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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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处理规范 作者: 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

2、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5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3、。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第八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第十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

4、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5、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

6、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

7、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病历管理制度一、门(急)诊病历必须有连续的页码,由病员自行保管。急诊留观期间,急诊留观病历由急诊科负责保管。 二、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三、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 四、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五、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8、六、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七、病历借阅: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含有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确保病案的完整。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八、

9、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

10、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当提供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向医教部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4、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九、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

11、教部医疗科专职助理员在病员或其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完善病历记录的要求 完善的医疗记录是医疗制度方面的内容,但在医疗纠纷中有完整的医疗记录常可使问题得到合理的实事求是的解决,如果病历记录不符合要求,不完善,或模糊不清,或遗漏记录等,在处理这类医疗纠纷中,不仅使医疗方面处于被动,而且也不可能得到合理的解决,所以在这里我们特别用一节强调这个问题。医疗记录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疾病进行诊断和鉴别诊断的客观依据,也是对患者的治疗和转归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写实和总结,同时还是医疗科研方面的宝贵资料。所以,完整的医疗记录不仅是解决医疗纠纷的要求,是培养医

12、务人员严谨的科学态度和一丝不苟的求实精神的重要内容。医学是一门尖端科学,不能凭想当然,只有通过对于及时获取的体征,化验资料,检查资料进行综合的分析,才能得出符合患者实际的正确的临床诊断。目前,绝大部分医疗机构对医疗记录的要求是比较重视的。如规定青年医师进入临床科室工作后,要完成一定数量大病历的书写,而且要由主治医师审查,主任医师批准后,方可改写住院志。把检查医疗记录的书写质量作为上级医师查房的重要检查内容之一。对书写不合格,不完善的医疗记录,要求重写。经上级医师指导反复和修改仍不合格者,暂停住院医师资格,只能做风习医师。有个医疗单位调查了340份病历记录。一级的145份,占43%;二级的180

13、份,占53%;三级的15份,占4%;有两份病历不合格。三级病历和不合格的病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病历书写格式不对,用语千奇百怪。有的过简,有的象流水帐,篇幅冗长,重点不突出,病情说不清,症状说不清,缺乏分析判断能力。有的错别边篇,字迹潦草,难以辩认,有的医疗记录过于繁乱,用语不当,缺乏医学术语,外文缩写与中文混杂于一起。也有的不记载上级医师的指示,重要医疗措施无记录。用药不记录,停药也不记录,有的用药无医嘱可证,甚至无医师的签名。医疗记录是否完善是衡量一个医师医疗技术水平的高低、治疗效果好坏、存在不存在医疗过失的重要标志之一。所以,它可以做为对医师技术考核的标准之一。医疗记录是法律的重要依据,

14、在医疗纠纷中常起重要作用。如1978年某医院急诊抢救一名药物中毒的精神病患者。由于服过量的药物,造成中毒性重度昏迷,数小时后才赶到医院抢救。虽然医务人员紧张的抢救,患者因服用药物过量治疗无效死亡。家属则认为是因突然停用激素而使患者造成急性肾上腺皮质功能障碍而引起的死亡。经查阅医疗记录,医师明确记录了逐渐停药的方法,当天服用量与未住院时服用剂量相同,并准备逐渐停药。在临床记录面前,家属弄清了死亡的原因,解除了对医院的怀疑和纠缠。在一般情况下,完善的医疗记录要注意以下各点;1新住院病人要在24小时内由主管医师完成大病历和住院志。2对一般病人的病程记录要2-3天记录一次,对危重和骤然恶化的病人要随时

15、记录,慢性病人如治疗上的变化,可每周记录一次。3患者出院前,要完成出院记录。各项目要用铅笔填写清楚后交主治医师阅后签字,方可送住院处。4病历的页次排列要整齐、准确。5病历书写经上级医师修改过多时,要重新抄写清楚。6医学院校刚毕业的医师于少要完成10份大病历的书写或至书写合格时为止。7各临床科室每周进行一次病历讨论。定期抓好对医师书写医师记录的考核。8书写时字迹要工整、页面要整洁、不要随便涂改和补贴,应杜绝错别字,病历页数要编号。9医疗记录的书写要科学、细致、完整,要用医用术语。对有无药物过敏史、过敏性疾病、家族遗传性疾病都要写清楚。10切忌流水账式的陈述,要抓住疾病的主要矛盾,反映出疾病病情的变化和医师对疾病的分析能力。写明用药的因由和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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