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徒刑年之限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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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徒刑20年之限的思考 作者: 日期:对我国徒刑20年之限的思考于 军 锋 qq:1099379582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价值和功能被弱化。应该重新构建刑罚执行期限的限制,并充分发挥赦免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关键词:无期徒刑 死刑 赦免Thoughts Towards the Twenty Years Limit of Imprisonment in ChinaYu Jun-fengAbstract:In China,the value and function of fixed-term imprisonment、life imprisonment and

2、 death penalty have been weakened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execution deadline of punishment should be founded afresh and the pardon system should be played an full role in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 life imprisonment death penalty pardon我国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可见,对罪犯的一

3、个犯罪行为判处的有期徒刑最高期限为15年。但罪犯实施数罪的,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罪犯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又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只有这种情况下罪犯执行的刑罚可能超过20年,而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极少发生。对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

4、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条也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由此可以看出,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要不故意犯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就可以减为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任何无期徒刑罪犯的刑罚其期限为1022年。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服刑1315年即被释放,不超过20年。对死缓,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

5、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第十五条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假释。”也就是说,我国法

6、律规定对判处死缓的罪犯其服刑期限为1424年。但在司法实践中,判处死缓的罪犯实际执行的刑罚只有1517年,也不超过20年。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所犯的一个罪一次判处的刑罚最高不能超过15年刑期。下列特殊情况下,可以突破15年,但不得超过20年:1)几个有期徒刑判决实行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时;2)被适用死缓的罪犯,在死缓考验期限没有故意犯罪,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两年考验期满后需减为有期徒刑时;3)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被减为有期徒刑时,也不能超过20年。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其关押时间不超过20年,我们将这种现象称为“20年之限”。自由刑已

7、成为世界各国刑罚体系的中心刑罚。在刑罚中,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它们的严厉程度逐渐升高。无期徒刑又称终身自由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是一种仅次于死刑的刑罚,具有相当的严厉性,是用以惩罚危害严重的犯罪的罪刑相适应的必然要求。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其严厉性较之无期徒刑为低。在实际执行中,我国司法机关一般对无期徒刑犯最后大都做减刑处理,无期徒刑犯往往经过几次减刑后一般关押1315年即被释放。这样必然会使无期徒刑应有的威慑作用大大降低,使该刑种失去终身刑的性质,从而名存实亡。此外,无期徒刑与死缓也发生矛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是我国的独创,该制度形成于建

8、国初期,并被1979年刑法典和1997年刑法典所确认。死缓制度对于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死缓犯在几经减刑或者假释后其实际服刑期一般在1517年,与无期徒刑相差不远。这就使得死缓、无期徒刑和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没有什么区别,它们的执行效果也相当。这与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再到死刑其严厉程度逐渐升高相违背。可见,“20年之限”没有起到刑罚的良好效果,却使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这三个刑罚制度相形失色,使其各自的价值和功能被弱化,更甚的是制造了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与我国宪法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完全背道而驰。在现行刑罚执行模式中,减刑制度占据重要地位。

9、减刑在许多地方成了罪犯早日结束监禁重返社会的最佳途径。我国刑法以命令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规定了减刑的两种形式。对于命令性规范,刑法规定了6种重大立功的情形;对于授权性规范,刑法除了将重大立功改为有立功表现外,提出减刑的条件为: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问题是,何为重大,何为一般,刑法的规定是较为原则的。很容易引起各取所需的理解,由于减刑是由监管机关提起的,除非有特别的宣传上的意义,命令性规范实际上等同于授权性规范,监管机关又一次获得了一种可以左右罪犯命运的权力,这也就助长了监狱腐败现象的滋长。刑罚执行中的腐败现象积弊已久,目前监管场所已经成为司法腐败的一个高发区,一些监狱民警索贿

