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供用自来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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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供用自来水合同 作者: 日期:城市供用自来水合同 合同编号:120005(临时) 签约地点:新疆天源西城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签约时间:2012年 月 日 供 水 人:新疆天源西城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用 水 人: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市供用水自来水合同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十二师合作区水管道支线。(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性质系乌发改房【2005】74号文件供水价格,3

2、.68元/立方米。 (三)用水量为实际发生数。 (四)计费所需超声波流量计安装地点为:供水人与用水人管道对接点(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计费超声波流量计水表供壹具,DN200。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西山工业供水管网经济开发区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临时供水。 (二)用水人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西山工业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 供水人保证在计费超声波流量计的水压0.10至0.6兆帕。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超声

3、波流量计。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公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或者按照比列核定不同用水性质用水量分类计收水费。本合同用水性质为基建用水。 (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乌鲁木齐市物价局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整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按供水人要求每月20日前交清水费,或采用预交水费的办法。 2.

4、水费结算采取现金或转账支票方式支付。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为流量计,其中:流量计进水口以上管线资产产权归供水人;流量计及以下管线资产归用水人。 (二)产权分界点水源侧管道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流量计、水表井及井内设施)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每日收取水费2%的滞纳金。 (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设备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法

5、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设备和供水设施。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全年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并有权采取强制整改措施(费用由用水人承担),直至暂停供水。 (五)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供水。但由于不可抗力、不可避免的源水污染、爆管或者政府行为等原因,供水人有权暂停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供水人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 (六)供水

6、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七)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 (八)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双方应负责复核和校验,对其产生的费用由视复核结果,由责任方支付。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三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第六条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三)有

7、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六)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八)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

8、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当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 (十)用水人应按规划设计中建消防水池、二次增压供水系统及生活用蓄水池,否则供水人不予保证正常供水。 第七条 违约责任(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1、由于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三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可暂停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人

9、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暂停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它用水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水费百分之10%的违约金。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1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执行,当合同期满用水人仍需继续用水的,须提前一个月到供水人处办理续签供水合同手续。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

10、,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双方调解解决。 第十一条 此合同为临时用水合同。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1、用水人帐户变更,开户行变更必须在15日之内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没有办理的按规定处理。2、用水人水表井后管线埋深必须按照施工要求埋深在当地冻土层以下。如因用水人原因造成主管线无法正常供水、损坏的,一切损失由用水人承担。3、对要求用水人自建消防水池,二次增压供水系统及生活蓄水池的工程建成后,必须经供、用水双方验收,按承诺及图纸验收后可续签合同,否则供水单位不能保证用水人需求。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

11、持肆份乙方持贰份。供水方:新疆天源西城供水股份 用水方: 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地 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 地 址: 区上海路13号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开户银行:账 号:362952889638091001 账 号:电 话:8533073 电 话:住宅小区接装水表依据以下两条用水人写一份承诺,设计单位写一份证明 1、用水人应按照规划设计中建消防水池、二次增压供水系统及生活用蓄水箱,否则供水人不予保证正常供水。 2、对要求用水人自建消防水池,二次增压供水系统及生活蓄水池的工程建成后,必须经供、用水双方验收,按承诺及图纸验收后可续签合同,否则供水单位不能保证用水人需求。 1、商住小区总平图 2、商住小区管网总平图 3、设计单项工程的室内、外给水施工图一套,图纸上须有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盖章; 4、消防水池、调蓄水池及二次加压供水系统施工图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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