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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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广州市 作者: 日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广州市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创新模式联合营销协议二一二年 月 号甲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通信地址: 邮编: 乙方:广州市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邮编: 安邦保险公司与璟众汽车销售公司在服务理念、目标客户等方面具有共通之处,双方均致力于为共同客户提供整体服务解决方案。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和广州市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更好的满足双方共同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促进双方业务的长远发展,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

2、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 合作目标通过安邦保险车险商业险与广州市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汽车相关产品的融合,为双方客户提供产品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及丰富权益,通过双方的创新联合营销模式共同扩大双方用户规模。第二章 合作范围2.1 双方合作将安邦保险车险商业险和璟众汽车销售的汽车服务产品整合为集汽车销售、维修、保养、服务为一体的创新型联合营销模式,提供给双方的共同客户。2.2 双方联合宣传、推广创新型联合营销模式。2.3 在双方的营销渠道开展创新型联合营销,发展双方客户。第三章 合作内容3.1 双方合作为客户投保甲方车险商业险,只要满足甲方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甲、乙双方联合推出的创新型

3、联合营销活动-购车险送璟众服务代金券。3.1.1在活动期间,凡个人的家用车辆投保甲方车险商业险,满足甲方规定的条件,经甲方确认客户信息后,则甲方按照客户车险商业险标准(保费)向乙方购买相应等值金额的“服务代金券”赠送甲方车险商业险客户。3.1.2 在活动期间,乙方以“服务代金券”形式向甲方提供服务消费凭据,该凭据仅限于在乙方或乙方指定关联单位消费使用,消费项目仅限于广州市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汽车保养、维修等汽车相关产品。消费凭据使用有效期为自甲方确认同意购买相应服务之日起一年之内,且仅限于投保车辆使用。3.1.3在活动期间,甲方车险商业险用户对应乙方合约汽车服务相关产品代金券(单位:

4、人民币/元,取50整数):序号(家用车辆)车险商业险服务代金券电话销售保险保费保费10%注:承保条件:1、私家车:车损足额投保+三者不低于10万3.1.4 乙方合约汽车服务产品代金券(模板)见协议附件;3.1.5 双方通过本次创新联合营销模式,共同扩大用户规模。为保证本次联合营销活动的顺利开展,乙方返还甲方保险客户代金券面值10%的预存金(按月进行结算)。3.1.6双方为顺利完成创新联合营销计划,有效管理双方营销人员。每月甲、乙双方将完成不少于50户保险客户,商业保费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3.2 财务结算及发票开具:本协议的的结算、返还配件、工时等和发票开具均在广州市。3.3 双方共同制定联合

5、营销计划:3.3.1双方营业部、厅现场互相派驻业务推广人员,与对方人员一起,共同对客户进行业务推广工作。3.3.3 双方共同开展本协议营销推广工作。3.3.4 双方共同开展客户服务。3.3.5 双方各自承担各自渠道的营销推广费用,包含易拉宝、折页等。3.3.7 乙方负责所提供汽车相关服务产品的售后服务和保障,并负责解决客户就此类服务提出的咨询及投诉。第四章 保密条款4.1 “专有信息”指在本协议订立之后以及本协议履行期间,一方向对方披露的该方专用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内容、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想法、专用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披露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或披露方从

6、他方获得的保密信息。4.2 双方应保护与协议项目有关的自身和对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商业机密等“专有信息”,并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双方必须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对方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专有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履行无关的其他目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3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除双方所属分公司及所属企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以及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否则,由泄密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4 上述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第五章 违约责任5.1如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

7、规、监管部门修订或颁布新的监管规定,导致本协议不合法、无效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且该等终止不属于违约行为,双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5.2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各项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直接损失。5.3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责任不存在,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不成的,按照本协议争议的解决条款执行。第六章 争议解决6.1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则申请xx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七章 其他事项7.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贰年。协议到期后甲、乙双方若无异议可以续延。7.2 本协议附件作为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3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约时间:二一二年 月 签约时间:二一二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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