10、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问题十分突出。就刑事司法而言,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仅要做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而且要做到刑罚执行上人人平等。刑事司法是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而监狱是“最后防线”的最后屏障,监狱作为刑事司法最后一道工序,如果执法不公,其恶劣后果将是人们对法律信任的危机;对监狱来说,一次不公正的执法可能会摧毁千百次的说教。清末人士徐谦认为“监狱不良则行刑之机关未完善,而立法与执法之精神均不能见诸作用。”在现行法律规定的“20年之限”的情况下,加上刑罚执行的腐败,就必然造成刑罚执行上的不公正、不公平,而这样的结果,使得不同阶层的人员在徒刑的执行上所获得的待遇是不同的,执法上

11、的不公正、不公平,怎能令罪犯心服口服呢?又怎能使罪犯在心灵深处建立法律权威与公平的通道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通过有计划地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具有发展潜力的经济大国之一。从1953年到2000年,中国已陆续完成九个“五年计划”,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中国经济继续保持稳步高速增长。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也不断提高。新中国前,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只有35岁左右。根据联合国人口机构的估计,我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在19501955年,男性为3930岁,女性为4230岁;19601965年,男性为487

12、0岁,女性为5040岁;19701975年,男性为6250岁,女性为6390岁;另据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1981年,男性为6643岁,女性为6935岁;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1990年,男性为6684岁,女性为7042岁;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2000年,男性为6963岁,女性为7333岁;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2007年世界卫生报告,中国男女寿命亦分别为71岁及74岁。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萧振禹认为,长寿和增寿,是未来世纪全球人口发展的总趋势;2050年,中国人口平均寿命将达78.7岁,进入发达国家和地区水平。寿命的长短受两方面的制约。一方面,社会经济条件、卫生医疗水平限制着人们的寿命,所

13、以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期,寿命的长短有着很大的差别;另一方面,是个人健康的因素,但前者是主要因素。我国刑罚“20年之限”还是依据新中国成立之初的经济状况和人口预期平均寿命确定的。因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医疗卫生事业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人民健康水平的持续提高,“20年之限”也应该打破,重新划分刑罚执行的期限,使无期徒刑、死缓的价值和功能突显出来,对罪犯做到不仅在审判阶段平等,而且在刑罚执行阶段平等,从而真正做到我国宪法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鉴于此,笔者提出如下构想:死缓最终应随死刑废除而废除,但在没有废除的情况下,应该规定对罪犯适用减刑出狱或假释时

14、关押的期限不能少于30年,而不是刑法规定的14年(包括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减刑出狱或假释时关押的期限不能少于20年,而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10年。有期徒刑还和以前一样,不需要改动。在对死缓犯减刑、假释后出狱关押的期限改为不能少于30年,无期徒刑不能少于20年后,同时使赦免制度发挥充分的作用,具体内容是:第一,赦免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人只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第二,赦免的期间在审判程序结束后到刑罚执行结束的整个过程中;第三,赦免对象是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第四,赦免的发动必须由罪犯本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提出赦免请求,本人不能提出的,可由其辩护人

15、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第五,决定是否赦免的根据,主要是罪犯的主观方面和罪后态度、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表现、国家利益、社会治安形势等犯罪行为以外的因素。第六,主要适用于老态龙钟的不再对社会构成危害的罪犯。把赦免制度运行起来有许多好处:1)可以更好地体现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符合我国刑罚预防,改造罪犯的目的;2)有利于促进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接受关押和改造,为社会创造财富;3)可以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助于鼓励犯罪分子犯罪后投案自首,主动接受审判,防止犯罪分子犯重罪后变本加厉实施更严重的罪行。参 考 文 献1刑法肄言高铭暄著 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2刑罚通论马克昌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年第2版3刑法评论赵秉志主编 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4刑法哲学陈兴良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修订三版) 2004年版5刑罚学邱兴隆、许章润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6司法实践前沿问题研究北京法律中高层次紧缺人才培训中心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中国人口地理张善余著 科学出版社 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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