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地税稽查局稽查业务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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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晃县地税稽查局稽查业务操作流程(2011) 作者: 日期:新晃县地税稽查局稽查业务操作流程为规范我局稽查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着程序合法、操作方便、服务便捷、廉洁高效的原则,制定本税务稽查业务操作流程。一、案源管理操作流程1、综合组人员于每年12月5日前熟悉了解全县纳税单位本年度纳税基本情况及相关的数据,并将数据录入电脑,采取计算机选案,于12月20日前确定次年稽查对象,交稽查局局长审定,上报分管局长审批,下达稽查计划。计划下达后,通过监察部门向县优化办备案。2、接到上级交

2、办和部门转办案件,应及时登记基本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交稽查局长审批。3、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案件,必须清楚的记录相关情况,由举报人签名,交稽查局长审批。受理口头举报(含电话举报)应当作笔录或者录音,笔录经与举报者核实无误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押印,但不愿留名、不便留名者或者电话举报者除外,税务稽查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问题,应当告知举报者到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转有关方面处理。4、对通过各种方法确定的被查对象均应进行案源受理登记。登记的内容是:案件编号、税务登记号、纳税人名称、经济类型、内容摘要、案件来源、转来单位、受理日期等。5、对受理的案源按

3、如下办法处理:(1)承办。对应由本单位承办,直接实施稽查处理的案件,将有关材料交检查组实施稽查。(2)转办。对应由管理单位进行处理的问题,填写转办单,将有关材料交管理单位进行处理。(3)转出。对不属于本系统处理的问题,填写转办单将有关材料转交有权处理的单位进行处理 6、待查对象确定后,综合组要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7、对已立案检查的案件要分类登记税务稽查有关台账,及时向检查组下达稽查任务通知书。8、对已下达稽查任务通知书的案件,综合组要做好检查进度跟踪等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相关表报信息。二、稽查实施操作流程1、接到综合组下达的稽查任务通知书后,检查

4、组要按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向企业下达税收自查通知书及相关自查资料,书面告知自查税种、所属年度、自查时限及工作要求。自查对象的自查时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需延长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对每一户自查对象,检查组应明确2人以上进行督促和指导,并指定其中1人主要负责。2、检查组根据自查对象交回的报告、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形成自查约谈意见,随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自查约谈。要求纳税人(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说明、举证或补充提供资料。纳税人接受检查组约谈建议,报经检查组同意后可进行第二次自查。纳税人完全接受稽查局自查评审的基本判断,自行补正自查

5、应补税款申报表并承诺依法如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检查组可不启动进户检查程序。对不启动进户检查程序的,检查组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检查部门评审意见书,提交审理组审查。3、检查组认为应启动进户检查程序的,应当制作启动进户检查程序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实施进户检查。4、进户检查前,检查组应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稽查告知书以及送达回证,凭税务检查证送达被检查对象,于每月21到月底实施检查(金融等部门须制作税务专用检查证明)。5、二人以上着手检查,到户检查不得超过10天。对不能在当月21日起至月底期间完成现场检查或不宜现场检查的,可采取调帐检查方式进行检查。采取调查、调帐检查方式的,先制作税务申请事

6、项书,报稽查局长审定,分管局长审批后,制作县局签章的调取帐薄通知书,到被查单位根据所调资料填写调取帐薄资料清单一式两份,整件统计到本册,散件统计到页数,经稽查对象双方签字,并在三个月内退还。检查工作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6、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取得的证据资料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

7、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

8、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7、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

9、(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8、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人有逃避检查、拒绝接受检查、转移或隐匿财产等行为的,及时向稽查局长报告,并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等文书。9、对需查询稽查对象的存款帐户和储蓄存款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查询。10、确需外单位协助的,并报稽查局长审批后,制作协助税务检查通知书,并与税务检查证同时使用。11、需对纳税人和当事人,就税务问题进行询问时,必须制作询问通知书,作现场笔录,

10、笔录交被询问人当场核对、签字、押印。12、对检查中,初步确定为大要案标准的案件或者发现有税务干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稽查局长报告。13、检查完毕后,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案件来源;(2)被查对象基本情况;(3)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4)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5)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6)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7)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8)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10)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

11、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14、检查完毕后,于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将收集的证据、税务稽查底稿、查补退税款计算表、税务稽查报告等资料移送审理组,并办理交接手续。15、收到审理组的补充调查通知书后,要及时进行证据的增补及程序的完善。三、审理操作流程1、对检查组认为可以不启动进户检查程序的,审理组应认真审查检查部门评审意见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报请集体审议,并根据审议情况提出评审意见。根据自查对象自查报告反映的税收违法事实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应当告知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并认真研究自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根据审议意见,由审理组

12、制作税收自查缴库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税收文书,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交执行组送达自查对象执行。2、对已实施检查的,在接到检查组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理人员应认真审阅检查人员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底稿、查补退税计算表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资料,并对如下内容进行确认:(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程是否得当;(3)是否符合

13、法定程序;(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3、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手续不全等情况,制作补充调查通知书,连同案卷资料一起退还检查实施人员,予以增补。4、一般案件审理完结,认为税务稽查报告正确,审理人员应当提出综合性的审理意见,报稽查局长审批后,制作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调帐通知书交由执行人员执行。5、对未达到听证条件的处罚案件,审理完结后,制作审理报告、税务行政处罚报批表,经稽查局长审定,上报县局审批后,制作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被查对象,三日后制作税务处罚决定书,交由执行人员执行。达到听证条件的处罚案件,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

14、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6、对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及时上报县局法规部门或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根据审理结果,按规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于三日后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执行人员执行。7、达到涉嫌犯罪的案件,至审理结束之日起,三日内上报县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制作税务案件移送表,交由执行组移送。8、案件执行完毕或终结检查、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交综合组统一归档保管。9、对执行完毕的税务违法案件,要定期进行公告。四、执行操作流程1、收到审理组交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和税务调帐通知

15、书等文书,应分别制作送达回证。2、实施送达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第三方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3、按期征收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对限期内不交纳的,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其期限不得超过15天,对逾期仍不交纳的,履行报批手续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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