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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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东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作者: 日期:文件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恩施市财政局恩市人社发201137号 关于印发恩施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各乡镇(办)财经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市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和统一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规定,现将恩施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恩施市人力

2、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恩施市财政局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恩施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乡镇(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社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居)民

3、委员会协理人员(以下简称“协理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为居民养老保险保费征缴主体,乡镇(办)财经所按属地原则做好保费征收缴工作。第四条 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统计、稽核内控、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市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稽核与内控工作、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负责按时上报基金、会计和统计报表,并对人社服务中心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

4、核。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初审、领取待遇人员年度资格认证,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协理员具体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督促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第五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

5、、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第二章 参保登记第六条 年满16周岁、具有本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等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理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第七条 协理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一并上报人社服务中心。第八条 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

6、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于每月18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市经办机构。第九条 市经办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人社服务中心录入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与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复核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人社服务中心,同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第十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

7、更表)。协理员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人社服务中心。人社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8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复核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人社服务中心,同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时,应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注销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8、:(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3)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4)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第十二条 协理员于每月1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人社服务中心。人社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8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

9、内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三条 人社服务中心根据市经办机构复核的参保表信息为参保人打印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以下简称核定单),参保人员凭核定单到乡镇(办)财经所缴纳保险费。人社服务中心凭财政部门返回的收费收据及核定单的存根联将参保人的缴费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乡镇(办)财经所根据参保人的核定单核定的缴费档次收缴保费,并为参保人开据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缴费收据。乡镇(办)财经所应

10、在参保人缴款当日将保险费存入居民养老保险的指定金融机构,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参保人的缴款明细信息传递至市财政局。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到人社服务中心、乡镇(办)财经所办理缴款手续。参保人员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全年的养老保险费。第十四条 市经办机构定期生成保费收缴明细信息,并将保费收缴明细信息与财政局进行对账。财政局根据市经办机构提供的保费收缴明细信息与银行对账。并在对账后的规定时间内将基金收缴明细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应及时将财政局反馈的基金收缴明细信息导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根据对账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

11、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市经办机构将缴费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四,两联),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市经办机构应及时提示人社服务中心将未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名单反馈给协理员,协理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第十五条 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于每月10日前向人社服务中心提交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附表五,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并到乡镇(办)财经所办理缴款手续。人社服务中心将集体补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8日前将集

12、体补助表上报市经办机构。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级社保机构。市经办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附表六,两联),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第十六条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13、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附表七,以下简称补缴表),由协理员按规定时限将补缴表上报人社服务中心,待审核通过后,到乡镇(办)财经所办理缴款手续。人社服务中心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于每月18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经办机构复核。市经办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打印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八,两联)。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第十七条 市经办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

14、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政府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老农保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市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额和政府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市经办机构打印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政府补贴汇总表(附表九,三联),其中一联交市财政部门。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第二十条 市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可到市经办机构打印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十,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表)。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需向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逐级申报,市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市经办机构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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