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元陕政办发〔〕号》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型墙体材料元陕政办发〔〕号(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新型墙体材料10元-(陕政办发200894号) 作者: 日期:新型墙体材料10元-(陕政办发20089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9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制订的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四日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发展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
2、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就地缴入各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各级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改办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在办理工程规划或者
3、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六条省(部)属单位的建筑工程,由省墙改办负责征收或委托建筑工程所在地墙改办代收;市、县的建筑工程,分别由建筑工程所在地市、县墙改办负责征收。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第九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陕西
4、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凡不按本规定使用专用票据的,被征收基金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第十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票款分离的征缴办法,就地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时,应持墙改办开具的专用票据5日内向当地银行国库经收处缴款。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省与市(县)分成。各市、县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5%上缴省
5、国库,85%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照上述科目、预算级次及分享比例进行系统维护和核算。第十三条各级墙改办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对账制度,确保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全额就地缴入各级地方国库。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也可由各级墙改办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2的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章使用第十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编制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其使用范围包括:(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二)
6、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新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五)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返还基金;(六)代征手续费;(七)经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第十六条各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第十七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返还基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应向当地墙改办提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申请,墙改办应及时进行现场
7、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二)由墙改办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是否属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见附件1)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是否经省墙改办统一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审查。(三)由墙改办对建设单位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进行核实无误后,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返还基金。对使用孔洞率大于25%小于30%的烧结多孔砖和孔洞率大于40%小于45%的烧结空心砖或单排孔砼空心砌块,按实际使用比例的50%返还基金。对于使用孔洞率小于25%的烧结多孔砖和孔洞率小于40%的烧结空心砖不予以返还。(四)待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经验收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墙改办应向建设单位
8、拨付返还基金。(五)下列情况不予返还专项基金:1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未提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申请的;2使用不属于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和未经省墙改办统一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3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验收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第十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二)由墙改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四)经墙改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
9、算;(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第十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第二十条各级墙改办应加强基金征收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建立专项基金征收、返还台账,确保专项基金收支平衡。各级墙改办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及墙改办。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
10、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二十三条各级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
1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7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附件:1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专用票据(票样)(略)附件1: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一、砖类(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
12、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四)烧结多孔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烧结空心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二、砌块类(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六)粉煤
13、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三、板材类(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六)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埂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
14、T869-2000技术要求)。(七)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1996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1997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1996技术要求)。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秆、建筑垃圾、江河(湖、海)淤泥墙体材料产品(烧结实心砖除外)。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膜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等。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年09月04日实施日期:2008年09月04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