞间墙肢的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小于小于 4 时,宜按框架柱进行截面设计。9.1.9 抗震设计时,框筒柱和框架柱的轴压比限值可按框架-剪

4、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9.1.10 楼盖主梁不宜搁置在核心筒或内筒的连续梁上。9.1.11 抗震设计时,框筒结构的框架部分按侧向刚度分配的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框架部分分配的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的最大值不宜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 10%。2. 当框架部分分配的地震剪力标准值的最大值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 10%时,各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标准值应增大到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 15%;此时,各层核心筒墙体的地震剪力标准值宜乘以增大系数 1.1,但可不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墙体的抗震构造措施应按抗震等级提高一级后采用,已为特一级的可不再提高。3. 当框架

5、部分分配的地震剪力标准值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20%,但其最大值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 10%时,应按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 20%和框架部分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中最大值的 1.5倍二者的较小值进行调整。按本条第 2 款或第 3 款调整框架柱的地震剪力后,框架柱端弯矩及与之相连的框架梁端弯矩、剪力应进行相应调整。有加强层时,本条框架部分分配的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的最大值不应包括加强层及其上、下层的框架剪力。9.2 框架-核心筒结构9.2.1 核心筒宜贯通建筑全高。核心筒的宽不宜小于筒体总高的 1/12,当筒体结构设置角筒、剪力墙或增强结构整体刚度的构件时,核心筒的宽度可适当减

6、小。9.2.2 抗震设计时,核心筒墙体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底部加强部位主要墙体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宜小于 0.30%;2. 底部加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宜取墙肢截面高度的 1/4,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应主要采用箍筋。3. 底部加强部位以上宜按本规程 7.2.15 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对 7.2.15 的解释剪力墙的约束边缘构件可为暗柱、端柱和翼墙(见图 7.2.15)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约束边缘构件沿强制的长度 和箍筋配箍特征值 应符合表 7.2.15 的要求,vl v其体积配筋率 应按下式计算:v(7.2.15)yvcvf式中: 箍筋体积配箍率。可计入

7、箍筋、拉筋以及符合构造要求的水平分v布钢筋,计入的水平分布钢筋的体积配箍率不应大于总体配箍率的 30%;约束边缘构件配箍特征值;v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 C35 时,应取cfC35 的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箍筋、拉筋或水平分布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yvf注:1 为墙肢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轴压比, 为墙肢的长度;Nwh2 剪力墙的翼墙长度小于翼墙厚度的 3 倍或端柱截面边长小于 2 倍墙厚时,按无翼墙、无端柱查表。3 为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图 7.2.15) 。对暗柱不应小于墙厚和 400mm 的较cl大值;有翼墙或端柱时,不应小于翼墙厚度或端柱沿墙肢方向截面

8、高度加 300mm。2. 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阴影部分(图 7.2.15)的竖向钢筋除应满足正截面受压(受拉)承载力计算要求外,其配筋率一、二、三级时分别不应小于1.2%、 1.0%、 1.0%,并分别不应少于 816、616 和 614 的钢筋;3. 约束边缘构件内箍筋或拉筋沿竖向的间距,一级不宜大于 100mm,二、三级不宜大于 150mm;箍筋、肢筋沿水平方向的肢距不宜大于 300mm,不应大于竖向钢筋间距的 2 倍。9.2.3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9.2.4 核心筒连梁的受剪截面应符合本规程第 9.3.6 条的要求,其构造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 9.3.7、9.3.8

9、条的有关规定。9.2.5 对内筒偏置的框架-筒体结构,应控制结构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规定地震力作用下,最大楼层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 1.4 倍,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之比不应大于tT1T0.85,且 的扭转成分不宜大于 30%。1T9.2.6 当内筒偏置、长宽比大于 2 时,宜采用框架-双筒结构。9.2.7 当框架-双筒结构的双筒间楼板开洞时,其有效楼板宽度不宜小于楼板典型宽度的 50%,洞口附近楼板应加厚,并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每层单向配筋率不应小于 0.25%;双筒间楼板宜按弹性楼板进行细化分析。9.3 筒中筒结构9.3.1 筒中筒结构的平面外形宜选用圆形、正多边形、椭圆形或矩形等,内筒宜居中。9.3.2 矩形平面的长宽比不宜大于 2。9.3.3 内筒的宽度可为高度的 1/121/15,如有另外的角筒或剪力墙时,内筒平面尺寸可适当减小。内筒宜贯通建筑物全高,竖向刚度宜均匀变化。9.3.4 三角形平面宜切角,外筒的切角长度不宜小于相应边长的 1/8,其角部可设置刚度较大的角柱或角筒;内筒的切角长度不宜小于相应边长的 1/10,切角处的筒壁宜适当加厚。9.3.5 外筒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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