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VS第三方善意取得问题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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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财产VS第三方善意取得问题法律指引 作者: 日期:夫妻共同财产VS第三方善意取得问题法律指引2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0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十六、【关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问题】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屋,只登记于一方名下,登记一方未经另

2、一方同意将房屋出售与第三人,另一方提出异议的,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房屋虽然只登记于一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房屋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另一方不予追认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从物权理论角度出发,买受人没有义务审查出卖人是否结婚、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人有权处分房屋的,从保护交易安全出发,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如果第三人已取得物权,应予保护;如果第三人未取得物权的,可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赔偿。2008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

3、判工作会议纪要3、关于夫妻一方处分共有房屋的问题。离婚案件中,一方主张另一方擅自处分了共有房屋,主张另一方的处分行为无效,因共有房屋已由第三人占有,离婚诉讼中如分割该共有房屋则涉及到第三人权益,应先审理离婚案件,一方主张的共有房屋问题应另案解决。2000 广东省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四、关于非法婚姻行为造成的离婚案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第十一条在诉讼中无过错方请求法庭调查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积极调查取证。除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外,对有证据证实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有过错方购买给第

4、三者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名为“挂靠”实为有过错方独资经营或者合资经营的经济实体中其所占的财产份额,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参考法律规范【2000】广东省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为了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保护合法婚姻关系,打击婚姻关系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重婚二、关于包养暗娼三、关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惩处四、关于非法婚姻行为造成的离婚案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一、关于重婚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有

5、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第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第三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重婚自诉案件。第四条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控告他人重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被害人仅对重婚的一方起诉,而不愿起

6、诉另一方,人民法院认为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害人起诉后又撤诉,人民法院认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害人起诉所得供的证据不足或者无证据的。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重婚行为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六条公安机关接到重婚犯罪的举报后,应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对构成犯罪的应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第七条检察机关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重婚案件的侦查工作,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重婚案件,应及时作出处理。二、关于包养暗娼第八条包养暗娼是指男方与暗娼约定以给付金钱、物质为条件,保持相对固定的性关系的行为。第九条对包养暗娼的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处罚嫖

7、娼卖淫行为的规定处罚。三、关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惩处第十条有非法婚姻行为的过错,以殴打、拘禁、捆绑等方式虐待配偶或子女的,视下列情节给予处理:、虐待情节较轻的,受虐待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虐待情节恶劣的,受虐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要时可立案侦查;、虐待配偶或子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四、关于非法婚姻行为造成的离婚案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第十一条在诉讼中无过错方请求法庭调查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8、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积极调查取证。除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外,对有证据证实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有过错方购买给第三者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名为“挂靠”实为有过错方独资经营或者合资经营的经济实体中其所占的财产份额,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十二条有过错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依照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帮助有过错方实施上述行为或毁灭、伪造证据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离婚案的财产分割,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9、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作出对无过错方有利的判决。处理住房问题时,要确保无过错方特别是无过错女方的住房权益。有关住房问题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有过错方给予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过错方,按该房屋进入市场的价格(由房屋管理部门评估)一半金额以上的补偿;或者以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原则对房屋的产权作明确分割;、夫妻居住有过错方单位尚未进行房改的房屋,或者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承租权属于有过错方的房屋部门直管公房,离婚时,无过错方无房迁出的,法院可判决其暂住二年,有过错方要积极帮助其解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商品房

10、或自建房屋,离婚时,房屋能分割的,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利益原则分割;不能分割的,双方竞价,价高者得;不能竞价的,由房管部门评估,由取得产权一方以评估价一半给对方补偿。无过错方、携带子女坚持取得房屋产权的,应给予优先考虑;、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公房,离婚时,双方又均可承租的,依照照顾无过错方、抚养子女一方、生活困难一方原则处理。第十四条离婚时,无过错方无经济收入或有其他生活困难而双方就经济帮助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有过错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因有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身体伤害、财产损失和严重精神伤害的,有过错方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第十五条子女的抚养权应按有利

11、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无过错方生活的,双方就子女抚养费问题达不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条的规定,判决有过错方除按当地抚养费标准上限支付外,还根据有过错方的经济情况判决其多给付或一次性给付。在夫妻分居期间,有过错方故意不履行扶养未成年子女义务的,另一方在离婚诉讼时有权追索分居期间对方未支付的子女抚养费。第十六条离婚后,无过错方依法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和经济帮助费用、子女抚养费等存在执行困难时,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优先执行;无过错方如果发现过错方仍有尚未分割的原夫妻共同财产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12、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第十七条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年月日200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解释(二),公正、及时地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对我省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关于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关于彩礼】(一)彩礼的认定。(二)返还彩礼诉讼当事人的确定。(三)返还尺度的掌握。(四)“生活困难”的

13、认定。(五)离婚案件中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提出返还彩礼的,应否作为反诉处理。三、【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认定】四、【为解除不当同居关系承诺给付补偿款的处理】五、【关于禁止结婚疾病的认定】六、【关于事实婚姻的处理】七、【关于骗取结婚证案件的处理】八、【关于诉讼外离婚协议的效力】九、【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十、【关于探望权】(一)人民法院对探望权的判决是否以当事人明确提出请求为前提。(二)人民法院对探望权的判决内容宜粗还是宜细。(三)关于探望权发生的费用负担。十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违章建筑的处理】十二、【关于房屋权属性质的认定】十三、【关于按揭房屋的权属认定】十四、【关于房改房权属的认定】十五、【

14、关于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处理】十六、【关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问题】十七、【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十八、【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侵权之债的处理】十九、【关于亲子鉴定】一、【关于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认定其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认定。对法官明显感觉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均怠于履行义务,不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释明,询问是否申请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15、申请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则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先行认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拒不申请,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则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拒不申请,人民法院不宜进行强制鉴定,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的规定,对于曾进行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医院诊断的,可根据鉴定结论或者诊断结果确认;未进行过司法鉴定或医院诊断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单位或者住所地一般人公认的当事人精神状态直接进行认定,但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能依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通过特别程序予认定。二、【关于彩礼】(一)彩礼的认定。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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