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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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 作者: 日期:拍卖文件11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 2005集地合字(拍)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出让人: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 受让人: 第三方:厦门市集美区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

2、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章 出让金的缴纳与出让土地的交付第三条 出让人根据厦府2005 号文件,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杏西路以北、聚鑫商城以西,宗地编号为J2005P08,宗地面积(大写)肆仟柒佰零柒点捌玖平方米(小写4707.89平方米)。宗地界址点坐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用途为居住、商业、公共停车场。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居住70年,商业40年,公共停车场50年。 居住: 2005年 月 日至2075年 月 日止;商业: 2005年 月 日至20

3、45年 月 日止;公共停车场: 2005年 月 日至2055年 月 日止。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称“土地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第七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受让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土地出让金:(1) 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50%的出让金;即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在受让人支付相应差额后,其向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交付的竞买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抵作该期土地出让金);(2)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付清余款,即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第八条 受让人用外汇支付土地出让金,按付款之日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价买

4、入价计算。第九条 合同各方确认,第三方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将该出让宗地按现状交付给受让人。第十条 第三方会同受让人在交地日依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工程放样示意图验明宗地界址坐标及界桩,双方签署土地交接书。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若界桩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重新委托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放样,恢复界桩。第十一条 受让人同意自出让人交地之日起,按国家和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契税等有关土地税费。第十二条受让人经厦门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增加容积率,应在获得批准增加容积率的两个月内办理增容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同期金融机构短期(六个月至一年)贷款利率计收违约金。受让人在

5、申请办理增容手续后,按本地块成交楼面价标准向出让人支付增容部分的土地出让金,逾期未支付的,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征收滞纳金。增容部分的土地出让金依下列公式进行计算:成交总价77.7%居住:增容地价 = 居住增容建筑面积8453成交总价22.3%商业:增容地价 = 商业增容建筑面积580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2006年9月8日之前建筑主体动工建设,于2008年9月8日前竣工。不能按期动工建设的,应提前30天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本地块规划设计要求:序号项目名称规划设计要求强制性要

6、求建议性要求引导性要求1用地位置集美区杏西路以北、聚鑫商城以西2土地用途商业、居住、公共停车场3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4707.89 m不同性质用地占总用地面积比例A1:建筑用地面积1148.15m,A2:建筑用地面积2179.15m,A3: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1380.59m。4容积率A1地块2.86以下,A2地块2.64以下5总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上)9033 m以下不同性质建筑占总建筑面积比例A1:3283m以下,其中:住宅建筑面积:2703 m以下,商业建筑面积:580m以下;A2:住宅面积:5750 m以下。6建筑占地面积A1地块:658.5 m以下,A2地块:499.4 m以下。7建筑

7、密度(上限)A1地块:57.4%,A2地块:22.9%。8绿地率(下限)A1地块:15.2%,A2地块:45.6%。9建筑高度、层数 低层、多层、高层的限定A1地块为多层,建筑层数七层以下,建筑高度24米以下;A2地块为高层,建筑层数十二层以下,建筑高度38米以下。10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要求A1地块:东南面3米以上,东北面主楼6.0米以上、骑楼3.1米以上,西北面主楼4.8米以上、室外楼梯3.0米。A2地块:东面G幢2.0米以上,H幢3.3米以上;西面6米;南面10米;北面12米。11建筑间距拟建建筑之间及与已建建筑之间必须满足日照、消防间距要求12停车位80 m以下5户1个泊车位;80-120

8、 m3户1个泊车位;120 m以上2户1个泊车位。13公建配套要求该项目地处杏西碑头商业街区,划出A3地块1380.59平方米作为公共停车场,由受让人配套建设。 14建筑设计要求建筑平面与空间布局受让人必须按所附总平布置图进行方案设计建筑形态与风格建筑立面风格与聚鑫商城协调一致,且A1地块商业店面按骑楼设计。15地下空间A1、A2地块建筑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民房地下室备注规划要求中的:强制性要求-不可变更的一定执行的要求;建议性要求-经规划批准可以变动的要求;引导性要求-按此要求原则的前提下可多样方式选择执行。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厦门市规

9、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要求。项目的市政配套管网依托周围已建道路,同宗地外主管线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人承担。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十六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所附总平布置图进行方案设计。第十七条 该项目地处杏西碑头商业街区,划出A3地块1380.59平方米作为公共停车场,由受让人配套建设。 第十八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之日起60日内,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房屋权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10、,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土地房屋权证。第十九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因受让人的行为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第二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 政府保留对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建筑物不受影响,

11、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二十二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领取土地房屋权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

12、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

13、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土地房屋权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第五章 期限届满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第二十九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土地房屋权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

14、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三十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第三十一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第六章 不可抗力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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