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企业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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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企业生产外包 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2009 年 5 月 12 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集团公司电力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生产外包工程中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承包单位系指通过招标、议标并经合同约定获得在集团公司电力企业生产运营、检修技改等环节中从事设计、土建、安装、调试、监理、检修、运行、维护、试验以及其它相关工作承包(包括总包和分包)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 集团公司电力企

2、业作为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安全管理上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相互配合,各尽其职,共同做好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杜绝“以包代管、以罚代管”以及“转包、返包和违规分包”。 第四条 集团公司电力企业生产外包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集团公司将根据发包单位在外包工程各类事故中承担的责任,依据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办法和集团公司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五条 外包工程中发生的事故,不论事故原因和责任,发包单位必须按照集团公司“三个渠道报告制度”以及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立即进行上报,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

3、和基层电力企业应根据实际制定、完善有关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外包工程全过程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 第二章 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生产外包工程项目业主负责1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管理规定,并根据外包工程性质确定项目过程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相应职责。 第八条 发包单位安全保证、监督体系在施工过程中应承担对工程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职责,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方案、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把关,并对现场安全文明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对违反和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

4、业标准和规程以及发包单位规章制度等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纠正、责令停工,直至终止合同,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单位进行考核。 第九条 发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招投标等有关规定选择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等级、资格、设备机械情况、技术力量、人员配备、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以往业绩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满足工程需要,相关审查工作不得降低标准、简化手续、逾期不办。 第十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作为合同附件的安全协议。通过合同和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负责人、安全责任、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和安全施工保证金比例、安全风险辨识和控制、安全教育和培

5、训、安全管理和考核、事故上报和调查等内容。没有签订安全协议不得进场作业。 第十一条 发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对承包单位制定的安全措施、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并告知承包单位必须遵守的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承包单位人员素质、资质等进行审核,并根据工程特点,在承包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准许进入作业现场;以书面形式对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经承包单位签字确认;督促监理等承包单位检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开工。 第十二条 发包单位应在正式开工前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单位缴纳

6、的安全施工保证金。 第十三条 生产区域内以及特殊、危险的作业,必须执行集团公司颁布的电力安全作业规程中关于工作票和操作票的规定。复杂性、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应实行发包单位工作联系人和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共同监护制。遇有需要进行设备操作时,需经发包单位有关人员同意,由发包单位运行人员填写操作票并进行设备操作。 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擅自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第十五条 发包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2费用,并对费用的提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发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三同时”

7、工作。参与有关“三同时”项目招投标的中介机构必须报集团公司核准备案。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应将长期在本单位从事运行、维护等工作的承包单位,纳入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并将分配在相关班组或车间的承包单位人员与本单位正式员工一并进行管理。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承包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和发包单位的规章制度,依法承担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按照安全设施标准化要求,做好防范各类事故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证发包单位设备、设施安全。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岗位责任制,

8、认真履行监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外包工程总包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禁止转包、返包和违规分包。分包事项在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未经发包单位书面批准不得分包。总包单位应在安全、进度、质量等方面对分包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单位的行为向发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应按照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安全协议)的要求,制定确保工程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按照国家和华能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成立负责工程安全的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安

9、全监督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或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作业的技术素质应符合项目的要求。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应组织全体人员按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资质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有效证件需提供给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四条 承包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和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作业的技术要求向3作业班组和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作业人员了解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特点以及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10、承包单位应当对达到一定规模,且存在较大复杂性和危险性的外包工程编制专项作业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合格,签字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承包单位购置、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工器具、机械设备等,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报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备案。开工前,承包单位应对安全防护设施以及作业机械、工器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检测检验,有效的检验证明必须提供给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在安全管理上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及时整改。承包单位发

11、生不安全事件,应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上级主管单位、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处理。 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对列入承包合同的安全措施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保证用于作业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准备阶段应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项目监理规划,规划中必须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职责、工作程序、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等。 第三十条 在监理合同中应要求监理单位审查其他承包单位编制的工程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作业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应根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其他承包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监督其他承包单位按照工程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作业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其他承包单位整改。其他承包单位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以及有 其它严重违规行为的,监理单位有权中止作业,并报发包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4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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